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後設定之典權定有期限者,如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滿十年,無論曾否以契約加長期限,均不得回贖。 (一)原代電第一問題所舉各例,皆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除請求移交所管理之財產者以請求移交之財產價額為準外,應以原告就該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所管理之財產價額定之;如其價額祗能約計其最高最低之限度,不能覈定其確數者,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一條辦理。 (一)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六條,係認民法總則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適用於其施行前發生之請求權時,就施行時時效期間殘餘不足一年,或時效業已完成而無同條但書情形者,許於施行後一年內行使之,故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之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及其他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至施行時時效期間尚有殘餘在一年以上者,其消滅時效,因殘餘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而完成。 (一)修正非常時期重慶市房屋租賃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社會局之許可,僅為出租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之要件,並非命承租人返還房產之處分,自不適於執行,出租人基於終止契約之結果請求返還房屋時,如承租人不肯返還,仍須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始得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 (一)管理壯丁之公務員(非軍人)向壯丁詐取財物,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處罰明文,雖此項行為同時觸犯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但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應由普通法院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斷。
- 為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第二十五兩條所規定。
- 依民法第213條規定,加害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回復原狀的費用,且如果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時,也可直接請求賠償金錢。
-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非數人共同不得行使者,固須數人共同起訴,原告之適格,始無欠缺。
- (二)鄉鎮保長為職業團體之會員,經該團體之選舉當選為縣參議議員者,其當選自非無效,至應選後得否兼任原職,可參照第一段解釋辦理。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五)甲將乙殺斃後,即向法院郵遞訴狀自首,或呈請鄉公所轉行自首,並於呈狀內載明住址,以待傳喚,自應認為有受裁製之表示,其自首既在犯罪未發覺以前,雖因鄉公所轉遞呈狀到達法院在被害人親屬告訴之後,仍不失其自其首之效力。 民法216 (三)推事於公證暫行規則第五條所許範圍內拒絕請求人之請求,得任以書面或言詞行之,但請求人請求說明理由時,應付與理由書。 (一)官商投資合辦之銀行或其他公司,係屬私法人,其所營之商業自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所稱之私營商業。 (一)遺產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稱三年內,係連本數計算,適滿三年者亦包含之,其下文所稱三年以上,應解為逾三年之意。
民法216: 法律信箱
(二)出征抗敵軍人因遭遇特別災難而生死不明滿三年後,其妻始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自宣告死亡之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起逾六個月後,其妻始得再婚,此在出徵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定有明文,自不得以出征抗敵軍人之妻貧無資力,許其不經宣告死亡程序,即行再婚。 至出征抗敵軍人之妻,因與人通姦懷胎即行改嫁,甚或與相姦者結婚,無論其相婚者是否與其夫同姓,均為法所不許。 (五)定有期限之典權,當事人以契約加長期限者,須於期限屆滿前為之,且由民法第九百十二條之本旨推之,所加之期限,與該典權已經過之時期合併計算逾三十年者,自出典後滿三十年時期限即為屆滿,其數次加長期限者,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二年之期間,自最後所加期限屆滿時起算,但自出典時至最後所加期限屆滿時逾三十年者,自出典後滿三十年起算。 (十一)甲之妻乙被丙和誘脫離家庭,乙之衣物被丙侵佔,甲對丙之侵佔行為,非直接被害人,僅得對於妨害其家庭部分提起自訴。 又未滿二十歲之妾被人和誘脫離家庭,其家長亦得自訴。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 本件關涉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與原已受領之投資利益,應如何相抵之認定問題。
- (一)遺族卹金,係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既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亡故者債務,如非基於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應由該遺族負償還責任,即不得以領受卹金之故令其負責。
- (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法律,係指實體法而言,程序法不在其內,原呈所舉兩例,在舊刑事訴訟法有效期間,其告訴已不適法,或告訴人已經合法撤回告訴,不能因新刑事訴訟法之施行而變更,此與適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無關。
- (一)保障人民身體自由辦法第二條所稱之「二日內」,係指依法有權逮捕人民機關訊明被逮捕人不屬其管轄時所定應行移送之猶豫期間,在途解送時間自不包括在內,至各級層轉機關接受被逮捕人,除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設有特別規定外,應立即解送,不適用上開猶豫期間之規定。
-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販售盜用商標的商品,可能需要負起多少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先前我們曾經用「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會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一文,向大家說明此類案件的刑事責任。
- 關於請求扶養費部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訂有明文,而配偶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規定,受撫養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則配偶是否須以無謀生能力為限?
