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法356 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
應賠償。 -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 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民法356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民法356: 民法典·條文解析(第356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時,附着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怎麼辦
惡意佔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
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善意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
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佔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佔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佔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佔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佔有人對於使其佔
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佔有。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356: 民法356條 不動産質権者による使用及び収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
期通知而終止之。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 民法3562025
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
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
-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 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佔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民法356: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356: 不動產律師推薦》處理不動產糾紛時如何主張自身權益、選擇適合律師?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356: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民法356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民法356 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356: 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民法356: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民法356: 表示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如
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民法356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356: 第 二 節 法人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民法356: 瑕疵擔保最長5年、但不代表你可以慢慢等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召開非現金出資會議,倘該會議紀錄內容足以表達全體股東同意之意思,以該會議紀錄代替股東同意書,尚無不可。 惟仍涉及個案登記認定事宜,允屬登記機關個案審酌範疇。 其次,由於某甲在三月一號做第一次通知,那麼如果某甲日後要走上解約一途,某甲最晚應該要在三月一號起的六個月內,即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明確聲明解約,方為合法。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
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清單所載之附屬物,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承租人負補
充之責任。 附屬物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出租人負補充之責任。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 民法356
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爲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爲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民法3562025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356: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361 條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20 條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所謂「通常程序」須依社會通念與交易習慣而定,例如依物之性質,食物之品嚐,因此口嚐即可無須經化驗程序。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
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
銷。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
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
及處置。
民法356: 第 二 款 清償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