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法規2025詳細攻略!(持續更新)

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二、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臺)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臺)之人行道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下。

僱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為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其檢定職類分為:架空式-地面操作、架空式-機上操作、及伸臂式三項。 固定式起法規 其報檢資格,亦配合修正為年滿十八歲,並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 固定式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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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僱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但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翻倒者,不在此限。 僱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僱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固定式起重機相關 您好~ 諸位前輩 公司目前預計安裝一臺 20 噸的天車.. 想請問其安裝、申請、使用等相關規定,是否有別於 10 噸天車 … 起重機相關法規 劉玉明 主講 2 立法的目的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 康。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 移動式起重機 (三 … 一、何謂固定式起重機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定義,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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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機械相關技師資格,並具一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鍋爐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 二、冷箱、平底低溫儲槽、液氧儲槽、液氮儲槽、液氬儲槽、低溫蒸發器及其他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 僱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 固定式起重機(天車) 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駕駛訓練班 勞安課程,學員名冊需15天前送主管機關審核,否則無法上課,請先報名預約以利統計人數,額滿為止,人數不足順延或取消。
  • 僱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 兩站檢定總分必須達60分以上,且第一站得分不得低於24分,第二站得分不得低於16分,且「吊掛要領」不得低於10分,術科才認定及格。
  • 僱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僱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臺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固定式起法規: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知識摘要

固定式起重機 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二十二條已有規定,為免競合,爰予刪除。 第三十九條僱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 … 固定式起法規2025 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期限,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鍋爐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重新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

固定式起法規: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但符合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之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停用或第三款,其未遷移裝設或遷移至廠內其他位置重新裝設,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僱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法規: 安全衛生危害辦識及自主管理制度建立 起重機作業安全防災宣導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法規 固定式起法規2025 第19條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僱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僱主。 固定式起法規2025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固定式起法規: 有關接受不同機型之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或「移動式」起重機 …

操作迴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 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法規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

固定式起法規: 相關知識

因固定式起重機之機型分為「機上操作」或「地面操作」,考量該等種機型所需之職業災害預防能力之專業學理,包括起重機具相關法規,固定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等知識,均相同。 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僱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僱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屋外之走行起重機,應設有固定基礎與軌夾等防止逸走裝置,其原動機馬力應能在 …

固定式起法規: 相關知識

僱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僱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鬥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供電線電壓為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直流電或六百伏特以下之交流電時,不得設置於起重機桁架之走道、階梯、攀登梯或檢點臺(供電線檢點專用之檢點臺除外)上方未滿二‧三公尺處,或其側方未滿一‧二公尺之位置。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固定式起法規 二、具有吊鉤、抓鬥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捲胴、槽輪、吊運車、桁架或其他有碰撞之虞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下方間之間隔,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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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固定式起法規 (1) 固定式起法規2025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類: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一、起重機具相關法規二小時 二、固定式起重機 種類型式及其機能三小時 三、固定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三小時 …

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固定式起法規: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知識摘要

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 …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第21條僱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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