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細則第7條7大優勢2025!內含施行細則第7條絕密資料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應以書面 為之,並親自簽名。 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時 ,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僱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 僱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 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 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 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第一項文書,在大陸地區製作者,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應要求當事人送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但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前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施行細則第7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民俗,包括各族羣或地方自發而共同參與,有助形塑社會關係與認同之各類社會實踐,如食衣住行育樂等風俗,以及與生命禮俗、歲時、信仰等有關之儀式、祭典及節慶。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歌謠、舞蹈、戲曲、說唱、雜技等。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七目所定文化景觀,包括人類長時間利用自然資源而在地表上形成可見整體性地景或設施,如神話傳說之場域、歷史文化路徑、宗教景觀、歷史名園、農林漁牧景觀、工業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及其他場域。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史蹟,包括以遺構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之場所或場域,如古戰場、拓墾(植)場所、災難場所等。 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引用資料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 第6條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換發之護照效期,依原護照所餘效期核發。
  •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銓敘審定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施行細則第7條: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無戶籍國民護照之中文姓名,應依我國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取用及更改。 第13條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施行細則第7條 第14條國民身分證載有外文姓名者,護照外文姓名應以國民身分證為準。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第九十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於本條例第八十七條,指依本條例受理申請許可之機關或查獲機關。

敘定之薪級低於暫支之薪級者,於前條規定期限或報準延長期限內送核者,自到職日起至薪級敘定前一日止核發之薪給差額,免予追繳;逾限送核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學校應按逾限日數計算暫支溢數以書面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報準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
、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部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141號函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就發見之疑似考古遺址進行調查,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及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之通知,應由其所有人為之。 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羣之管理維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時,應考量其類別、現況、管理維護之目標及需求。 第一項第一款現場勘查,主管機關應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施行細則第7條2025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申請案件應予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應於申請人補正後十五日內審查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施行細則第7條: 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假期間」與「時間單位」

提繳退休金時,僱主或委任單位應持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至指定之代收機構 繳納或以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 自營作業者每月自願提繳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 並於再次月底前,由自營作業者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之金融機構帳戶 扣繳之。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僱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施行細則第7條: 服務專線

依前二項規定之移轉,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完成移轉作業。 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 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本條 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 局或保險人。 僱主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應由勞工親自簽名。 書 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僱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施行細則第7條: 法規資訊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投資型保險,指 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 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 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第九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僱主,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僱主;所稱現場,指造成災害之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相關物件及其作業場所。 僱主因緊急應變或災害搶救而委託其他僱主或自然人,依規定向其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者,視為已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報。

施行細則第7條: 法規公告

﹝1﹞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指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者,仍敘其調任前經銓敘審定之俸級。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範圍圖之比例尺,其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面積逾一千公頃者,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以能明確展示境界線為主;位置圖以能展示全區坐落之行政轄區及相關地理區位為主。 施行細則第7條2025 邀請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類別之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並彙整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紀錄。

施行細則第7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勞動部另表示,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刪除配偶未就業之受僱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爰「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亦配合修正,將受僱者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之規定予以刪除。 另配合《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新修正規定,親職雙方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各機關公務人員俸給表冊編造後,應送經人事主管人員查覈,依規定手續支給。 其未經送審或經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或所支俸級與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不符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註明事由,送還原單位更正。 新到職公務人員已依法送審者,由各該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將送審日期及文號分別通知會計主管人員。

施行細則第7條: 條文內容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施行細則第7條2025
總數五分之一。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積極推動包括下列事
項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一、策略及規劃。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
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施行細則第7條: 法規異動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
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施行細則第7條2025
一、動力衝剪機械。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施行細則第7條: 服務園地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臺存證,並由平臺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臺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 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臺存證。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施行細則第7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前項出勤紀錄,僱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提出。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施行細則第7條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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