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包含法例、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條件與期限、代理、無效及撤銷、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及權利之行使等一般規範。 其中第五章第四節權利之行使,係將第148條以下的規定與理論移列,以利於對該章第三節權利的整體瞭解;第六章第二節契約之成立,則係加列債編第153條以下的規定,以有效建立法律行為的完整體系。 第九章代理,則整列債編第167條以下代理權之授與,並於第五節無權代理一併作完整而詳細的介紹。 債編總論所規範者乃債法共通之原理原則,例如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債之移轉與債之消滅等一般性規定。 尤其債之效力更涉及了雙務契約及債務不履行等重要法律制度。 較為特殊的是,法定債之關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列在債編通則之中。
-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 其中,增加實例簡析,為下冊主要特色,值得初學者多加研讀揣摩及領會。
-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 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對《大清民律草案》進行修改,1926年形成民國《民律草案》,但也沒有正式頒布。
- 行政函釋第140條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由於本書內文已十分詳實,讀者僅需心無罣礙地專注研讀「第一部份 民法總則2025 民法總則」及「第二部份 刑法總則」重點整理內容即可。 基於公平原則與分配正義,§191-3 將危險分給給加害人承擔。 在 §191-3「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直接推定被告有過失須負責,被告須舉證「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纔不須負責。
民法總則: 第一章 – 民法的基本觀念 | 臺大法律 陳聰富
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 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 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有明文規定要優先適用法律,其次才適用習慣法,都沒有時才參酌判例、決議,或是學說等各種法理資料來補充,來造法。
-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 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契約法、侵權行為法、智慧財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
-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2.民法總則的申論寫作,大體而言,會依照考試題型,而有不同的寫作技巧。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民法總則2025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民法總則: 第八章 民事責任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總則2025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總則 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民法總則: 民法發展歷史
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本法採法定繼承人制度,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為祖父母。 若無法定繼承人之情況,則屬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法踐行法定程序後,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各種之債通稱債編各論,主要是規範不同型態或不同目的之債之關係。
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總則: 第七章 代 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善意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民法總則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民法總則: 民法 (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行政函釋第49條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為限,得以章程定之。 行政函釋第37條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 民法總則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1條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準備要領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論(精裝)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民法總則2025 民法總則2025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5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