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2025必看介紹!(小編貼心推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另南區國稅局也提醒,機關或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該資產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額列報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機關或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始能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覈簽證申報。 二、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70﹪,且未將結餘款向主管機關提出使用計畫,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經費支出限制之規定。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再依法課徵所得稅。 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準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依職福金條例及財政部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屬於依法組設之職福會,如全年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例,達全年收入60% 以上,即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局覈算收入時,並不包括營利事業按其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所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因該兩項提撥帳載應歸列於「福利基金」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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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該局提醒各公益機關團體之負責人或會計人員,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莫使政府提供租稅減免之美意大打折扣並損及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但要在規定時間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 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 該支出比例之計算,分母為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分子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 (1)凡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物與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 扣除之規定是為了避免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活動的財務能力, 因此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足支應數, 如有餘額, 始予課稅。
  • (7)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覈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
  • 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條規定業已修訂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即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以維護租稅公平。 如果職福會是依據創立或增資資本提撥福利金,以及自職工薪資裡扣撥的福利金,是屬於福利基金的增加,不視為職福會收入;但如果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的福利金,就應列報為收入,並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來徵免所得稅。 近年來社會團體為彌補政府公共財貨提供不足,減輕政府負擔及提昇國民生活之幸福,紛紛成立許多具公益性質的文教基金會、社會福利團體等非營利性組織,政府基於鼓勵立場,對此類具公益性質之機關團體均提供各項租稅減免優惠措施。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之變革與影響

近來部分機關或團體有投資股票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涉有關係人交易或未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等之情事,民間輿論沸騰,認為現行標準之免稅要件未能有效防杜規避稅負之情形,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財政部為因應目前社會現況及外界期待,強化本標準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免稅要件,督促機關或團體積極將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公益支出,防杜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等情事,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 (註2)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 得將該不足支應數扣除後, 依法課徵所得稅。 扣除之規定是為了避免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活動的財務能力, 因此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足支應數, 如有餘額, 始予課稅。 惟因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含免稅股利收入, 致少數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 惟在扣除股利收入後, 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2025 卻無須課稅情形。

  • 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所得是否免納所得稅,應視其是否符合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而定。
  • 個人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於減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後之餘額,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入獲配年度之所得。
  • 答案: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國家之營利事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租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該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覈准減免所得稅。
  • Q:因疫情關係,公司不舉辦員工旅遊;擬將福利金改以現金形式補助員工個人或家庭旅遊,以維持員工能有身心休息的機會;惟因相關法規對於職福金若以現金形式發放,有 40% 的免稅限制,且包括三節禮金或生日禮金等。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但書規定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覈定期限、程序、應檢附文件、覈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2025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 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2025 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俱,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適用疑義

答案: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揭露送交成員相關資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採網路或媒體申報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2025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連同1.文件資料,併結算申報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覈定。 常見機關或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並未委託會計師查覈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視為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財團法人變相避稅 財部修「長庚條款」

當年度研發活動之認定: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財政部趁本次稅改,廢除所得稅法的股利免稅優惠,相關條文現正待立法院朝野協商通過。 同時雙管齊下,預告修正免稅適用標準,拉高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佔收入比重的門檻,由現行一律六十%,改為年收一億元以上者,佔比須達八十%,年收五千萬至一億元者,佔比須達七十%,其餘則維持現行。 三、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捐贈、家長會會費、協會會費等列單申報問題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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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所稅

前五項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營利所得之計算、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覈,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覈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服務園地

