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3﹞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2﹞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問:事發當天出工情形?)答:當天上午6時20分許相約於後龍集合,由訴願人負責開車載送勞工呂君、何君及林君到工地。 到工地後由呂君在4樓、何君在3樓、訴願人及林君在2樓,藉由鋼構柱浪板間隙進行鋼筋傳料事宜。 惟呂君於事發前幾天打電話給訴願人,因呂君原工程有閒暇。 呂君便詢問訴願人是否有工作機會,訴願人才會找呂君一起至工地從事鋼筋綁紮工作。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至於保護勞工之內容與方式 應如何設計,立法者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其因此對於人民基本權利 構成限制時,則仍應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僱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 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 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並 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 復次,憲法並未限制國家僅能以社會保險之方式,達 成保護勞工之目的,故立法者就此整體勞工保護之制度設計,本享有一定 之形成自由。 勞工保險條例中之老年給付與勞動基準法中之勞工退休金, 均有助於達成憲法保障勞工生活之意旨,二者性質不同,尚難謂兼採兩種 制度即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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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勞工自請離職時,因故未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僱主,係屬違約行為,並不影響其終止效力,但若僱主因此受有損失,得與勞工協商或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勞僱雙方若基於契約自治,本誠信協商合意終止契約,雖然無明文禁止,但僱主不得以強迫或其他不利對待之手段,要求勞工同意自請離職,來規避勞動法令之相關責任。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覈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第 六 章 退休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4﹞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勞動契約之終止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僱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佈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佈日施行。 ﹝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2025 ﹝1﹞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2025 因此,僱主如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事由之一,尚不得任意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且如僱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適用舊制退休金者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條文內容
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3款所稱之依法任用之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故有關其就性別工作平等事項之申訴及救濟程序,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以上先予說明。 從上述函釋可以知道,勞動部對於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舊制退休金計算基數,仍以適用勞基法後全部工作年資前15年以內,每滿一年以2個基數計算,至於第16年以後,每滿一年以1個基數計算,依法上限不超過45個基數。 簡單來說,就是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不佔用前15年2個基數的額度。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之計算
﹝2﹞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1﹞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1﹞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1﹞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3﹞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 ﹝3﹞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2025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又勞動契約為「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
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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