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反過來,如果是某天接到了警局通知請自己去做警詢筆錄,或是收到了法院傳票,說自己有肇事逃逸之嫌,無論自己是不是故意? 都建議必須要好好處理,盡可能配合警詢筆錄的製作、出庭,並且誠實配合調查。 如果面對這種狀況不知所措的時候,也可以找律師來陪同出庭。 將交通事故造成的結果,分成一般的「傷害」,以及「死亡或重傷」兩種情況,分別有不同的法定刑。 而逃逸的行為人如果對交通事故沒有過失,法官可以視個案減免刑責。
將汽車/機車停放在路邊,可能下車到便利商店買個飲料,回來卻發現車輛側邊多了個擦撞痕、車牌被撞歪,但肇事車主不見蹤影,筆者相信再怎麼有休養的人都會火冒三丈,甚至氣得要提告「肇事逃逸罪」。 本條文在民國102年時調整刑度,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理由則認為肇事逃逸者,與酒駕者相同,都屬基於僥倖心態,因此肇事且逃逸之行為,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之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應予提高刑罰。 在法院的判決裡,除了你下車親眼看到死傷狀況外,如果依照常理判斷也可以知道有人受傷,那就會當作你知道。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知識:
發生車禍時會衍生民、刑事訴訟,如果對方只有機車損壞,沒有任何傷亡情形,您不會構成《刑法》毀損罪或是其他刑責問題,但會有《民法》損壞賠償責任問題。 一、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卅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大法官認為,除了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之問題外,其餘不是因為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引發的事故,是否構成「肇事」?
- 也就是說,只要有車禍有人受傷,不論傷勢是否嚴重,都必須留在現場,等警方到場處理,若是擅自離開,或即使已私下和解才離去,都仍會觸犯肇事逃逸罪,背上刑事責任。
- 如果發生車禍遇到了對方肇事逃逸,建議當下除了盡可能記下對方車號,以及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等資訊以後,盡快撥打110報案。
- 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能留在現場協助傷患,或避免傷患死亡,亦能使被害人協調後續賠償事宜。
- 自需行為人主觀上基於逃逸之犯意,而離開現場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2273號判決可參)。
- 會有這樣的誤解,其實是把刑法185-4條的肇事逃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肇事逃逸搞混了。
- 不是一般大眾所得理解或預見,在此範圍內,文義上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自777號解釋公佈之日起失效。
的確,根據刑法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部分的確要有人受傷或死亡才能成立,也就是說單純財務損失的事故,並不適用於這條法令。 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簡單來說,發生車禍事故,導致他人受傷,駕駛人卻沒有留在現場,或是留在現場卻隱身在人羣中假裝路人,都可能算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是為了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重點是整體社會公共安全之維護。 所以無論是開車或是騎車,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生的事故,汽車機車肇事逃逸刑責都相同,皆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肇逃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標準。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一) 肇事逃逸定義
例如你開車從後照鏡就發現有人跟你擦撞然後機車翻倒,你還想辯說「我不知道有人受傷啊!」法院大概就不會採信。 我知道吉律的朋友們都是好鄉民不會亂開車,但還是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講一下肇事逃逸罪,讓吉友告訴粗心出車禍的朋友們,要怎樣才能避免自己變成肇事逃逸罪的主人翁。 如果肇事逃逸成立,致人傷害而逃逸的話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李茂生老師在臉書替修法勉強的補充解釋是:『…只要能夠針對死傷的車禍建構起客觀的因果關係,則並非不能將無故意過失的引發車禍的行為視為前行行為,進而透過法律設定保證人地位,將不為救護的不作為視同作為,並予以處罰…』)。
但曾先生若與被害人范小姐達成肇逃和解,法院會參考曾先生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刑或緩起訴,就不用坐牢。 其實這部分法院的想法跟大部分的學者的想法不同,法律學者們大多認為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之肇事者,一定是基於過失而肇事,纔有可能構成此罪。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2025 不過我們的實務是持想反看法,也就是不管今天妳有沒有故意或過失,只要事故的發生與妳有關連性,就會成立肇事這個要件。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交通肇事逃逸罪:除了被關還有這些責任!
