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勞動基準法第40條2025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覈定。
-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勞資Q&A
訴願人有使楊君111年2月1日至2月8日連續出勤工作8日,中間未有1日例假作為休息。 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以2022年的春節連假為例,1月29日、2月4日和2月5日都屬於「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4倍;第3到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以2021年的春節連假為例,2月10日小年夜以及2月13日初二都屬於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4倍;第3到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初三上班,應發雙倍薪資,提醒資方注意。
﹝2﹞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1﹞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9﹞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相關
訴願人111年7月12日陳述意見書記載略以,經勞動檢查,訴願人方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但訴願人提出幾點說明,望主管單位理解:1.因這2年多疫情人員離職率高,……在過年期間早班開店營業運作是非常困難。 ……早班同仁楊君原先有4例4休在排假上要能顧到過年期間店鋪能營運,又要顧到5天國定假日,實在很難……等語。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因疫情因素導致勞工離職率高,且招募勞工又不順利,致使在111年2月期間早班勞工只剩2名資深人員,及1位新進勞工。 且勞工休假不願由訴願人排定,係每月一起開會,根據當時之人力狀況,相互討論後共同決議排定休假,再由訴願人安排出勤之班別。
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僱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及加班費計算說明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因此,縱然於天災事變時,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與第40條,有賦予僱主使勞工於短期內大量、超時加班之權利,但僱主仍應審慎採用。 起(正常工時+延長工時4小時後,也就是連續工作第12小時0分01秒起算),於二十四小時內,開始計算通報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第 六 章 退休
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僱主應給假給薪,但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僱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2025 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40條2025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第一章 總 則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相關文章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覈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覈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5﹞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本系列將以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裁罰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訴願決定為對象,協助讀者瞭解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觸法的原因事實及訴願決定理由,作為法遵的參考。 員工犧牲黃金假期上班,但企業卻沒依照勞基法,給除夕到初三上班的員工雙倍薪水,有的餐飲業只有時薪加10元,至於某些大賣場,是時薪另加發禮券。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年上班勞基法: 臺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 該日工作時間如未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依本會八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三一六二號函釋,其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之內。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另,若非因同法第四十條原因而停止勞工該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者,已屬違法,而該日工作時數仍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 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1﹞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相關表單
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資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或加倍發給工資之規定不同。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40條2025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註釋-假期停止薪資加給及補假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