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意外險詳細攻略

(一)僱主支付保費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所訂立之團體保險,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能否抵償依民法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僱主支付保費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所訂立之團體保險,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能否抵償依勞基法所生之僱主責任? 另外投保時已約定僱主必須為受僱人投保勞保,但出險時實際上並未替員工投保勞保時,需視保險條款之約定,或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是僱主應自行負擔假設有投保勞保而得受給付的部份,亦即保險人理算保險金時,會扣除勞保得給付之金額。

  • 除非被保險人領取失能給付後,「仍在加保中者」,而且被保險人的傷病仍須治療,因為治療而不能工作,不能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繼續申請傷病給付。
  • 根據勞保局的統計,臺灣去(2019)年全年申請職災給付的件數共有 53,809 件,相當於每 10 分鐘就有一起職災事故發生,然而,實際上遭遇災害的勞工想必遠遠高於這個數字。
  •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覈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某A加入勞保已滿一年(月投保薪資皆為22800元),某日因壓力過大而不幸住院,達10日,出院後在家休養2日後纔回到工作崗位上。 勞保意外險2025 勞保局表示,為維持勞保的財務平衡及永續發展,勞保條例明定勞保保險費率自2009年起採「費率自動調整機制」,由7.5%逐步微調至上限13%,2023年依法應調整為12%。 勞保局預估,這波費率調升,全年可為勞保基金多挹注209億元。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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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 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 詎料受益人,主張僱主為乙君所投保之團體保險為員工福利,不能抵償僱主責任,甲電子公司主張「乙君已與公司簽立切結書願以團體保險之保險金先抵償僱主責任,且團體保險之保險金給付及勞工保險職災死亡給付和計補償已高於勞基法之僱主補償責任,故責任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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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險人上班的過程受到傷害或因為職業病不能工作,而沒辦法取得應有的薪資,則在被保險人接受治療後的第 4 天開始,能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職業災害」包括執行工作的時候受傷、出公差的路途發生事故、被工作場合的玻璃砸傷,或是因為作業活動和職業上的原因長年累積所導致的「職業病」,這些都是工作中可被視為職災的狀況。

基本的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已將勞基法的賠償責任除外,因此不在承保範圍內。 但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約定加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保險,即可將勞基法之賠償責任納入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內。 「職業災害」包括執行工作的時候受傷、出公差的路途發生事故、被工作場合的玻璃砸傷,或是因為作業活動和職業上的原因長年累積所導致的「職業病」,這些都是工作中可被視為職災的狀況。

勞保意外險: 勞工發生職災時,僱主能否【團險保險】抵充【僱主責任】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勞保意外險2025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覈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保險人為審核第一項診療費用,應聘請各科醫藥專家組織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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詎料受益人,主張僱主為乙君所投保之團體保險為員工福利,不能抵償僱主責任,甲電子公司主張「乙君已與公司簽立切結書願以團體保險之保險金先抵償僱主責任,且團體保險之保險金給付及勞工保險職災死亡給付和計補償已高於勞基法之僱主補償責任,故責任已了」。 僱主若有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那此賠償責任是否在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之內。 僱主對受僱人在上下班期間所發生之事故,有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勞基法責任:勞基法第 59 條是僱主職災責任規定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 2 種,每 3 年調整一次,依現行法律規定,職災保險與勞保普通事故保險合併收費,保費由僱主負擔。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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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 勞保意外險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 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另外,民眾投保意外傷害險時,保費計算是對應共分為6個等級的「職業風險等級」,並非如醫療險一樣以投保年齡計算,因此像是鋼鐵業工人的職業風險被列為等級五、一般外勤人員則列為等級二,此時保險費就會有所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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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勞保意外險 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 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醫師開具資格之取得、喪失及門診單之申領、使用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發布。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勞保意外險: ④ 死亡給付