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不保事項包含酒駕、吸毒、故意行為、犯罪行為或無照駕駛等,但不包括肇事逃逸,因此保險公司仍可理賠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 接下來,如果在事故後找到了肇事者,就不能不知道肇事逃逸時效,肇事逃逸的「追訴權時效」,無論造成輕傷、重傷或是死亡,時效都是20年,如果事發後過了20年都沒有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是提起告訴、自訴,就沒辦法再追究肇事逃逸罪的刑事責任了。 也就是說,即便自己沒有過錯,只要車禍發生後,對方受輕重傷或死亡,千萬不能直接離開現場,否則都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肇事逃逸罪刑責還不清楚?最新規定看這裡
法院審理時,未鑑定聲請人有無過失或故意,直接以肇事逃逸論罪,雖然法官有幫忙減刑6個月,但肇事逃逸法定最低本刑1年,不符易科罰金標準,最終判刑6個月確定。 但也有過一個案子,駕駛真的很急無法停留,於是委託同車朋友下車處理並有交付金錢應急,由朋友負責叫車協助並確認處理完畢才走,傷者不服而提告,但法院認為駕駛有留下朋友處理,並且有確認傷亡情況,也沒有隱瞞身分,就認為不構成肇逃。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讓被害人(傷者)、執法人員(警方)或其他相關人員(救護方、傷者同車友人、路人等)知道自己的真實身分,沒有隱瞞。 2.這次修法是依情節(傷害 or 死亡/重傷)區分刑度,並未採法務部修正草案中授權法官視個案中是否情節輕微而依較低刑度量刑的方式。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會受什麼處罰?
不過後來大法官做出第777號解釋,認為要求「無過失責任」的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而違憲,所以現在就算發生車禍且有傷亡,只要自己毫無過失,直接離去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肇事逃逸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85-4條,之所以會有這條規定是為了當車禍發生時,讓肇事者留在現場協助傷者順利得到救助而不是被遺棄在原地,並便於釐清雙方的責任歸屬。 若有遇到車禍肇事逃逸無罪相關問題,或是不知肇事逃逸會被關嗎,又或是不清楚死亡車禍賠償清單,歡迎來電洽詢。 第1項: 駕駛人肇事但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除了罰鍰會再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但經由大法官解釋第777號創下新規則,表示如果發生車禍造成傷亡,但你這方完全毫無過失的話,直接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免費法律諮詢
詎張○俊明知肇事足致人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甲○○採取任何救護措施,且未留置現場等待員警前來處理,亦未留下聯繫資料,即騎車駛離現場而逃逸。 1.從這次修法,可以看出立法者最核心的想法就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傷亡,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駕駛人就有留在現場處理的救助義務。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立法者也有想到這種情況,於是規定如果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和人員受傷沒有過失,離開現場的話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可以減輕到6個月以下再易科罰金,甚至免除刑罰。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肇事逃逸罪的車輛│律師怎麼說
四、由此可知,最高法院再次明確解釋本條規定應屬「抽象危險犯」之類型,而僅需駕駛人肇事致人受有身體傷害,不論情節輕重即負有「停留現場及救護」之義務。 【動力交通工具】,依照法務部的解釋大概只有腳踩的腳踏車不會被罰,所以汽車、機車不用說,如果你是騎著電力推動的自行車,肇事也不能逃。 第4項: 發生第3項情形但駕駛人使人受傷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2項: 如果發生第1項的狀況,但駕駛人的汽車尚能行駛,但卻沒有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導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 律師說,要構成肇逃刑責,除了客觀證據外,也必須要主觀認知,尤其舉證責任是在原告身上,如果雙方和解,法官多數會判緩刑,被告不會有刑責問題。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五、不同案件、不同立場會有不同處理方法,遇案件仍宜諮詢律師協助,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
關鍵特務為關鍵評論網與讀者溝通品牌形象及表達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專區,內容由BRAND STUDIO團隊製作。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2025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肇事逃逸刑責到底多久?肇事逃逸不知情不知道會從輕嗎?
