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如代理權、起訴程式有欠缺等情形,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屬於不能補正者(如起訴前已經死亡),無須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及通知被告答辯,應以裁定直接駁回其訴。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維持雙方當事人和諧,調解書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使人民的權益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民眾在起訴前可多加利用調解程序謀求紛爭的解決。 (四)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其申請,或申請調處案件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5年內請求退還。
雙方當事人之爭執,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即當場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區公所轉報法院覈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每日中午12時至13時30分為午休時間,不受理調解聲請及進行調解。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經兩造同意,得擇一區公所進行調解,民眾於線上聲請時應檢附「聲請調解同意書(轉換調解管轄同意書)」電子檔,方可送出。 (二)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交通事件之當事人請一併請攜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汽機車強制保險卡、驗傷單(診斷書)及醫療收據、維修車輛估價單或維修收據。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二)刑事事件:由聲請人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併相關證件資料提出聲請。 (一)民事事件:由聲請人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併相關證件資料提出聲請。 (二)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並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準駁之處分。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移送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案件 1.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土地法第46條之2)。
- 消費者亦可直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1.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受理消費者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後,將請雙方到現場召開調解會議,並由本府所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委員包含律師及各行業之學者專家)主持會議。
- 2.登記方式:預約名額以2名為限,餘均以先來後到現場登記辦理,並依登記先後受理諮詢,如等候人數較多,每人諮詢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 此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至於事件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條規定,調解需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中所指消費者,係「最終消費者」,亦即消費者購買該項商品之目的係供個人使用,沒有要再用來營業或營利。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其中又可再分為強制調解事件與任意調解事件兩大類。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相形之下,鄉鎮市調解的規定就比較寬鬆,程序主要由地方的調解委員會在各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如果調解當日無故未到的話也不會有處罰,但可能會被視為調解不成立,而必須循訴訟的途徑解決爭議。 七、歡迎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下載「聲請調解書」聲請調解;如經調解後不成立,亦可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下載「調解不成立證明聲請書」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1.本所法律諮詢服務以當面諮詢為原則,現場無民眾諮詢時,始受理電話諮詢。 請民眾於服務時段內自行到場,如有相關資料擬請律師解答,亦請一併攜帶前來。 三、聲請調解的方法 (一)原則上以書面提出,先向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未滿20歲之當事人如何申辦調解?
- 遇到車禍事件時,若想要快速解決糾紛、避免繁冗的訴訟程序,可選擇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
- 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名單DOCODF調解範圍 1.
- 三、經兩造〈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條限制。
- 雙方當事人之爭執,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即當場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區公所轉報法院覈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
(五)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 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 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5,000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 本局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使爭議問題得以圓滿獲得解決,減少勞資雙方因爭議事件涉訟,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設有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等處理機制。 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土地權利爭議(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第5項)。
當事人如係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則父母親(法定代理人)均須出席,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父或母親之一方未能出席者,則應提出委任書委任另一方代理出席;父母親皆未出席者,則皆應提出委任書委任年滿18歲之成年人代理出席。 1.消費者提起第二次申訴,將由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受理,於有必要時會請雙方到現場開協商會議,由消保官以公正第三方身分主持會議,協助雙方處理消費爭議。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08:30至12:00,13:30至17:30。 建議最遲於17:00前到場,因現場文書作業處理需要時間。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移送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案件 1. 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之權利爭議(土地法第59條第2項)。 調解相關問答問答義務律師諮詢時間?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2025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公室。 1.請向對造人住居所之調解會申辦。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業務與法律諮詢
消費者亦可直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至本所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書或自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聲請書(一般調解聲請書、車禍調解聲請書及委任書),書寫後親筆簽名,並寄送本所調解委員會。 (四)如無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至第276條規定,法官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就特定事項為表明或聲明所用證據。 法官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可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再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如有調查證據必要,可依爭點整理結果命當事人本人到場接受訊問,及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證人或進行勘驗、鑑定等調查證據手段。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顧名思義,強制調解事件意指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先經過調解的程序,如果無法在調解過程中取得共識,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法律諮詢及聲請調解