職福會所發給之旅遊補助金,如係由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且帳證可稽者,得依財政部741008臺財稅第23200號函釋,準免再計徵員工所得稅。 如因慮及疫情,員工旅遊改以定額現金補貼,但須依規定檢據核銷,且屬所有員工一體適用者為限,亦得免列為員工之其他所得;否則職福會仍須按「其他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 (註3)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覈準則第三條所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屬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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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也被外界稱為是「長庚條款」。 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是否需課稅,主要看是否符合該適用標準第二條規範的九項要件;舉例來說,依現制若達「當年度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高於收入六成」的門檻,就可免稅;若未達門檻,則須申報繳稅,僅股利所得,因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給予特別免稅優惠,而不需課稅。 一.考量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從事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具有替代政府支出或輔助政府職能不足之功能,爰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八、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金額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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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覈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備妥及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覈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備妥及送交。 (3)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 (1)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四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二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2) 接受政府機關安置收託或收容身心障礙者,所領取之託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2)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想要詢問其60% 之所謂各項收入,是指員工薪資提撥及營收提撥部份均符合職福會免申報營所稅範圍? 例如本年度職福金總收入,來自員工薪資提撥+營收提撥為80萬元,其現金發放是否可達48萬元之免稅額度。 Q:因疫情關係,公司不舉辦員工旅遊;擬將福利金改以現金形式補助員工個人或家庭旅遊,以維持員工能有身心休息的機會;惟因相關法規對於職福金若以現金形式發放,有 40% 的免稅限制,且包括三節禮金或生日禮金等。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24.機關團體租賃房屋支付之押金適用百分之六十支出比例疑義 ? 機關團體為其創設目的之活動需要,租賃房屋所支付之押金,於租約期滿可以收回,係屬存出保證金性質,不得列為支付年度之支出。 15.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與創設目的有關,其所繳納之所得稅,可否併入當年度支出項下計算支出比例 ?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準併入支出項下計算,以免機關團體已實際繳納所得稅,卻因不得列入支出比例之分子計算,致比例未達60%,其全部結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而影響其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 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不具名會計師指出,長久下來,一些大型財團利用財團法人當成控股機構,一年獲配上億、甚至百億元以上股利,卻可不用課稅,形成避稅漏洞。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歲末年終是尾牙旺季,不少公司舉辦尾牙聚餐,為了宣導酒駕危險性,酒商推出全新的線上學習體驗網站,要讓民眾體驗酒駕的後果。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李盛雯/臺北報導 亞果遊艇集團(7566)宣佈,將與東南亞最大遊艇會Ocean Marina Yacht Club簽署完成合作MOU,雙方締結為姐妹會。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經重新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500萬元(1,500萬元-1,000萬元)、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1,100萬元-1,200萬元),覈定課稅所得額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覈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覈簽證申報。 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2.符合上述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23.職工退休基金管理會保管之退休基金是否受支出比例之限制 ?

惟嗣後實際支付相關費用時,應先由該基金或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時,其餘額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2025 所謂機關團體之業務,係指限於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而言。 至於是否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應視其設立章程如何規定及經營業務之性質如何而定。 又文教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僅以其財產出租收取租金而非以出租為業者,應不視為係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但是否已構成以出租為業,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解散剩餘財產之歸屬已有明訂者、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依商業團體法訂定者、各職業工會章程依工會法訂定者、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私立學校及依法成立之政黨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限制。 (9)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而應依法課稅時,其支付交際費及捐贈,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覈準則之規定辦理。

至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可列為支出項下計算;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則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由上表可知,大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尤其是財團法人大專校院或財團法人醫院等,其收入總額都在1億元以上之列,其支出比率由60%上調為80%,有助於投入與設立宗旨有關活動。 本修正標準正式公佈實施後,對於提升教育硬軟體之質量、改善相關從業人員待遇、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等,預期將有顯著效益。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另有關社會團體提列基金之管道及金額,則仍請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0條(現行條文為第15條)規定辦理。 符合前條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由該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擬訂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並於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三年內使用完竣,屆期未使用部分,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常見機關或團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26.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出具捐贈證明收據應載明那些事項 ? 官員表示,機關團體常見誤報情形還有重複認列資本支出,像是購置建物、設備如總部大樓、購買輪椅等,若在購置年度已把成本費用列為創設目的資本支出、全額減除,則這些建物、設備未來不能再列折舊,以免造成同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答案: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覈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機關團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覈准所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得認屬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支出。 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上開條文所稱原始捐助人,應以財團法人向法院設立登記之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認定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 所稱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指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我國境外其他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 會計師表示,因不溯及既往,對原有控股關係影響不大,但會限制未來增加持股空間;既然財政部有心導正財團法人公益性不彰亂象,未來也應配套加強查覈,以免效果不彰。 你可以參考其他企業辦理供應商大會的通知內容或辦理流程等文件來規劃屬於自己公司的供應商大會。 網路搜尋關鍵字應該是Supplier Summit,年度有關的就是Annual Sppliers Summit.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機關綜整回應

)財字第四八六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原名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第二條條文;並增訂第二條之一。 一、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覈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覈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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