要構成肇事逃逸,行為人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以用人力發動的腳踏車、三輪車就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然而一旦成立肇事逃逸罪,處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其實非常嚴重,肇事逃逸刑責無法易科罰金,且本罪屬於公訴罪,無法經由被害人來撤告,一定要謹慎答辯處理。 以刑法來看,構成肇事逃逸之要件必須要是造成被害人受傷或是死亡,若車禍發生肇事逃逸無人受傷,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2025 但這也並不代表肇事逃逸無罪或是可以直接離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中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緩,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臺灣旅行趣
不過像妳的例子,沒有發生碰撞,當然還需要證明妳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認識,纔可符合肇事這個要件。 刑法所處罰的肇事逃逸罪一定要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之結果,才能符合構成要件,倘若只有財產損失無人受傷的情況下,並不會構成該罪,但仍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被開出行政罰單。 刑法「肇事逃逸罪」因未規定肇事者「故意、過失」的主觀構成要件,以至於部分小車禍的肇事者,遭本條規定處罰,有不少法官、被告因此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31日作出釋字777號解釋,認為本條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因此宣告「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而被處罰者違憲,立即失效。 再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可知,縱被害人僅受輕傷無需立即就醫,或現場另有其他人可以協助救護,肇事者亦不能卸免其停留現場及救護之義務與應負之刑事責任,僅於犯罪情節經認定為輕微者,於量刑時,應考慮有無罪刑不相當等情。
臺北 | 新北 | 基隆 | 桃園 | 新竹 苗栗 | 臺中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嘉義 | 臺南 | 高雄 | 屏東 | 臺東 花蓮好律師法律諮詢網由睿見法律事務所製作、主持,其他地區之法律事務所為睿見法律事務所的合作夥伴,由各地區律師獨立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 就是因為這個路口太常發生車禍,幾戶人家外頭擺的三角錐不是防止人家停車,而是車禍發生時,能迅速幫人家排解交通事故,提醒民眾,行經路口狀況多,真的得多加小心。 以往或許因為沒有「犯罪情節輕微」可以用,個案中如果又沒有減刑事由時,為避免一律1年起跳,前面疑惑的案例中,法官可能判無罪,但立法者完成修法後,結果是否仍然如此,值得觀察。 臺灣目前有14個縣市設立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與臺南市四縣市採雙禁方針。
舉例來說,有些案子的駕駛雖然有下車查看,也叫警車與救護車,但在執法與救護人員到達前開車離去,就被判過;有件甚至是下車後與當事人爭執怒而離去,沒有確認是否有傷以及留下身分,也被判過。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被告以兩車並未發生碰撞為理由合理化 自己之行為,顯係因人性趨吉避兇、脫免刑責之心理,方決 定不加救助而逕行離去,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詞, 不足採信。 秒,惟未下車或停留現場加以處理,隨即逕行駕駛上開車輛離去,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始依車牌號碼追查得悉上情。 富邦產險:塵爆事故燒燙傷意外險 請民眾檢視保險有無燒燙傷給付八仙水上樂園粉塵爆炸事故,造成近五百位民眾受傷送醫,其中多數傷者屬二度以上臉部及肢體燒傷,復健之路漫…
砰的一聲,兩名機車騎士紛紛倒地,正在等紅燈的民眾趕緊衝上前幫忙,將騎士和機車扶起來,騎士才剛走到路邊,結果…。 2、法定刑一律「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違反比例原則,自解釋公佈滿兩年失效。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林奕華委員表示,外界批評修法進度緩慢,實在是太多利益團體牽扯其中。 行政部門必須負擔主要責任,從原先的雙禁版本到現在一開一禁版,行政院拖了整整4個立院會期,等同消耗立委任期的一半時間。 然而菸防法中的諸多細節,包括加熱菸納管原則及載具是否納入、禁菸年齡、警示語比例與位置等等,衛福部到現在還無法清楚說明。