為紓減訟源,本市前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自92年4月成立「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該委員會之成員除由本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參與外,亦聘請民間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參加,以期藉著綜合各類型案件之專家所提供之意見,來達到衡平調處結果,發揮最大之功能。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調解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以後也不能就同一個爭議再提起訴訟。 調解流程、費用大公開當遇到某些法律紛爭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其中又分為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後者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負責調停兩造的爭議。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 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 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2025 本區調解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難解紛,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專區
六、進行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准予覈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五、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範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三、經兩造〈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條限制。 如有涉及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糾紛者,請攜帶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或土地鑑界圖(均限三個月內)及土地分割方案等資料。 1.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受理消費者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後,將請雙方到現場召開調解會議,並由本府所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委員包含律師及各行業之學者專家)主持會議。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六)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 因此,倘廠商就調解事項未能得到滿意結果,恕不退回所繳之調解費。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移送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案件 1. 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移送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案件 1.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二)由服務人員代填寫:聲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聲請調解前,如當事人業已提出告訴、告發或起訴,並有地方法院或檢察署現正審理或偵查之案號,請於本欄填上該法院或檢察署之機關全銜及案號。 民事事件應向對造人(被聲請人)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政府在各鄉鎮市公所設立調解委員會,就是要協助區民解決以上問題,歡迎您多加利用。 二、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由分案人員視案件訴訟標的金額、事件類型,區分為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與非強制調解案件。 民事訴訟在起訴之前,有部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必須先經調解,這些事件叫做強制調解事件。 此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至於事件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法律諮詢服務由本所調解委員會委請執業律師為民眾解答法律疑難,法律諮詢服務完全免費,歡迎市民多加利用。 原則上,民事相關的紛爭和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都可以聲請調解。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私下和解 vs. 申請調解
歡迎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您可於網站上搜尋欲申辦案件之基本資訊,下載相關書證表單,部分案件亦提供網路申請服務。 社會經濟急速的發展,除造成不動產問題日形複雜外,亦使不動產爭議事件驟增。 如僅能透過司法途徑才能解決,除曠日廢時,徒增社會成本外,亦有礙不動產經濟利用。
如經審查未能正確提供者,將請您補正提供身分證資料後,始能進行審查程序。 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業務職掌
(一)每週一至週五8時30分起至17時30分止,中午12時30分至13時30分休息,國定假日及天災停止上班日不提供調解聲請之服務。 疫情期間為控制調解人數,避免羣聚,調解時間均由本會排定,不接受民眾自約調解時間,亦不現場受理臨時調解,敬請見諒。 一、服務項目分為: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無權佔有、扶養、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消費者債務清理及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4.該日所排定服務律師若臨時有事無法諮詢時,本所得隨時機動調整商請其他律師提供諮詢服務或暫停服務乙次。 (二)為加強服務民眾,增設服務時段星期一晚上5時30分至7時30分(晚上5時於1樓開始受理現場登記)。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上午8時30分開始受理現場登記)、星期五下午2時至4時(下午1時30分開始受理現場登記)。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本所調解委員會依據「鄉鎮市區調解及法律扶助業務手冊」規定 ,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35條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 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服務電話及服務時間
3.法律諮詢服務由本市民政局委請執業律師為民眾解答法律疑難,並均具有民、刑事暨家事案件等之專長,且完全免費,歡迎市民多加利用。 3.檢具公共設施建號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等。 未滿20歲之當事人如何申辦調解? 1.須由父母共同代理提出申請。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民事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之不動 產糾紛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應繳納調處費用: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1.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新臺幣15,000元。 由當事人一造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地政局)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3.檢具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遺產清冊(不動產須檢具權狀影本)。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 申請人向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案件(受理窗口:地政局) 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分割糾紛爭議(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 最佳車禍和解地點
你是否曾為朋友借錢不還而煩惱? 屋頂天花板漏水樓上鄰居相應不理而長期困擾? 或因車禍對方避不見面而不知如何是好?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2025 臺北市調解委員會2025 這些小事認真追究起來既耗時又浪費精神,甚至還傷了朋友感情、鄰裏關係,而上法院除了麻煩還是麻煩。
3.檢具土地權狀影本、佔用位置圖等。 1.請向對造人住居所或車禍地點之調解會申辦。 5.「事件概要」欄:請先填寫事件之事實經過或法律關係,再記載所生糾紛或爭議,最後表明擬願接受之調解條件。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