- (三) 合夥人之出資及其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合夥營 業之移轉,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
向債權人某乙借洋一百元。 月息若干(此項利息。多超過法定。)並以某甲土地若干畝為擔保抵押物。 某乙即承種其抵押物。
民法216: 相關新聞
(四)第二審判決對於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則違法之點未予撤銷,僅於判決理由內糾正其錯誤,而諭知上訴駁回者,其主文自非適法。 (一)偽造署押誣告他人犯罪者,原屬牽連犯之一種,誣告部分既已起訴,其效力應及於全部,法院僅就起訴之誣告部分審判,諭知無罪者,如已確定,既不發生牽連犯問題,即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之可言,原告自得再就偽造署押部分起訴,否則案未確定,若認其判決為不當,祇能依上訴程序救濟,不得另就偽造署押部分起訴。 (四)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前設定之典權未定期限,而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契約訂定期限者,得於出典滿三十年後三年內回贖(參照院字第一四一三號、第一九七六號解釋)。 其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後始以契約訂定期限者,除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滿三十年者不得回贖外(參照院字第二四五二號解釋),得於所定期限屆滿後二年內回贖,但所定之期限與該典權已經過之時間合併計算逾三十年者,自出典後滿三十年時期限即為屆滿。 至未定期限之典權,訂定期限後,再以契約加長期限者,與定有期限之典權,以契約加長期限時無異,參照後開第五段解釋辦理。
並應認其支付之頂價為押租性質。 因頂價在習慣上原許和抵租息。 故不妨認為押租性質。 是說頗與實際情形相*合。 (二)又查院屬衢縣江山壽昌金華蘭谿等縣有所謂大業小業大皮小皮大賣小賣田皮田骨均屬互相對峙。
民法216: 法規名稱:
(一)出征抗敵軍人之妻,在與該軍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雖在受胎期間內該軍人未與其妻同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推定為該軍人之婚生子女,在該軍人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曾與該軍人之妻通姦之男子,不得主張為自己之非婚生子女出而認領。 至該男子是否鰥夫與該軍人是否同姓或兄弟及該軍人是否先有子女,均所不問。 (一)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之爭議,已有訴訟繫屬於第二審者,第二審法院雖得依聲請將事件移付調解,但其調解應由第二審法院為之,毌庸移送第一審法院(參照本院院字第二五二七號解釋),其當事人未聲請調解者,第二審法院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囑託第一審法院推事試行和解,不得命第一審法院飭當事人聲請調解。
民法216: 相關法條:
(一)依照田土絕賣留贖之習慣,互訂契約,既於出賣之外,載明留贖字樣,並酌留價金,仍許加找,則推究其立約真意,自應認為典權之設定。 (一)破產法第七十九條所謂「破產宣告六個月內」係指在破產宣告以前六個月內而言,至同條第一款但書所謂「破產宣告六個月前」則又係指破產宣告前六個月以前而言。 民法2162025 實務中,若單一的出賣人、出租人或貸款人難以滿足買受人的全部融資需求,同一標的物上可能同時存在數個價款債權抵押權,如多個購買價款債權抵押權權均在登記寬限期內辦理了登記,各價款債權抵押權之間的優先順位問題依據《民法典》第416條難以解決。 在《民法典》就競存的價款債權抵押權之間的優先順位未作特別規定的情形之下,應適用《民法典》第414條所確定的一般規則,先登記者優先。 該案例中系同一標的物在轉讓之前設立了抵押權,轉讓之後又設立了購買價金擔保權,應如何判定順位?
