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詳細攻略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 則原處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整,並公佈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令立即改善,於法有據。
  •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 成立於1998年12月,由一羣關心勞動法理論與實務發展的人士組成,長期透過與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合作,辦理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出版系列叢書、學報,推廣勞動法學教育。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 到工地後由呂君在4樓、何君在3樓、訴願人及林君在2樓,藉由鋼構柱浪板間隙進行鋼筋傳料事宜。
  • (問:報酬如何給付?工資如何計算?)答:報酬部分是由訴願人給付給何君,工資以1日2,100元,每15日結算1次。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2025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僱主應遵守4項「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並結算勞工未休畢日數|職場新訊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2025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五、憲法第一五三條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
    之保護」對於女工延長工作時間,爰作較嚴格之限制。
  • 且勞工休假不願由訴願人排定,係每月一起開會,根據當時之人力狀況,相互討論後共同決議排定休假,再由訴願人安排出勤之班別。

惟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係屬強制規定,縱經勞工楊君同意,訴願人仍不得使楊君於該例假之日工作;且本件亦無發生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定突發事件之情形。 則原處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整,並公佈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令立即改善,於法有據。 110年9月28日勞檢處談話紀錄,訴願人陳稱略以,(問:訴願人與合O公司承攬關係為何?)答:訴願人與合O公司工地主任邱君以口頭議定方式,負責興O新建工程之鋼筋綁紮工程,並以點工方式承接本項,以實際出工人數計算價金,約每15日向邱君提出請款單請款。 (問:事發當天出工情形?)答:當天上午6時20分許相約於後龍集合,由訴願人負責開車載送勞工呂君、何君及林君到工地。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加班補休: Tags: 負時數 護士 醫療人員 扣假 補班 工時 排班 More…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四、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實務爭點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如立基於主體法的角度,所謂「勞動基準」概念的內涵理解,除了「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之外,也應包括「勞資互動的最低基準」,如此才能整合集體、個體,兼顧「勞動條件」的決定結果以及決定過程,分就程序及實體來設想落實主體法的合宜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2025 今年九合一大選即將於本週六(11月26日)舉行,選舉日若上班,出勤與加班費應該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訴願決定書內容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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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有關「特別休假」的4個相關規定,企業務必留意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
不得終止契約。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僱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另外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之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僱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覈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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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關核備。 僱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三、僱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若勞工甲於107年7月12日及9月12日各加班2小時,勞工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惟迄107年12月31日止,勞工甲未補休任何時數,僱主於108年1月5日,分依107年7月12日及9月12日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未補休加班時數4小時工資。 勞動部6月21日發函說明,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基法第32-1條規定選擇換取補休,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僱主依法折發工資將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而定。 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2025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2025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佈罰鍰金額。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佈、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不過,坊間常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不少事業單位仍然維持補休制度,但勞基法並未規定補休時數要按比例加成,衍生爭議。 草案明定,補休須以實際加班的先後順序使用,舉例來說,1月9日加班2小時,1月10日加班3小時,日後補休的使用順序亦為1月9日2小時加班時數為先,10日為後。 這確實符合文化大學邱駿彥教授先前提出的意見,但限制兩個月內即要補休完畢的建言並未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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