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信用卡業務機構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覈准。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前項長照機構之核準函影本。 (四) 第一項及第二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 惟應加強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之驗證,並於契約中明定發卡機構應負擔未確實驗證而造成其損失之責任。
- 十一、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 品或服務之款項者。
- 其中利率應以年率表示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
之。 - 三、特約商店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且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 第 38 條銀行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信用卡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覈准者,得予延長。 一、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該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三、簽立特約商店後,應加強教育訓練,並應建立特約商店簽帳交易或請款異常情事之監控與交易終止機制,及高風險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服務等特約商店之風險控管機制。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億元,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十一、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二)
前項申請設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營業項目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登載
或申報。 第 5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條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三、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
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但指標利率調高時,得不適用第一項六十日前通知之規定。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所核給之額度應與正卡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且核給額度加計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含信用卡)歸戶總餘額與申請人最近一年內平均月收入之倍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覈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第 25 條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
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025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自身及特約商店因信用卡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申請人或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信用卡業務機構所辦理之信用卡業務,其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核準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 所核給之額度應與正卡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且核給額度加計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含信用卡)歸戶總餘額與申請人最近一年內平均月收入之倍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於調高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仍應符合本款規定。
(二)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 (七)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覈准之信用卡業務。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三、發卡業務: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業務。 四、收單業務: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業務。 五、信用卡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專業經營信
用卡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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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前款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及送聯徵中心
建檔,且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
。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
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
工具。 二、信用卡業務指下列業務之一:
(一)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銀行局 – 信用卡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
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
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36 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覈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應由擬讓與及受讓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共同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
關申報: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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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
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
或網路刊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 第 52 條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及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且應將該專
線記載於卡片背面,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另於所屬網站公告
,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24 條發卡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並考量資金
成本及營運成本,採取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且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
卡人所適用利率。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得調整持卡人適用利率之事由,且於符合該約定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事由時,始得調整持卡人利率;調整時,並應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
相關資訊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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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會計師查覈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
之財務報告。 第 11 條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
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 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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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訂定核給正卡申請人之總信用額度與最近一年內平均月收入倍數之管理規範,並報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覈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前述董(理)事會應盡之義務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發卡機構之廣告內容如經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評定有誤導消費者不正確之價值及理財觀念等不當情事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暫停該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廣告,或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於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 逾期帳款之轉銷應按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覈准轉銷,並彙報董(理)事會備查。 但外國信用卡公司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一) 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該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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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
於調高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仍應符合本款規定。 四、應將正卡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
短期間內有密集被查詢之情事列為審核要件之一。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五、正卡申請人於聯徵中心有「代償註記」者,應確認其具有還款能力。 六、不得以聯徵中心之信用資訊作為覈准或駁回之唯一依據。 第 45 條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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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七、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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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或網路刊登。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覈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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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二、要求合作業者辦理行銷事宜時,應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第 27 條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二、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
收手續費。 三、特約商店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
相關文件,且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者外,應保守祕密。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第 8 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
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及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且應將該專線記載於卡片背面,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另於所屬網站公告,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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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指派擔任我國之分公司經理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八、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認證書。 九、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申請人母國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025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
以認證。
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如係與特約商店無合作關係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發卡機構應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告知持卡人前項第三款
之資訊。 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與前二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
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第 44 條發卡機構應按期將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
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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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覈,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專營信
用卡業務機構負擔。 第 21 條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一、正卡申請人:
(一)應為成年人。 (二)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025 資料。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但發卡機構因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其最近一年內 之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且經申請人同意作為 申請信用卡使用者,不在此限。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三、特約商店應於交易時以書面告知持卡人該分期付款服務係發卡機構提
供,及所需負擔費用之計收標準與收取條件。 但屬網際網路或電視購
物等非面對面式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其他替代方式告知,並須留存
相關紀錄。 四、發卡機構不得以確保特約商店商品或服務提供為由,要求持卡人負擔
相關費用。
三、應建立信用卡空白申請書控管機制,及對行銷人員與申請案件進件來
源之管理機制。 發卡機構不得於辦卡、核卡、開卡、預借現金及動用循環信用時,給予申
請人、持卡人或其他第三人贈品或獎品等優惠。 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紅利點數之事由及使用範圍,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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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
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46 條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
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若原徵有保證人者,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
同意,且於覈准後應通知保證人及正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申請調整信用額度時,發卡機構應於覈准後通知正卡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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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匯入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未經覈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二) 應遵守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信用卡業務機構應遵循之法令規定。 (四) 出售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債務人,告知受讓債權之公司名稱、債權金額、信用卡業務機構之檢舉電話。 第 47 條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025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
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