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備編2025詳細攻略!(持續更新)

二、管徑大小應能足量供應其所連接之燃氣設備之最大用量,其壓力下降以不影響供給壓力為準。 三、不得埋設於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 四、埋設於基地內之室外引進管,應依下列規定:(一)埋設深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不足時應加設抵禦外來損傷之保護層。 (三)貫穿外牆(含地下層)時,應裝套管,管壁間孔隙應用填料填塞,並應有吸收相對變位之措施。 五、敷設於建築物內之供氣管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燃氣供給管路貫穿主要結構時,不得對建築物構造應力產生不良影響。 (二)燃氣供給管路不得設置於昇降機道、電氣設備室及煙囪等高溫排氣風道。

  • 第二百三十四條 高層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理論分析,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
  •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
  • 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 辦公室樓地版須核計以一公噸分佈於八十公分見方面積之集中載重,替代每平方公尺三百公斤均佈載重,並依產生應力較大者設計之。
  • 建築給排水通氣系統為現今生活不可缺乏之重要設備,其性能之優劣,除了直接影響國人之環境衛生與健康安全外,亦為綠建築節省資源及提升環境品質之基礎課題。
  • 工程材料之堆積不得危害行人或工作人員及不得阻塞巷道,堆積在擋土設備之周圍或支撐上者,不得超過設計荷重。

二、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及貯存易燃物品之倉庫,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六平方公尺,撒水頭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建築設備編2025 四、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管相互連通,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 建築設備編 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均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三公分以上。 一、避雷導線須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離開一公尺以上。

建築設備編: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12條之1、第116條之2條文、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9日施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第一項挑空部分或第三項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其設置位置、每處最小面積、各處合計面積與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樓層高度限制,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 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 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第二百四十二條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前項之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並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與屋頂,除該牆突出外牆及屋面五十公分以上者外,與該牆交接處之外牆及屋頂應有長度三. 六公尺以上部分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開口,或雖有開口但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建築設備編: 建築設備設計マニュアル電気設備編

申請廠商檢具「製造業者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第37條申請協助檢核製程作業人數申請表」及相關附件,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第 三百零六 條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五、外周區:指空間之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 四、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為維持室內熱環境之舒適性,建築物外周區之空調單位樓地板面積之全年冷房顯熱熱負荷。 第二項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覈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使用執照。 前項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所定之植栽綠化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 但衛生醫療類(F-1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 二、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地下水池之容量不得小於重力水箱規定之容量。
  • 三、排煙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兼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尺),並應垂直裝置,其頂部應直接通向戶外。
  • (二)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前條各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 第一百三十一條(刪除)第一百三十二條(安全裝置)應裝置連動開關使當昇降機道所有之門未緊閉前,應無法運轉昇降機。
  • 十二、平屋頂之鋼架或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裝設避雷設備符合本條第十款規定者,其保護角應遮蔽屋頂突出物全部與建築物屋角及邊緣。

第二百四十六條 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 第二百二十五條 (樓地板高度)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第 二百十八 條 (空氣調節設備)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建築設備編: 設計・施工マニュアル – Nagoya

鋼結構之耐震設計,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五節耐震設計規定,並應採用具有韌性之結構材料、結構系統及細部。 建築設備編 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其最小寬度及深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磚構造建築物各層樓版及屋頂應為剛性樓版,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

建築設備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095~107條

六、總面密度:指面密度為板材單位面積之重量,其單位為公斤/平方公尺;由多層板材複合之牆板,其總面密度為各層板材面密度之總和。 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 二、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四、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應於明顯處標示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名稱、用途或其他說明標示,其專用水栓或器材均應有防止誤用之注意標示。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建築設備編: 第六章 昇降設備 Top

中華民國78年11月13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74554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章 第140條至第142條;刪除第14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77年12月1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6575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章 第167條至第17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72年12月2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204412號令修正發布第59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建築設備編: 申請事項及表單

(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 在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 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建築設備編: 建築管理標準作業流程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冷軋成型之鋼構材、螺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八點G五二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建築設備編: 第一章 電氣設備 Top

第八十條之二燃氣器具之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之周圍為非不燃材料裝修時,應保持安全之防火間距或有效防護,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當排氣溫度達攝氏二百六十度以上時,防火間距取十五公分以上或以厚度十公分以上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 建築設備編2025 二、當排氣溫度未達攝氏二百六十度時,防火間距取排氣筒直徑之二分之一或以厚度二公分以上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 建築設備編 但密閉式燃燒器具之供排氣筒或供排氣管之排氣溫度在攝氏二百六十度以下時,不在此限。 第八十條之三天花板內等隱蔽部設置排氣筒、排氣管、供排氣管時,各部位之連接結合應牢固不易鬆脫且為氣密構造,並以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

導管內表面應保持平整,其上端突出屋頂至少六十公分,並加頂蓋及面積不小於五○○平方公分之通風口。 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三、直接開放外氣之排氣口或排氣筒頂罩,其構造不得因外氣流妨礙排氣功能。 四、燃氣器具以排氣罩接排氣筒者,其排氣罩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二、煙囪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或其他因溫度上昇而影響排氣之裝置。 三、使用燃氣器具室之排氣筒或煙囪,不得與其他換氣通風設備之排氣管、風道或其他類似物相連接。

八、斷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 建築設備編2025 但地質上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無礙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五十五條 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備所使用強弱電之電線電纜應採用強電三十分鐘、弱電十五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配線方式。 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

建築設備編: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條文

第 三百零一 條 (施行日期另定)為積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以增加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五、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 但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二、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版連結成一體。 建築物基礎之型式及尺寸,應依基地之地層特性及本編第五十八條之基礎載重設計。 基礎傳入地層之最大應力不得超出地層之容許支承力,且所產生之基礎沉陷應符合本編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小度地震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 對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下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設置適當基礎,並以折減後之土壤參數檢核建築物液化後之安全性。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建築設備編: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作為以後同樣設計之應用。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都市計畫書圖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及公共服務空間之位置、面積及服務設施與設備之必要性及公益性詳予評估。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

建築設備編: 來自法國的上海人 : 建築大師賚安傳奇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第八條 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規定,於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建築設備編: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Top

但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其防護面積得增加為十一平方公尺以下,間距四公尺以下。 第四十九條 (送水口)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釐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 第四十八條 (水源)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 水源容量不得小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個時,以五個計算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放流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第一條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建築設備編: 【法規】內政部公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7-1 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排煙口得裝置手搖式開關,開關位置應在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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