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本編之罪而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之具體嚴重性,以及該事實在行為人公民品德方面所反映出之情況後,得使其喪失選舉立法機關成員或被選為立法機關成員之資格,為期二年至十年,但不影響法律規定之特別制度。 二、如因上款或第二百三十四條或第二百三十五條所敘述之事實,引致被害人自殺或死亡,行為人處十年至二十年徒刑。 二、意圖擾亂被害人作出決定之能力或自由表達其意思,而使其身體或心理受劇烈痛苦或嚴重疲勞,又或使用化學品、藥物或其他天然或人造之工具等行為,視為酷刑、又或殘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之待遇。
B)在犯罪之時,按照國際法享有特別保護之地區或國家之代表或公務員、又或國際組織之人員,以及與上述之人共同生活之家屬。 B)將屬上項所指活動之對象之物質,或在有效期過後將被使用之物質,又或因時間作用或受某些劑之作用而變壞、腐敗或變質之物質,輸入、隱藏、出售、為出售而展示、受寄託以供出售,或以任何方式交付予他人消費。 D)將供通訊事業用或將供應公眾水、光、能源或熱力之事業所用之物或能源,全部或部分取去、改道、毀滅、損壞或使之失去效用,而阻止或擾亂該等事業之經營。 B)盜竊之物、或不正當據為己有或使用之物屬小額,且隨即用作滿足行為人或上項所指之人之需要,而該物係為滿足此等需要所必須使用者。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對物發生作用,使物品的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的可用性,相較於損壞之前,有顯著的不良之改變。 一、負責看守依法被剝奪自由之人之公務員,將該人釋放,任由其脫逃,又或便利、促成或以任何方式幫助其脫逃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一、本章之罪,非經澳門總督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所謂「致令不堪用」,指的是行為人用毀棄、損壞以外的其他方法,雖然沒有毀損原物,然而已經使其物的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而達不堪使用的程度。
- 二、如該事實係由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養之人作出,行為人處二年至五年徒刑。
- B)將以上兩款所指之工具或物件破壞或使之失去效用,又或通知公共當局有該等工具或物件之存在,或將之交予公共當局。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毀損罪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具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效果之精神失常所引致之第一款所指收容,其時間在刑罰中扣除;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一、如行為人未被宣告為不可歸責而被判處徒刑,但顯示由於在犯罪時精神已失常,普通場所制度將對其有害,或顯示行為人將嚴重擾亂該制度,法院須命令將之收容於為不可歸責者而設之場所,收容時間相當於刑期。 四、獲暫緩執行收容之行為人,須受社會重返部門之監督性看管;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二、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如任何先前所犯之罪之實施距後罪之實施已逾五年,則該先前所犯之罪不予考慮。
- 一、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強迫他人容忍某種活動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 在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或第二百六十七條至第二百七十二條所規定之情況下,如行為人在重大之損害發生前,因己意使該行為所產生之危險有相當程度之減輕,或排除該危險,得特別減輕刑罰,或得不處罰該事實。
- 一、在無將犯罪歸責於特定之人下,向有權限當局檢舉犯罪,或使有權限當局懷疑有人實施犯罪,而明知該犯罪並無發生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毀損罪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刑法毀損罪: 法律熱門新聞
利用他人之困厄狀況,獲得某文件,作為債務之擔保,而該文件係可導致進行刑事程序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而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作出使該人或別人有所損失之財產處分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刑法毀損罪2025 一、簽發一支票者,如該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
一、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經被下令退出而仍逗留在該處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瞭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刑法毀損罪 一、行為人藉給付或承諾給付報酬或其他回報,又或透過第三人作出上述給付或承諾,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者,不論有關報酬或回報為給予未成年人或第三人,處最高三年徒刑。 乘他人被遺棄或陷於困厄之狀況,促成、幫助或便利他人從事賣淫或為重要性慾行為,並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四、如該事實在配偶之間、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或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之人之間發生,則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二、如因墮胎或因所採用之方法引致孕婦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則對使孕婦墮胎者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三、在上款所規定之情況下,如行為人無擔任指揮職務,且在當局作出警告前或緊接在作出警告後,不反抗而投降又或交出或拋棄武器,得特別減輕刑罰,或得不處罰該事實。 刑法毀損罪 一、基於法律或法律上之行為,受託負起處分、管理或監察他人財產利益之任務之人,意圖使該等利益有重大之財產損失,且在嚴重違反其所負之義務下,造成該等利益有重大之財產損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如被害人為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任一人,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 一、除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法院亦須特別減輕刑罰。