而團體保險的保障內容通常會包括意外傷害身故、意外傷害醫療等等,實際要依公司投保的內容為準。 所以在發生車禍後,可以詢問一下公司的人員是否有投保團險,這也是可以申請理賠的內容之一。 被保險人上班的過程受到傷害或因為職業病不能工作,而沒辦法取得應有的薪資,則在被保險人接受治療後的第 4 天開始,能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但住院未滿 4 日或僅門診治療或出院後在家休養期間不能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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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動部勞工保險統計也顯示,2020年職業相關癌症傷病給付人次創下歷史新高,高達279人次,若再加上失能與死亡人數,更超過500人次。

勞保意外險: 保險知識

另勞基法第59條及施行細則第34條之規定:(註一)可知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給付可抵償僱主依勞基法所生之職業災補償責任,但不足之部分仍應由僱主補足。 僱主意外責任險不同於傷害保險,其被保險人為僱主,其保障的風險在於僱主對於員工執行公司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所衍生出的責任。 勞保意外險2025 責任顧名思義就是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和傷害險採定額給付的方式不同。

癌症住院天數越來越短平均為12天,住院低於三天的比例更超過三成,因此勞工族羣在規劃癌症保障時可鎖定療程所需的醫療費用。 一般上班族也可透過不受時空限制的網路投保等管道,選擇投保定期意外傷害險,不用擔心轉換工作跑道,每一年可依循自身保障需要彈性調整。 (一)最高法院68年度臺上字第42號判例: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 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非出於同一原因】。 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扺問題。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勞保意外險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 勞保意外險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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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職災勞工身份就醫,向醫院索取收據,並於 10 天內或出院前補件職災證明文件。 (或是先下載完文件,再就醫)有勞資爭議時,透過勞保局辦事處查證後蓋章證明,再送交勞保局。

勞保意外險: ① 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若被保險人因職災不幸過世,遺屬可申請「喪葬津貼」,並在「遺屬津貼」和「遺屬年金」當中擇一請領。 勞保意外險 無論僱主有無過失,都須提供「醫療補償」與「薪資補償」,其中醫療補償含所有因職災產生的醫療費用,而薪資補償則為勞工治療與休養期間未領到的「原有薪資」。 若勞工已請領職災保險的相關給付,僱主可予以抵充,亦即扣除給付金額,補償差額即可。 若僱主有過失責任,勞工還可另外向僱主請求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勞動力減損賠償、精神賠償等。

最後,總結勞基法和勞動部的規定,列舉成立職災的要件的以下幾點,熟記這幾點要件,讓你比較容易記得職災有哪些、申請職災給付的身份有誰、申請職災給付的程序有什麼。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簡單來講,你自己買了強制險,而你自己的強制險除了不賠你自己本身以外的人都賠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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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流產、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及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未包括之項目。 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至於重大傷病險是以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作為保障範圍,當不幸罹患重大傷病,在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後,就可以有一整筆保險理賠,提供給病患積極治療或安心養病之用。

這起事件引起社會大眾對於「職傷認定」的廣泛討論,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統計資料,2020年職業災害給付為26778人次,較2019年增加3%,且職業相關癌症傷病給付更高達279人次、創歷史新高。 從上述案例來說,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且在家休養半個月沒有拿到薪水,假設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6,000元,那麼她可以領到1萬80元【3萬6,000元÷30×70%×12天(15天-3天)=1萬80元】的勞保傷病給付。 所以小美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臺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葉俊佑指出,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 「職業災害」一詞有出現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中,不過各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 前面有提到,若是發生單一交通事故,強制險是不賠駕駛人本人的。

勞保意外險: 一次看懂,發生車禍時,可以申請哪些理賠?理賠金額有多少?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若被保險人經治療後症狀固定,被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可領取「失能年金」,其核算方式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勞保年資 × 1.55%」,並且會一次發給 20 個月的「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若被保險人「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則可領取「失能一次金」,其核算方式為「平均日投保薪資 × 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其中失能等級與給付日數須按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來判定。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乙君於上班期間外出洽公不幸因車禍受傷,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住院經過30天治療後傷重死亡﹔保險公司依團體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及住院醫療保險金與受益人乙君之妻與子。 甲電子公司依勞基法之規定補償及團體保險金之給付共計3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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