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292025詳細介紹!(小編貼心推薦)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19條(刪除)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20條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民法229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16-1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
    義務。
  •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
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民法2292025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民法229: 法律效果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
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
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229: 民法第229條及民法第254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之債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
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
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
分。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
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 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
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

  •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69條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
銷。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民法229: 民法第229~241條《給付遲延》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
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
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

民法229: 法律論壇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爲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229: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
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我國《民法典》第229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民法229: 民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註釋-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得請求出租人返還。 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 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
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
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民法229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民法229: 判例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
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
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民法229: 第 一 節 效力

第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2292025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民法229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229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
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
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民法229: 境界にあるブロック塀は誰の所有? 修理や撤去するには? 費用は誰の負擔?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民法229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民法229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
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者,法院
得許其繼續,並命為必要之處置。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爲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229: 民事訴訟法律法規糾紛特別推薦律師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民法229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成立。

民法229: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

民法229: 民法典·條文解析(第229條)|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何時發生效力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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