機車車主要騎車時,發現自己機車有被撞痕跡,而且相鄰幾臺車同樣也遭到撞擊,於是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發現是陳姓駕駛肇事,經約談後認定陳姓駕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開罰。 A:所謂肇事是指行為人在參與交通行為時,發生交通事故。 法律規定上並不要求要有肇責因素,立法目的並非歸咎肇責,因此無論被撞或者撞人,只要有人受傷,都有義務留在現場等待救護,若離開就有機會構成。 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用意是在分攤被保險人發生車禍事故時的損害賠償責任,協助被保險人賠償給車禍受害人金錢上的補償。
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通過
倘若菸防法協商最終通過開放加熱菸版本,勢必對四縣市現行管理政策造成衝擊。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日前就曾在媒體上表示,全國目前有14個縣市訂定自治條例禁止,然新北市、臺北市、臺南市雖明確「雙禁」電子煙和加熱菸,業者卻避開「電子煙」3字,甚至把出貨地標示為桃園市,意圖鑽法律漏洞。 無論是騎車或開車,在路上都是有風險的,因此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依照速限行駛,不要違規,纔可以讓自己避免發生意外的風險,上路時要多注意周遭車輛以及道路情況,纔不會遇到狀況時來不及反應演變成事故。 亞里斯多德說:「法律是遠離激情的理性。」出社會獨立執業之後,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才深刻的體悟到,法律人過度的理性,法條中的艱澀文字,對一般民眾來說,其實充滿距離。 希望自己能傳遞溫暖,改善大眾對「法律人」的刻板記憶,除選擇家事專科律師,民事求償律師,也擔任刑事辯護人外,更期許能透過簡單直白的文字,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與觀點,降低ㄧ般人對於不懂法律的恐懼。 本案中,甲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就是過失。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二路往 中正路方向直行至該處之陳○生,為閃避與吳○謙所駕駛之 上開車輛發生碰撞,緊急煞車後,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右 鎖骨骨折、右側第八肋骨骨折、右膝擦傷、右腳踝挫傷之傷 害。 詎吳○謙明知陳○生為避免與其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 而緊急煞車後人車倒地,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下車查 看是否有受傷、亦未留在現場,對陳○生施以必要之救護措 施或報警處理,旋即駕車離開現場,員警據報到場後,始查悉上情。 規範之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刑責,本不以車輛確實發生碰撞為其構成要件,本件被告車輛與告訴人機車雖未發生碰撞,仍無從解免上開經認定被告之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責任,併予指明。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一名機車騎士今年年初時在臺北市區不小心擦撞停等紅燈的汽車,由於只是輕輕碰到後照鏡,對方也並沒有進一步表示或下車意圖。
林奕華委員也提到,衛福部甚至刻意曲解WHO資訊來進行政策辯護,例如衛福部指WHO對加熱菸、電子煙採取一開一禁的態度,但事實上WHO並未具體指涉。 「酒醉」的定義很簡單,依法律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為酒醉。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2025 即便你酒量超好,千杯不醉,只要酒精濃度超標,就有觸犯本條的疑慮。 早年大眾普遍將HPV疫苗和子宮頸癌疫苗劃上等號,但其實不然! HPV1 人類乳突病毒是一種DNA病毒,已被發現超過200多種型別,男性若感染後也有可能出現病變,是非常普遍的疾病,且根據類型不同可分為低致癌型與高致癌型。 其中HPV第1、2、4型,與第6、11型,男性感染分別可能會引起扁平疣、尖形濕疣,致癌機率相對較小;而第16、18型是最常見的高危險人類乳突病毒,與男性口咽癌、頭頸癌、肛門癌發生成因有關。
簡單來說,不論你是不是肇事方,就算毫無責任,也要處理好車禍現場再離開,否則也會有疑似肇事逃逸刑責。 要成立肇逃罪,依法規定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汽、機車等,利用人力的腳踏車等則不算)並造成有人「死傷」後「逃逸」纔算。 過去法律要求所有的肇事者都必須留在現場處理好事故才能離去,所以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都應該遵守,也就是說,在過去就算是莫名其妙被別人撞到,只要那個人受傷,不管你有沒有過失都應該留在現場,不然就是肇逃。 先說明的是,肇事逃逸的法條即刑法第185條之4,已於民國110年5月28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30日施行。 若有人受傷,不論傷勢輕重,只要肇事者知悉事故發生卻沒有留在現場,都可能算是肇事逃逸,依照刑法第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實務上有些情況根本就「無法判定A究竟有無責任」時怎麼辦?
