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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並且避免對於不同意見的攻擊、惡意謾罵言論。 換句話說,倘若債務人近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提出或無法按時提出給付者,例如因政府命令導致交通受阻導致交期遲延或取消出團行程,將可免除給付之責任。 1、要構成詐欺,必須要證明出賣出賣時就明知有滲漏水的狀況、及有白蟻蛀蝕之情形,卻刻意隱瞞,影響買受人對房屋價值的正確判斷,使買受人受有交易價傎減損的損害。 2、賣方願意支付滲漏水修繕費用以及除白蟻之費用,但對於原屋內之被白蟻蛀蝕之固定物裝潢,房仲則是以「賣方賣的是房屋,不是裝潢。」拒絕支付裝潢被白蟻蛀蝕之處的修繕費用。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225: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 如案例4,此時債權人A可向債務人B請求損害賠償(但B可主張A也有過失而減少賠償額),B也可向A請求房屋價金。
  •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之債權。
  •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民法2252025
民法225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225: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 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準退
社者,不在此限。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民法225: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
相同。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
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民法225 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

民法225: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225: 第 十 節 委任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
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
,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
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
人之責任。

民法225: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
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
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
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民法2252025
示證券。

民法225: 第 三 章 遺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225: 民法225條: 不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225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民法225: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4年 民法概要(一)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225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民法225: 第 二 節 區分地上權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
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
項情形準用之。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民法2252025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225: 第 十 章 佔有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
左列之規定: 民法225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民法225: 第 五 節 租賃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寄託
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
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
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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