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必看介紹

而在個案當中有許多判斷因素,難以一概而論,僅略舉出上述法院判決,供提問人參考。 2010年5月12日,監察院正式通過對國防部的糾正案,就國防部將此案交由不能進行司法調查的反情報人員偵辦,且涉嫌非法刑求、取供,隔年7月將未涉案的江國慶判處死刑,許姓士兵雖在同年5月自承犯下此案,國防部卻無視許兵的自白,迅速處決江國慶。 並且要求國防部軍法單位提起非常上訴與再審,並將調查報告轉交檢察總長續行偵辦。 至於就相關失職人員的懲處,則因為已經過了公務員懲戒法10年的追訴時效,因此監察院並無法要求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僅能糾正國防部。

去(2019)年7月3日晚間,臺鐵列車上一名鄭姓男子因被列車長發現票種不合要求補票,鄭男拒絕,列車長因此要求其於嘉義站下車,然被告並未配合,隨後一名李姓鐵路警察獲報前往處理,鄭男見狀情緒更為激動,並持預先藏於褲中口袋的刀械朝員警左腹部刺擊,導致員警負傷但仍以雙手控制鄭男。 後續乘客一擁而上協助壓制鄭男,李姓員警卻因大量出血,送醫不治身亡。 本站的全部文字在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協議之條款下提供,附加條款亦可能應用(請參閱使用條款)。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陳廣勝(但本人一向主張《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瑕疵並不可被法庭依職權去審理,因此,在本案中不認同把案件發回重審,而是應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完全不成立)。 判令嫌犯支付被害人B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賠償:合共澳門幣叄仟貳佰貳拾元(MOP$3,220.00),並附加自本判決作出之日起直至完全支付時之法定利息。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植物醫師制度介紹

刑法第19條在民國94年的時候做過修正,舊法條第一項是採用「心神喪失」的用語,第二項是採用「精神耗弱」的用語,這兩者在學說及實務的見解分別被認定為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的概念。 現行刑法第19條的用語改為「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 去年7月,一位鐵路警察在自強號上被發狂的男子持刀刺死,檢察官起訴後,今天(30日)嘉義地院就該男子的殺人案件宣判。 法院經過精神鑑定後,認定男子行為時已經處於精神障礙的狀態,欠缺辨識行為違法與否的能力,判決無罪,但要施以監護5年。 我國司法實務上往往委請鑑定人評估被告症狀對於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的影響,但院、檢、辯法律實務似乎也沒有意識到立法理由所持的二分公式實際上不切實際且難以操作,院方不斷在判決中不假思索地把立法理由當成例稿照抄,在辯方也曾出現把立法理由拿來當成打擊醫院鑑定意見「證據能力」的創意抗辯12。

  • 在刑場不互稱名字,改以代號或者手勢示意,避免死者怨靈惦記,由於在臺灣民間信仰上仍對被處決的亡靈相當畏懼,因此在執行之後獄方法警會在刑場外面燒紙錢,供奉死囚亡靈。
  • 相對於此,若法院認有 A+B+D1 或 D2 之情狀,則得酌量為被告減刑。
  • 更進一步,如劇中提到的「自閉症者也不是都一模一樣」,或許是因戲劇所需張力,女主角所呈現出自閉症狀態與常見真實狀況有所落差。
  • 例如,為什麼在臺灣想要買賣房地產的時候,民法規定要有書面契約?

在執行槍決時,要讓受刑人背向行刑人,在射擊部位目標為心臟,行刑人要讓受刑人背後偏左定目標,但是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超過2公尺。 而且要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射擊頭部右後耳根之執行死刑方式。 在通常大部分死刑犯都會繫上腳鐐,每一天只允許在做運動的30分鐘內離開囚房。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是指中華民國政府於其實質統治之臺澎金馬施行包含死刑的刑罰體系。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精神疾病誰說了算?當罪犯可能是病患,「緊急監護」不是最佳解答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以及第35條,死刑是最重的主刑。 中華民國刑法與各項具有刑罰的特別法於設立之初,仍具備不少唯一死刑(即法定刑僅有死刑者)之罪(如海盜罪、懲治盜匪條例等等);而隨著時代變遷,絕對死刑之罪也於2006年全數修改為相對死刑(可判處無期徒刑等其他刑罰)。 於現行法中,已無「絕對死刑」之罪,可處死刑之罪約50項,多分佈於《陸海空軍刑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中。 此外,司法精神醫院能否在本案的高關注下順利推動,衛福部與法務部間為何因戒護人力始終難有共識,進而導致司法精神醫院的推動窒礙難行? 而司法精神醫院的任務是什麼,借鏡國外的司法精神醫院,又讓我們有哪些啟發?

