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將前條規定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受前二條規定距離之限制。 鎮長林文彬說,編列123萬預算,採購殯葬四合一軟體並與殯葬所官網結合,透過四合一軟體,民眾將可以上網即時查詢火化、殯儀、納骨、公墓等四項業務之辦理情形,同時以上資訊也會在家屬休息室螢幕同步播放,業務公開度大大提升,達成殯葬行政透明化。
- 為落實殯葬設施管理,推動公墓公園化、提高殯葬設施服務品質及鼓勵火化措施,主管機關應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執行之。
- 三、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佔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
- 2、申請人逾30分鐘未完成繳費或轉錯帳號或實際轉帳金額與應繳金額不符,系統將自動註銷該筆申請,請勿再以該帳號轉帳繳費。
-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經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者,其轄區內私人墳墓之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同條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 但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覈准者,不在此限。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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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用途說明: 服務對象: 歡迎崇尚莊榮簡約環保,珍愛大自然之人士踴躍參加(不限設籍本市)。 用途說明: 提供聯合奠祭各項免費服務及長年無人維護墳墓之整理。 告別式結束 後由鄭雨盛、薛景求等人抬棺上靈車,姜受延將安葬於京畿道的龍仁公園的墓園,與父母 團聚。 醫院或其受託經營者違反第六十六條規定,除未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其餘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自行經營者,應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委託他人經營者,醫院應於委託契約定明服務項目、收費基準表及應遵行事項。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殯儀館,公墓,殯葬資訊服務網,納骨堂,火化場,樹葬區(璞真園),殯葬設施查詢,電子輓額.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運用範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具一定規模或未經覈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本網站所刊載之內容,或有提供或建置相關連結供第三人使用,該等連結所指向之網頁或資料,均為被連結網站所提供,相關權利為該等網站或合法權利人所有,本站不擔保其正確性、即時性或完整性。 本網站上刊載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報導、照片、影像、插圖、錄音片、影音片、檔案、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等素材,均受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及國際著作權法律的保障,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祕密與專有技術等。 使用者除符合合理使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之情形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請勿為其他任何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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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主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或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修繕逾越原墳墓之面積或高度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或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覈准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之醫院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擴大其規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禮儀師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執行業務規範、再訓練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依其情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三年內並不得再核發禮儀師證書。 殯葬所查詢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前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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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經營者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
- 此外,所有下載服務皆為本所所製作檢測的,您可放心存取使用。
隨著時代社會結構之變遷,人口急劇增加與都市化程度加深,身後殯儀乃至墓地使用已成為一項極為重要之社會問題,尤其本市土地資源有限,墓地嚴重缺乏,對如何改善喪葬設施,提高喪葬服務品質,以因應市民需要,實屬當務之急。 殯葬所查詢2025 殯葬所查詢2025 2、申請人逾30分鐘未完成繳費或轉錯帳號或實際轉帳金額與應繳金額不符,系統將自動註銷該筆申請,請勿再以該帳號轉帳繳費。 逾時仍為轉帳之退費,由申請人持相關繳費證明親至服務中心臨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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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殯葬設施管理,推動公墓公園化、提高殯葬設施服務品質及鼓勵火化措施,主管機關應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執行之。 醫院或其受託經營者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處罰累計達三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轉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廢止該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之核準。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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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審議或諮詢之。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一定規模而未置專任禮儀師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得按次加倍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墓主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火化場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經營者停止營業六個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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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並加入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其於原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 殯葬所查詢 虎尾鎮公所於13日上午假多功能活動中心辦理虎尾鎮殯葬所行政透明化記者會,並在會中展示新版殯葬所官方網頁及示範如何透過該網頁查詢殯葬業務相關資訊。 會中邀請雲林縣政府政風、民政相關局處及殯葬公會理事長與業者,共同簽署虎尾鎮公所殯葬業務清廉透明公約,會後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反貪法紀宣導之專題演講。 與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或蒐集著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當您在網站的行為,違反服務條款或可能損害或妨礙網站與其他使用者權益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時,經網站管理單位研析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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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所查詢: 公告訊息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金融債券、公司債、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佔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但第四十三條所定屆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五十七條所定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 殯葬所查詢2025 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準駁之決定。 殯葬設施於覈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後,其核準事項有變更者,應備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覈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加強宣示縣長「清廉、勤政、創新、整合」四大核心工作價值,並強化民眾及本所同仁支持本所殯葬業務之改革決心,除了向大眾展示殯葬業務行政透明措施推動成果,也邀請縣府相關局處主管、殯葬公會、禮儀業者共同簽署虎尾鎮公所殯葬業務清廉透明公約。 會後由檢察官向殯葬業者及殯葬所同仁辦理反貪法治教育宣講,以期增加公益效能,凝聚廉政意識。
殯葬所查詢: 新竹市公立納骨堂111年度春祭法會
墓主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殯葬所查詢2025 墓主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面積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前二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處罰販售者。 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完工;屆期仍未完工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準。 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
殯葬所查詢: 公墓介紹
未經覈准,擅自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或火化地點未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同。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定管理費、未設立管理費專戶或未依第二項規定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殯葬服務業應備具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處所及依前項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殯葬所查詢 殯葬禮儀服務業得委託公司、商業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殯葬設施經營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亦同。
殯葬所查詢: 申請流程與規費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及火化場。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設施之設置,須經縣主管機關之核準;第二目、第三目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