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前兩款規定爲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包括股東欠繳出資和抽逃出資,違反《公司法》規定分配利潤和減少註冊資本,以及違反《公司法》規定爲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時,上述人員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221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入總結我國公司制度創新實踐經驗,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賦予公司更大自主權。 一是,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並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二是,根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建設實踐,併爲我國企業走出去及外商到我國投資提供便利,允許公司選擇單層制治理模式(即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 公司法2212025 公司法2212025 公司選擇只設董事會的,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過半數爲非執行董事(修訂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法221: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 《修訂草案》允許發行無面額股,無面額股票亦稱“無面值股票”、“比例股票”或“份額股票”,在票面上不記載金額,只註明股份數量或佔總股本比例的股票。
- 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覈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
-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 在優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方面,修訂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入總結我國公司制度創新實踐經驗,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賦予公司更大自主權。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公司法221: 公司法大修:打造更具活力的中國市場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
-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之文件者。
-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 第九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 爲提高投融資效率並維護交易安全,深入總結企業註冊資本制度改革成果,吸收借鑑國外公司法律制度經驗,豐富完善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法221: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公司法2212025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權爲複合型權利,系財產性權利和人身性權利的複合體,故不能簡單的得出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公司法221: 公司章程地位進一步提高★★★★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九十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公司法221: 法律責任加重★★
借鑑了美國、德國、日本以及其他大部分國家的《公司法》的董事職權主義立法,從股東會決策主義轉向董事管理職權主義,孰優孰劣,讓我們拭目以待。 公司法221 本次《公司法》修訂草案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 保持現行公司法框架結構、基本制度穩定,維護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降低制度轉換成本;同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要求,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和制度短板,對現行公司法作系統的修改完善。
公司法221: 公司債券發行規則相應更新★★
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法2212025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公司法221: 法律論壇
第二百一十七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二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法221: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或投資人責任承擔問題,是否按照普通公司進行歸責,還是按照原《公司法》規定的承擔推定連帶責任,希望能細化規定。 公司法修改列入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2019年初,法制工作委員會成立由中央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參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組,並組成工作專班,抓緊開展起草工作。 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全國人大代表的作用,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他們的意見;成立專家組並委託專家學者對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請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總結梳理公司法實施情況,提出修法建議。 在上述工作基礎上,經多次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司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送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和中央有關部門共54家單位徵求意見。 總的認爲,徵求意見稿貫徹落實黨中央一系列部署要求,深入總結實踐經驗,修改思路清晰,修改內容系統全面、針對性強,重要制度的充實完善符合實際,基本可行。
公司法221: 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公司法221 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時,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中的股權回購款最終被認定系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在於目標公司夜光達公司系許明旗、鄭少愛夫妻二人分工協力共同經營的企業,案涉債務用於許明旗、鄭少愛二人共同生產經營,且有證據證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 公司法2212025 隨着2014年我國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實施,不少公司都設置了較長的股東出資期限,近些年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認定成爲了司法審判的難點,更是出現了類案不同判的司法案例。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公司法2212025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公司法2212025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