《執行死刑規則》第4條規定,在執行時,先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二、參酌德國刑法有關凌虐之相類立法例第 225 條凌虐受照顧之人罪、第 343 條
強脅取供罪、第 177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有關凌虐之文字包括有:qualen 即
長期持續或重複地施加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以及 miBhandeln 即不計時間長短
或持續,對他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 三、是以,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強暴、脅迫以外,其他違反人道
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
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
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 對此,王子榮指出,19條第3項也稱為「原因自由行為」,並提醒,原因自由行為在實務上多是因飲酒或藥物濫用導致責任能力喪失狀態,如「藉酒壯膽」所進行的犯罪行為等。 換言之,被告須對他的行為會導致自己喪失識別與控制能力有故意或可得預見,這時候才會是19條之3的適用範圍。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植物醫師怎麼訓練?

英國是農業封建社會;政經權力由少數菁英把持;十七世紀初,許多經濟部門經皇家敕令由貴族壟斷。 英國因為缺乏競爭和自由企業,被壟斷產業在開發新技術上成果極為貧乏。 案例取自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125號刑事判決及歷審判決。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本文摘自臉譜出版之新書《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失控、隨機或預謀?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二版)》。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英國經濟體制的大改革—光榮革命!

​​嘉義地院在今天宣判的案件中提到被告的狀況,被告自民國90年起,開始在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於民國99年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但民國106年2月3日看診後就失聯了。 二、即已修正刑法第87條,而且是無限期,刑法第19條再廢,就無必要,但仍得如前揭文所言「小幅度修正」。 (第六項)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四、依照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 條、23 條之法意,很明顯若違反憲法這兩條之行為者,並不受憲法之保障。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2025 一、使自己處於因飲用或吸用酒精飲料或有毒物質而產生不可歸責之狀態,且在此狀態下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者,即使係因過失而使自己處於該狀態,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原因自由行為之探討(中)——立法模式

其中,CABI 已於亞洲、非洲及拉丁美洲等地,成立超過 65 處「全球植物健康診所」(Global Plant Clinic, GPC),提供即時植物保護服務。 《植物醫師法》的立法目的為「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建立植物醫師專業服務體系」。 未來植物醫師的執業機構包括植物診療機構、農會、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以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設有農業科系之大專院校、農藥生產或販賣業者等。 2、舉例而言,仍引用前開鐵路警察被殺案為例,根據新聞媒體報導,殺警的被告本身罹患思覺失調症,平時有服用藥物來控制自己的行為與情緒,然而當他的情況漸趨平緩穩定時,他擅自停藥,以致後來釀成憾事。 於是,便有不同的聲音認為這可能符合第19條第3項的情形。 3、又比如說,甲吸毒,如果甲因吸毒而導致頭腦混亂,完全搞不清東西南北,就算甲脫光衣服在大街上跑他也渾然不知自己在幹甚麼,類似這種狀態下,如果甲殺了人,就是欠缺「辨識力」或「識別力」或「認知能力」,屬於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謂「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的情形。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警察輪班制度怎麼改?問題不是「人力不足」,而是「制度沉痾」

「臺鐵刺警案」一審宣判至今,在激情的輿論交鋒下後,本集《鳴人放送》重新回顧判決結果,透過與王子榮法官的對談,略以說明判決背後所涉及的法律知識。 「但是精神疾患最大的病症是無病識感」,王子榮補充,在實務上無病識感的被告是常態,他們往往認為自己沒病、有病的是別人,且在缺乏病識感的情形下,服藥順從性低甚至自行斷藥,而因缺乏病識感而斷藥,並不在19條之3的涵攝範圍內。 律 師 的 叮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2025 嚀買賣寵物,苟約定寵物顏色,無民法第355條所定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情形之一,且係不能即知者,除「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民法第356條之規定」外,買受人自得於日後發見時,通知出賣人補正其瑕疵。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精神障礙犯罪專題(四):臺灣司法資源整合不足與民粹氛圍高漲的困境

