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267大著數2025!專家建議咁做…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學說認為應先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給付之規定,由債務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再以債權人與有過失之規定(民法第217條規定)來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之責任。
  • 第227-2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226: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但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護人。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民法226: 法律論壇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2262025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
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
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
    法院以判決定之。
  • 受寄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
    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226: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
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226: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2262025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226: 第 三 節 效力

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
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 民法226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佔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佔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佔有之人。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民法226: 第 一 款 契約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它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爲清償。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爲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226: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謹按本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其僅給付之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並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債權人遇有此種情形時,僅得解除其契約,蓋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復予以解除契約之權,使債權人之權利,得受充分之保護也。

民法226: 第 十 章 佔有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
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
之利害關係。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民法226: 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226: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226: 土地登記規則 § 26|登記義務人、權利人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民法226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
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
條件不成就。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226: 民法§226損害賠償係採「完全賠償之原則」。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
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
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
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民法226: 第 四 節 共有

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民法2262025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 民法2262025
權所擔保之債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
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 民法2262025
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
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
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
之權。 民法226 民法226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
收受。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在契約尚存在之時,無權處分人如果受有利益,係基於該契約所致,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故不成立不當得利。 不能直接適用是因本條乃用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與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不同。 如果買賣時收受訂金,則推定為契約成立,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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