所以如果是有人員傷亡的交痛事故,還是建議一定要報警處理,否則事後對方再提告肇事逃逸,甚至過失傷害的話,會比較麻煩。 肇事逃逸立法意旨在於救護傷者及維護交通安全,科予肇事者有通報救護義務,避免有行為人知道事故的發生,卻不進行救助,造成被害人陷於更大的生命危險之中,故並無實質上損害,實質損害應由過失傷害進行計算。 因此,肇事逃逸和解金會綜合評估被害人的傷勢、過失比例、損失等進行判定。 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能留在現場協助傷患,或避免傷患死亡,亦能使被害人協調後續賠償事宜。 因此,不論肇事責任為何,曾先生均應留在現場待警方前來,不得因無車禍刑事責任就離開現場,只要離開就是觸犯了肇事逃逸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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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有死傷的情況下,逃逸的人會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的行政責任:「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另外逃逸者也須負擔車輛毀損的民事責任。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律師說,只要有人受傷的車禍案件,不管有沒有碰撞,只要有因果關係,肇事者如果離開現場,就會觸犯刑法的「肇事逃逸」,最高可處5年刑期,但如果只有車損,沒人受傷,雖然沒有刑責,但也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只要罰錢,還會被吊照。 李姓婦人對蘇姓婦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偵查中雙方達成和解,李姓婦人撤告,檢察官針對過失傷害部分做出不起訴處分,但肇事逃逸是公訴罪沒辦法撤告,蘇姓婦人因此被判了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倘若肇事逃逸罪成立判刑,法院至少必須判刑6個月以上,肇事逃逸公訴罪是必須坐牢的。
紅綠燈在許多地方更是參考用,開車騎車靠的就是感覺,後照鏡、方向燈什麼的都是裝飾品。 被告人知情其肇事致蕭倒地受傷,竟因另案遭通緝害怕而未下車,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不思救助,即逕行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 經證人(路人)追緝下,發現肇事車輛,且他已棄車逃逸,證人返回車禍現場,並告知到場警察,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上情。 既然肇事逃逸罪是為了避免有人「知道發生事故還逃逸」,反過來說,如果根本沒發現有事故發生,那就不會有肇事逃逸罪的主觀犯意,所以也不會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性。 頁),是依一般正常智識程度且曾有駕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經驗之人,當可明確認識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因而受傷之原因,可能係被告之駕駛行為所致,被告自無法諉為不知」。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目前大法官釋字公佈後,修法完成前,若對車禍毫無責任,是不會因為離開現場而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若是按照法務部的版本來修,就可能會構成喔)。 肇逃罪的設計目的是用來保護用路人,隨著交通的發達車禍事故也越來越多,為了避免傷者在路中無人救助才立了肇逃罪。 即便你留在現場,你的所作所為卻跟離開沒兩樣,那對於整件事情一點幫助都沒有,法律還是要稍微懲罰你一下。 因此建議各位,若真的遇到車禍,除了乖乖留在現場等以外,還得積極處理車禍的各種事宜纔好。 在以前的實務上,不論故意或過失,甚至無過失行為,都叫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