此外,植物醫師執行的在地輔導和推廣作物有害生物綜合管理(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 IPM),能協助農民逐漸朝向環境友善的農法前進。 植物醫師最重要的工作,是對植物病蟲害進行「正確診斷,對症防治」,並針對農民種植的植物種類、栽培方式等提供客製化的建議。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2025 但在英國,行會的勢力沒有歐洲那麼強,部分原因在於一六六六年倫敦大火後,重建迅速且大致未受管制,加上其他地方的市場快速擴張,以致對工匠的需求超出行會所能提供。 行會弱勢,國會便易於保護和助益發明者,英國實業家能夠更快速、更有效率地採用新技術。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刑法第87條修正案,三讀「無限期」!

而「深度的意識障礙」,包括:夢遊、極度情緒衝動以及深度催眠等與精神病狀態嚴重度類似之情形。 簡言之,要有生理性符合的疾病或診斷,為首要條件;其次,這些疾病或缺損狀態,必須影響到,個人執行行為的自由意志,法學上稱為,「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兩者。 監察院認為判決有多項疑點沒有釐清,並建請國防部轉飭所屬研究有無提起再審或非常審判之事由,並另組專案小組,就本案所有嫌疑人再逐一查對,以澄清疑慮。 但最後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不但未曾主動依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著手研究,反而以荒誕無稽之理由駁回江國慶家屬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 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在刑事判決確定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將該案卷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法務部)。 而且依同法第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準,在執行檢察官有收到法務部令準之後,如果沒有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即無提起再審或者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到之後3天內執行死刑。

在判決中,法官則主要採取鑑定報告的結論,認為依據鑑定結果,B因為思覺失調症而處於自我封閉的狀態,對於與他人的界線並不清楚(不會區分東西是屬於我的還是別人的),已經喪失了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 在涉及到責任能力的問題時,判斷個案中的被告是否具有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主要仍然必須由法官參考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再進行對於責任能力的判斷。 自刑法於2005年修法後,刑法第19條的法律文字仍面臨若干批評。 例如條文中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並無法真正解決法官與醫學鑑定之間的距離;條文中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文義不明等等。 就德國鑑定實務而言,其精神異常狀態(insanity)的認定(我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似乎較臺灣更為廣泛或寬容。 就其四大疾病因素而論,德國所稱「病理之精神障礙」,包括我們熟知的嚴重精神疾病,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嚴重憂鬱症、妄想症,以及各種原因造成的精神病狀態。

英國的手工業行會相對較弱勢,這也有助於英國在工業革命之前的某些體制變革。 歐洲各地都有的行會,是由某種行業的技術工匠組成的組織,目的在保護會員利益。 這些改革在當時獨見於英國,形成歐洲其他地方所沒有的誘因。 以西班牙為例,國王積極維護對跨大西洋貿易利益的掌控,經常用來資助作戰和奢侈享受。 相形之下在英國,跨大西洋原料、商品、非洲奴隸等貿易的收益是由廣大的商人階級共享,所以收益大半投入資本累積和經濟發展。 英王查理二世(Charles II)曾授予皇家非洲公司(Royal African Company)獨佔非洲奴隸買賣,當時它和許多公司頓失獨佔權。

至於「赦免法」應否賦予死刑犯特赦或減刑權利,須由立法機關依兩公約內容考量,非大法官權責。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雖然排除同法第31條之適用,但其並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且不論有無資力,亦可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由第二審之辯護人為其撰寫上訴理由書,故應無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虞。 第三、部分死刑犯聲請釋憲程序未完備,例如未親自簽名聲請,或由家人代簽名聲請,並不符釋憲要件。 我國這種源自立法理由的空洞公式導致法律工作者與醫學專家間對於彼此任務分工的混亂,判決理由不論是在罪責事實的判斷(涉及其他領域專業)或規範要件的評價均時常引發批評。 這是因為如果沒有專業鑑定意見的支持,在複雜的案件中,法官通常無法自行「綜合全部調查所得資料」確定被告在犯罪時的意識或控制能力是否欠缺或顯著減低。 ​​就心理結果部分,鑑定出生理原因的存在,是不是讓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產生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或者有沒有顯著減低的情形,辨識跟控制能力是否有所欠缺,則要由法院依照證據調查的結果加以判斷。