民法216: 第2章 契約
有係發起人起草章程時。 即訂入條文給予全體發起人或一部分發起人者。 亦有在舉行創立會或股東會時經其他股東之提議再修訂加入公司章程條文者。 當公司呈准設立登記或修改之章程呈准主管官署備案。 公司即與受益人及其繼承人或讓與人發生契約上之關係。 (一)附帶上訴,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適用關於獨立上訴之規定,訴訟費用暫行規則第十四條所謂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既未將附帶上訴除外,則無論附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是否高於獨立上訴,均應依該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法216: 民法216條的討論(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二)有破產法第一四六條或第一四八條所定情形,始得為破產終結或終止之裁定,若法院為破產宣告,債權人於公告後,雖均不依限申報債權,而法院對於其所已知之債權人及其債權數額,仍得依破產程序進行。 (一)有抵押權之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如其他債權人,在第一次拍賣期日終竣以前,請求參加分配,確能證明其就同一不動產亦有抵押權,若在已施行登記之區域,均未依法登記(舊法),則抵押權不生對抗效力,其他債權人自可按其賣得價金,與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債權人平均分配。 (一)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原可不依破產程序,就其對於債務人有別除權之財產行使其權利,但其他債權人既有異議,在破產法施行前,業經法院裁定命其起訴,在該債權人未起訴前,自不得為別除權之主張。 (一)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以無訴訟能力人之相對人為限,至無訴訟能力人本人,不得為此聲請,惟得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債權人請求賠償時,債務人即有給付之義務。 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債權人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此觀同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216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829號裁判意旨參照)。
民法216: 民法§226損害賠償係採「完全賠償之原則」。
理合具文呈請鈞院鑒核指示。 呈准獎勵案件舉發其有該條例第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 為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第二十五兩條所規定。 良以對於工業技術加以獎勵。 故予發明人以特殊利益。 儻發覺原準獎勵有第十八條第一、四兩款之冒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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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價款債權抵押權的抵押物的範圍不包括不動產、應收賬款和知識產權等權利。 買受人取得動產但未付清價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佔有租賃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標的物爲他人設立擔保物權,前款所列權利人爲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並在該動產交付後十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於買受人爲他人設立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然而,價款債權抵押權人的範圍,除了出賣人之外,是否包括價款出借人等其他範圍,是存在爭議的。 但是該爭議,隨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的出臺而消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對抵押權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民法典》第406條規定的“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 《民法典》除了對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作出重大修改外,還就抵押權制度首次引入了新型擔保物權制度,《民法典》第416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民法216: 民法成年年齡下調至18歲,何時生效?有哪些影響?
民法規定的成年下修至18歲,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家中如有滿18歲子女,只要完成設籍,就有機會多1棟以上的房子適用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 (二)行政督察專員兼區保安司令者,關於特定事項,雖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但司法警察官對於人民之拘捕,除現行犯準現行犯或被通緝人外,應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並無逕行逮捕之權,更不能因有指揮監督管轄區域內司法警察官之職權,即認為有權逮捕人民。 (一)保障人民身體自由辦法第一條所稱之有權逮捕人民之機關,係以依普通或特別法令具有審檢職權者為限,同辦法實施事項修正第一點甲乙兩項,根據上開原則,規定有權逮捕人民機關及得逮捕或覈准逮捕人民機關,既未將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兼區保安司令部列舉在內,自非該辦法實施事項上所定之有權逮捕人民或覈准逮捕人民之機關。 (一)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之囑託罪,以受囑託人就緩役、免役、停役、禁役、除役等事項,完成其虛偽證明之行為為既遂,同條例第六條所稱不應徵集之壯丁,包括年滿十八歲至二十歲應服國民兵役之壯丁在內。
(三)前須人犯於調撥後,實際並未服役,或因退役逃役,或以馬代丁而歸家者,其應執行之刑,並不因而消滅,如經人告發,除行政處理上仍應通知原服軍役之機關接洽外,該檢察官應即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分別該犯傳拘或通緝到案,繼續執行其刑,但依非常時期監犯調服軍役條例第五條,准予抵算刑期之日數應仍予以抵算。 (一)覆判審判決後經上訴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者,更審法院應依第二審通常訴訟程序辦理,如誤依覆判程序以裁定發回原縣司法處更審,此項裁定根本無效,無庸抗告。 (一)原告否認被告有某項給付請求權提起消極確認之訴,被告主張有該項給付請求權提起請求給付之反訴時,本訴與反訴均以被告之某項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即屬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三條所謂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之情形。 (一)各地醫院或醫師依購用麻醉藥品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得直接向中央衛生試驗所麻醉藥品經理處購買麻醉藥品,其每次購買之數量,不得逾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九條但書之限制。 至請購之數量逾越定額時,既因上述但書之限制,麻醉藥品經理處或分銷機關有權核減,殊難更為何項之制裁,其違法舞弊而購買逾量者,參照第二問之解答辦理。
