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15大著數2025!(持續更新)

第三條(職責使命)教師承擔著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崇高使命。 教師應當為人師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忠誠於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 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890號令制定公佈全文39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 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 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 第 條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 三 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
    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覈准者。
  • 中國小副高級以上崗位設定應當平衡考慮教師的學科教學能力和師德育人能力。

第 十二 條
學校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
於個案適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
大規定,就相關事實予以認定,不得逕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
以解聘或不續聘。 第 十三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
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認定,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不得在學校任教,指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
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 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辭職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仍不
得在學校任教,並應受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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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覈定權責與
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
行之。

第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 教師法2025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
予通過。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三、 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教評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尚未經主管機關覈准且送達生效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依本注意事項附表規定之處理方式與期限辦理。

教師法: 教師登入

相同的,對於非典型僱用教師的保障,一直是我們工會堅持的目標,特別是兼任與專案教師過去這十幾年來的膨脹,是我們高教藉以降低成本的錯誤作法;這羣兼任與專案教師負擔了大量的教育工作,卻既無《教師法》亦無《勞基法》的工作權保護,從而成為「使用後可被任意拋棄」的法外孤兒。 此次《教師法》修正(47條),即便工會倡議,但很令人遺憾的,兼任與專案等編制外教師依舊被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 確實,大專教師之聘任有學術單位專業且自主的考量,但我們認為國家的「介聘」責任,事實上並不見得一定會違背學術專業與自主,端看我們如何設計出可行的良善制度。

  • 例如:「增加教師之行政義務」、「開放校方可以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成為解僱要件」。
  • 現實上,許多大專教師正因校方以「限年未升等」或「教師評鑑」為手段(稱此為「違反聘約情結重大」)而遭到不續聘的命運。
  • 第七條(榮譽制度)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
  • 此次《教師法》修法也明確規範「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
  •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師德師風建設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教師合法權益,規範教師職業行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強調,教師超時工作現以補休為原則,未來不排除可發加班費;備課、導護、校外教學、課輔、家庭訪視是否計入工時,及寒暑假是否強制到校,都將列為重大事項,須再與教師、家長團體及縣市政府協商。 蘇院長進一步表示,本案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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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師師相護」的發生難道是來自教師代表的「相護」嗎? 另外,5點意見中要求「教師評議委員會」(下簡稱「教評會」)必須下降教師比例,以及校外的「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下簡稱「專審會」)必須增加家長代表,也是預設所有老師皆會「師師相護」傷害學生,是徹底對教師不信任。 此次修法針對「如何界定不適任」以及「如何對於不適任教師的作為與處置」,並沒有讓教學現場的教師處境與學生權益有充分討論,無怪乎,教師團體對修法有強烈反彈,認為「根本就是教師刑法」。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時,應邀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第 18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其本人及家屬如係依賴其薪資維持生活
者,在聘約期內得向服務學校申請,經查證屬實後,發給半數以下數額之
本薪 (年功薪) ;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 (年功薪) 應予補
發。

教師法: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六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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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依本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學校辦理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暫時繼續聘任,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聘期自前次聘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教師有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該教師是否已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情事,並另作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定。 學校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於個案適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規定,就相關事實予以認定,不得逕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確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時,得由其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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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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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各級教學研究、教師培訓機構等承擔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師繼續教育的任務。 設區的市或者有條件的縣應當設立中國小教師發展機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教師專業發展工作。 中國公民或者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良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和心理條件,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法2025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批評,教師工時入法傷害學校組織文化,「唯恐教育圈不亂,很無聊!」老師責任是授課與輔導管教,不會時間到了就走人。

教師法: 教育部長:專審會比校內教評會更客觀

教師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製
定本法。 全國優秀教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 教師榮譽表彰制度 教師榮譽表彰制度,2021年11月29日,根據教育部官網的訊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涉及“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 第五十三條(政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教師投入、待遇和履職保障等教育職責不到位,嚴重影響本地區教育發展的,應當依法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縣(區)域內義務教育教師的統籌管理,應當按規定組織教師交流輪崗,合理配置教師資源,保障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合理制定中國小崗位設定指導意見。 中國小副高級以上崗位設定應當平衡考慮教師的學科教學能力和師德育人能力。 教師法 教師初級職務和中級職務不受崗位比例限制,根據教師履行職務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規定晉升;副高級以上職務應當與崗位設定相結合,考察教師履職的表現,設定相應比例,通過評審等方式競爭性獲得。 第十八條(資格認定)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的認定,取得相應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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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參事邱乾國說明,專審會在11到17名委員底下,還會有分調查小組跟輔導小組,並有建立人才庫可以尋找人選,目前有300人,都是受過專業訓練的。 教師涉及體罰部分,則為更動最大者,原規定為校方發現情況後,經教評會2分之1人員出席、2分之1人員同意後暫時停聘,並再經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後終身解聘,或解聘1至4年。 僅因教師領公帑便宣稱教師不應有組織工會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殊不知職業工會的重要性正是為該職業成員,維護其應有的權益並善盡「專業」角色,教師團體亦同。 主旨:轉知轉知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修正公佈之「教師法」,行政院定自109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第 十八 條
經主管機關覈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
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審議本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師資遣案。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經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者,應依本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復議。 第 二十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學校章則,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
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第 二十一 條  
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協議聘約準
則。 第 二十二 條 本法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五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但教師係因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得依本條規定發給。 第 14 條 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年資應予併計。 第 5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複檢工作,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設
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辦理。

而所謂「資遣」也與「不續聘」無異,都是遭剝奪工作權,並無任何由學校給付的資遣費。 在教師考覈辦法的修法過程中,民國93年3、97年4就針對「體罰」進行修法;民國99年則針對性平事件處理再修法5,意味著在教育相關法規中,的確對於上述二類有相關的懲處。 教師法 上述法條在在指出教師的工作內容是以「教學」與「輔導」學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如果有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教師是有權拒絕的,如此才能保障教師教學與輔導工作可以盡心盡力,為國家社會培育具有「當代公民素養」的國民。 《教師法》修正草案已於5月1日立法院完成初審,儘管在這次修法期間,教師團體提出不同意見1,多數爭議條文委員們也都尊重教師團體建議,未進行大幅修正,但總體而言,仍有為德不卒之處。 針對本法修正草案,教育部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營造優質正向的教育環境、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經主管機關覈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審議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師資遣案。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迴避、評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適用之規定,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地方教師會: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
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均為聯合團體,其會員以團體為限。 第 二十三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
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 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
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第 28 條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 (市) 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全國教師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實習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
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前項實習教師證書之格式,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訂定,並
製發。 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分配辦法,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符合高等學校行業特點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 公辦中國小教師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單位繳費、津貼以及獎勵、培訓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各師資培育機構應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期調查推估之師資類科不足狀況及前項教育部所定計畫,研訂師資類科不足之學系及公費生培育名額,報請教育部覈定之。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報教育部備查。 第 八 條 師範校院得設實習輔導處,置處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教學實習專長之副教授資格以上教師兼任之。 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設實習輔導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教學實習專長之副教授資格以上教師兼任之。 教師法2025 教師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置之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得設實習輔導組,置組長一人,由具有教學實習專業知能之人員充任之。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為扣減或停止部分或全部學校獎勵、補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教師法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停止評議,並於教師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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