尚且,對於責任能力的判斷,即英美法所謂終極問題(ultimate issue),鑑定人可以提出結論,未如英美法所禁止。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犯罪的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必須具有正常人之精神狀態,才具有完全責任能力,而受刑法的處罰。 如果因為生理或心理的問題,使得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的「辨識能力」,或基於該辨識而行為的「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時,這時候行為人就欠缺了行為或罪責能力。 在心理結果層次,也包括精神障礙對於能力的影響程度之事實認定問題,因此,不僅需要鑑定人協助評估生理初始特徵,還要評估其心理影響。 然而,對法條規範定義的解釋以及規範意義評估、鑑定人的適任性、鑑定報告的信度與效度,以及被告責任能力的最終判斷是法官的任務。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自閉症也有戀愛的權利!3 個祝福禹英禑的做法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罪或減刑後,若有再犯之於虞,在德國則可能在專屬司法精神醫院中長期保安監護,實則近年來,由於出院條件更加緊縮,住院時間有逐漸延長之趨勢。 而且,對於治療無明顯效果的病患,或者是性侵害犯罪者,還有所謂保安監禁的制度。 民進黨執政時期,中華民國法務部於2002年公佈有關廢除死刑政策說帖,宣示漸進廢除死刑,以廢除絕對死刑、減少死刑判決等政策逐步廢除死刑。 在2005年12月26日施茂林下令在於高雄第二監獄槍決林盟凱、林信宏後,到2008卸任為止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其後便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在其任內留下29名死刑犯。

對此,國防部表示,將尊重監察院的糾正,並將對糾正的內容審慎檢討。 而就非常上訴的部分,國防部則表示,監察院調查期間,國防部就已於今年3月25日主動函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依法再行審酌有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事由,國防部也會將監察院的糾正案文意旨轉給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併案參考。。 於執行層面,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以及《監獄行刑法》第145條之規定,死刑經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簽署執刑命令之後,於監獄內特定場所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之,然而實際上中華民國僅使用槍決一法執行死刑。 2006年至2009年臺灣曾因法務部部長不簽署行刑令而暫停執行死刑,引發輿論爭議,2010年4月30日國民黨政府重啟死刑執行。 2016年第3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政府曾暫停執行死刑2年,自2018年8月31日重啟死刑執行。 ​​法院送臺中榮總嘉義分院做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鑑定結論與法院判決不一?臺灣司法精神鑑定與犯罪治理

但是,作出不理性表現的原因,並不必然是基於上訴人曾飲酒。 心情欠佳、不友善情緒、偶然情緒失控等等,都有可能促使當事人作出不理性表現。 因此,上訴人作出本案的犯罪事實,與其曾飲酒並無必然關係。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精神障礙犯罪專題(一):淺介德國刑法精神障礙責任能力判斷

在中華民國的死刑制度下,如果受刑人被判決死刑定讞之後,要等待法務部部長簽署執行死刑命令方可執行。 執行團隊成員有執行檢察官(清朝稱監斬官)、法醫、書記官、法警隊長、執行法警(槍手)2人、戒護法警2人,如果死刑犯同意器官捐贈,另設置有醫療隊。 但現在執行死刑時,多選在傍晚5點到9點,並且用配有滅音器的國造T75型手槍,但早年使用的槍械卻不固定,常使用了步槍或者卡賓槍執行,尤其是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機關。 王子榮表示,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會碰到各種案件,涉及到各領域的專業,此時,便需要鑑定人提供專業協助,以利法院作出判決。 德國司法實務在過去幾十年已經透過大量案例發展出一套詳盡的定義與判斷標準,但礙於篇幅,且內容涉及高度專業之法學與精神醫學知識,因此本文不再進一步說明7。 行為時因第20條規定的原因之一,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依第49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民進黨於九合一選舉中慘敗,前《美麗島雜誌》總編輯紀萬生於臉書發文指出,現在民進黨陷入滿攤泥淖,只有立法院長遊錫堃是一泓清泉。 另一方面,戲劇畢竟不是真實人生,《非常律師禹英禑》在劇中呈現出許多自閉症者的特性,但也有許多因為戲中女主角人設(可愛面孔、潔淨穿著、無害可親的樣子),容易讓我們不自覺為自閉症者真實的多元樣貌、真實而深層的困難套上一層美好浪漫的濾鏡。 西元 2006 年研究追蹤 58 位自閉症成年人,發現只有 19% 有戀愛關係;另一項 2008 年的研究追蹤 70 位自閉症成年人,發現只有 4% 有「長期戀愛關係」。 由此可知,對於自閉症者而言「戀愛關係」獨具的挑戰或特性值得留意。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執行程序與方式