民法216: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 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不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因其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相應諮請查覈見復為荷。 按據署石砫縣司法處審判官柳謙呈稱。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非數人共同不得行使者,固須數人共同起訴,原告之適格,始無欠缺。 惟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此項請求權,既非必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則以此為標的之訴訟,自無由共有人全體共同提起之必要。 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權,係指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故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對於妨害共有權者,請求除去妨害之訴,對於有妨害共有權之虞者,請求防止妨害之訴,皆得由各共有人單獨提起,惟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不得請求僅向自己返還。 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9 年上字第2316號)。
民法216: 法律詞典
金額之多寡,目前法院係以被害人及肇事者的地位、家境、經濟能力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 所謂殯葬費、指入殮費及埋葬費而言。 民法2162025 實務上可請求的項目有棺木費、運屍、運棺及靈柩車費、壽衣費、喪葬用品費、墓碑費、埋葬費、遺像及鏡框費、誦經祭典費及告別式樂隊費用。
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30-2條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13條(刪除)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14條(刪除)第1015條(刪除)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016條(刪除)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金城車禍受傷,其在接受治療過程中,精神上所受之煎熬、痛苦,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其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嚮明鋒請求賠償慰撫金。 根據現行強制汽車責任法第32條規定,明鋒所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若對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給付後,應視為明鋒所負損害賠償責任金額之一部分,在明鋒受他人請求賠償時,得扣除之。 如上訴人確因被上訴人不當假扣押裁定之執行,而受利息差額之損害,自 不能因上訴人已向公庫領取低利,而謂上訴人不得請求賠償。
民法216: 民法第216條
(三)關於本問題,已有院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應查照辦理。 至該號解釋所稱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三條前段,及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七十一條上半段,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相同。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
民法216: 第5章 法律行為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關 鍵 詞:損害賠償;所失利益;消極損害中文摘要:民法第 216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所失利益」 ,包括受損害人在受侵害時實際上並未獲得,惟若無侵害事實時,將會取得之任何型態的財產上利益;而且並不以金錢本身為限,我國實務上多稱此為消極損害。
(一)減刑辦法第一條所謂犯唯一死刑之罪者,係以罪之本刑為標準,故遇有上開犯罪已依法減輕其本刑之案件,亦應依該條但書所定不予減刑。 (十)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七條所謂數鄉鎮合選,或使所有鄉鎮均與他鄉鎮合選,或使特定之數鄉鎮合選,法文既未限定,自可由省政府斟酌人口交通等情形定之。 民法2162025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二○條所定不命羈押逕命具保之被告,仍為具保停止羈押之一種,如該被告事後逃匿,自得命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民法216 (一)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上之鄉鎮長,因偵查犯罪持有贓物後起意實施侵佔,應成立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罪。
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216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沈政安指出,今年開始,如民眾有2棟以上的房子,且沒有出租、營業,符合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家中有滿18歲的子女完成設籍,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民法216: 法規名稱: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三九條第一項,係法律上授權第一審法院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規定,同法第四四一條,係第二審法院自行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規定,來問所稱上訴利益未逾五百元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事件,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如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即與第一審駁回第二審上訴同一情形,自應依同法第四七八條,準用第四三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非因不動產涉訟者,不能以被告置有不動產之地方,遂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有營業所之人,關於其營業所之業務涉訟,亦不得以該營業所所在地以外設有分銷處或代辦商地方,遂依同法第六條之規定,由該設有分銷處或代辦商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但有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情形指定管轄者,自當別論。 至被上訴人雖執: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0號民事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臺上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之見解,主張:縱系爭契約經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第10款約定終止,其仍得依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136萬9,813元本息。 惟上開民事判決係基於該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均「同認」:雙方簽立該事件之契約條款中「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之真意,係不包含契約終止前之報酬,限於所失利益(消極損害),方以承攬人所受積極損害數額,作為承攬人報酬數額(參本院更㈡卷32頁正、反面、35頁反面),據為判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