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7312大好處2025!內含民法373絕密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93條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283條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民法3732025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77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17條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民法373: 第 十 章 佔有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
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9條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
    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
    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謹按買賣之標的物,於其交付前,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而滅失毀損者,損失應歸何人負擔,古來學說聚訟,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此所謂危險擔保之問題是也。 本法明定買賣之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其利益及危險,應自交付時起,均使買受人承受負擔,所以杜無益之爭議也。 團體交涉權係為促進勞資或僱傭團體自由進行團體交涉,簽訂團體協約,決定各項勞動條件之權利,乃和平之手段,姑且不論;單就罷工權而言,我國也已建立相當完備之法制。

民法373: 第 一 款 契約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
消滅。 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
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
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 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 第514-12條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
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373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373: 第 二 款 清償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
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
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民法373: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
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
,董事應召集之。

民法373: 法律情報基盤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
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
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民法373: 民法のおすすめの本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22-1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411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民法373: 民法 373條 (抵當権の順位),  374條(抵當権の順位の変更)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民法373: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65條第六百三十一條、第六百三十五條及第六百三十八條至第六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承攬運送準用之。 第593條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586條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373: 第 十六 節 運送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373: 受保護的內容: 民法第373條與不動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
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
害賠償。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民法373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民法373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15條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
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
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民法373
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
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373: 第 四 款 契約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373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
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
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民法373: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373: 第 一 節 買賣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佔有者,該他人為間接佔有人。 民法373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
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29條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26條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為必要之說明。 第621條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01-1條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民法373: 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經過基本概念之訓練後,再藉由擬答檢視爭點掌握是否完整,強化答題技巧。 不過,二手車的購買卻存在許多要注意的地方,不論是車況、貸款、二手車契約等等,一不小心就可能喫了虧。 因此本篇 [ 法律專欄 ],便以 民法3732025 U-CAR 網友的實際案例,為大家解答二手車保固問題。 在車輛買賣的選擇,除了新車市場之外,二手車也常常是不少民眾考量的選擇。

民法373: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依據《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方發現買賣標的有瑕疵後,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通常限於重大瑕疵)。 依據《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因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但若無書面契約,消費者舉證上會較為困難。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
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
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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