2013年中華民國政府邀請國際專家來臺審查兩公約實行狀況,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第56、57項明確指出公約不禁止死刑但至少應暫停執行死刑、且無赦免途徑、無第三審強制辯護人是違背公政公約第六條第四項。 2017年第二次審查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8、59項表示委員會對中華民國政府以民意為由持續執行死刑感到遺憾且重申強烈建議即刻暫停執行死刑並宣示以全面廢除死刑為目標。 然而,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器官捐贈者,須經醫師判定腦死方能捐贈器官。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2025 腦死判定程序則規定,在使用人工呼吸的情況下,第一次腦死判定的觀察期是12小時,第2次的腦死判定是4小時。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自閉症戀愛特別之難處?自閉症對「戀愛」的 2 大影響

而德國《刑法》第21條的減輕罪責事由所謂的顯著減低,實際上指的是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她稱,今年4月,為平息大眾對判決鐵路警察刺死案兇嫌無罪的眾怒,對於她以及其他立委提出刪除《刑法》限制監護處分於5年內之規定,以避免精神障礙者滿街跑,對民眾造成的安全疑慮,民進黨政府總算表示,願意考慮修正相關《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減少社會安全網漏接的疑慮。 B是一名思覺失調症患者,因為將便利商店的一箱飲料搬走,涉嫌犯竊盜罪。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德國《刑法》第20、21條所規範的四種生理初始特徵,和精神醫學的分類是兩回事5。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2025 醫學上的各種精神疾病分類,不能直接和法條文義所謂的「精神障礙」等生理原因畫上等號,重點在判斷行為人犯罪行為時的精神疾病、症狀、以及是否足以對他的整體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等情況。 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案件,往往在我國媒體以各種聳動標題與誇大內容的報導之下,成為眾矢之的而引起輿論恐慌,「精神疾病」也因之被汙名化,關於《刑法》上責任能力的判斷、司法精神鑑定等議題,也在人民不瞭解法律與犯罪背景之下遭到「炎上」,不但司法面臨抗多數困境,連參與鑑定之精神科醫師也無端遭到羣眾怒火攻擊1。 我們反而可以在未證明事實中找到“未獲證明:嫌犯使用雙手抓著第三被害人右側面頰;嫌犯故意襲擊第三被害人的身體”,雖然原審法院在理由說明的時候說到,沒有證明上訴人處於故意,亦沒有證明違反了小心注意義務的過失,但是,始終原審法院缺乏認定“必然及直接導致第三被害人右側面頰軟組織挫擦傷,需1日康復”的行為。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

然而,由於上訴法院沒有條件對產生瑕疵的事實進行重新審理,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發回原審法院,由沒有介入的法官組成的新的合議庭,對產生瑕疵的事實進行重新審理,然後作出決定。 弒母砍頭案一審判決為無期徒刑,而今年8月,高院二審認定梁男犯案當下因吸毒「無辨識能力」,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一項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巿衛生局,消息一出引爆社會輿論,全案高檢署依法提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9月29日宣判,判決撤銷原判,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植物醫師法》的起草,最早可追溯至 2008 年,當時農委會徵詢各界意見,歸納農藥業者、醫師、教授,以及各方意見後,方決定推行。 目前的草案,不但參考了國內的《獸醫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也參考美國、日本的培訓、考照制度,期望在執行面培育「接地氣」的專業人才,在制度面建立完整的考試及任用機制,並且在法律面提供植物醫師們完善的保障。 人生病了要找醫師,動物生病了要找獸醫師,顧名思義,植物醫師是以植物為標的進行診斷、治療的專業人員,能夠對於植物有害生物或生理障礙給予正確的診斷,並提供防治技術及資材使用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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