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四版)12大好處2025!(震驚真相)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民法總則(四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 第81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行政函釋第44條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條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民法總則(四版)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準備要領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財團法人法、新的大法官解釋及法院判決、案例分析方法及時效障礙制度等,俾利於學生學習。 對於名詞解釋型考題之解答,考生想要拿高分,無非要注意兩件事情:第一,內容篇幅不應該過少,所以必須能夠快速的從不同面向來解題,來抓住此題的基本分數。 第二,在有基本分數的基礎上,應該試著衝高本題的分數,那就必須深化答題的內容。 要做到此,筆者建議考生可以掌握幾個解題步驟面向,說明如下。 為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本網站使用Cookie分析和其它追蹤。 當您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Cookie技術支援。

  •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民法總則,指關於民事實體法的基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一般都設有總則編,如中華民國民法總則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

民法總則(四版): 第三章  法 人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民法總則(四版)2025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民法總則(四版)2025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總則(四版): 第一章  基本規定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四版)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 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三版)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民法總則(四版)2025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民法總則(四版): (三) 民法的範圍與發展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民法總則(四版)2025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民法總則(四版): 第一章 – 民法的基本觀念 | 臺大法律 陳聰富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民法總則(四版)2025 民法總則(四版)2025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民法總則(四版):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民法總則(四版)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民法總則(四版)2025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01條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5條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王)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爲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爲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爲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總則(四版)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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