刑法毀損罪: 告訴及自訴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毀損罪2025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毀損罪2025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二、公務員因民事之法律上之行為,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第三人收受財產利益,而該民事之法律上之行為所涉及之利益,在作出該行為當時係因其職務而全部或部分由其處分、管理或監察者,即使未對該等利益造成損害,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刑法毀損罪2025 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之故意,方能構成此罪,然不以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為限,即使出於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亦可成立。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祕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C)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之企業,以及公共事業之特許企業、公共財產之特許企業或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等之行政管理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性質之機關之據位人,以及該等企業或公司之工作人員。 B)為使配偶、由自己收養之人、收養人、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又或與自己在類似配偶狀態下共同生活之人得益,而作出行為。 二、輔助人與民事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作虛假之聲明者,處相同刑罰;嫌犯就其身分及前科作虛假之聲明者,亦處相同刑罰。
一、如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出現具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或上條所指效果之精神失常,法院須命令將之收容於為不可歸責者而設之場所,收容時間相當於刑期。 二、上款所規定之收容,不妨礙依據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給予假釋,亦不妨礙在造成收容之原因終了後,隨即將行為人置於普通場所,時間為須被剝奪自由之剩餘未服時間。 二、當收容處分應終止時,如收容時間已達刑罰之三分之二,且顯示釋放行為人並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法院須隨即給予行為人假釋。 三、前判決所科處之附加刑及保安處分須予以維持,但基於新裁判而顯示無此需要者,不在此限。 如附加刑及保安處分僅可科處於尚未審議之犯罪,則僅在考慮前裁判後,仍認為有需要科處附加刑及保安處分者,方作出科處之命令。
二、如上款所指之情況,係由應當提供幫助而不提供之人所造成,該不作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以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或性自決罪、或侵犯具相當價值財產罪等威脅他人,足以使之產生恐懼或不安,又或足以損害其決定自由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H)行為人在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覈員、證人或律師執行職務時對之作出事實,或因其職務而對之作出事實。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
如果債務人被判「毀損債權罪」,將有可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的罰金。 較為特殊的是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本條處罰的不是毀損實物的行為,而是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可能獲得的債權。 由於損害債權的行為可能使被害人最終無法受償而蒙受金錢損失,立法者認為這樣的行徑等同毀損他人財物,因此特別立法處罰。 其中關於毀損的共通定義為「主觀上要具有毀損故意,客觀上則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情形,且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刑度則多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死傷則可能加重至十年以下)。 刑法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毀損罪2025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刑法毀損罪: 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有訴訟案件都是以證據作為裁判的基準,當您必須要面對司法程序時,您是否知道您手中掌握的證據能否在法官眼中作為有效的呈堂證供? 檢察官調閱大樓監視器畫面,發現王姓男子當天出入大樓走廊打包鞋子用品,次數達5次之多,且根據監視器畫面,王姓男子將部分鞋子從鞋櫃裝入袋內7分鐘後,就把胡女鞋子放回公用鞋櫃。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臺北25日電)王姓男子拿走鄰居女子的靴子,在靴內放入自己精液後物歸原處,被控竊盜和毀損。 臺北地檢署認為,王男拿走鄰居女靴後不到10分鐘就放回,且靴子功能還在,只好將他不起訴處分。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毀損罪: 何謂「毀損罪」?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