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參加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工作年資,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始合併計算。 僱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
局。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暫以僱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
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並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
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
- 僱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 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按期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僱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
局。 - 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
- 僱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僱主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 僱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僱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自營作業者每月自願提繳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並於再次月底前,由自營作業者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之金融機構帳戶扣繳之。 僱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僱主繳納。 自營作業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或錯誤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向勞保局辦理變更。 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 未曾參加同類科考試的朋友,不是相關科系畢業的人士,對於本類科的考試科目及命題內容,應是相當的陌生。
-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 同時若能多閱讀與勞工議題相關的報導,以及翻閱勞動部出版的〈臺灣勞工〉(雙月刊)以及勞動力發展署出版的〈就業安全〉(半年刊),深信對於現況的瞭解會有更多的幫助,可有效應付部分時事題目的出現。
-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
-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
三、其他現金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於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並掣發收據,按月彙繳保險人;其預收之保險費於未彙繳保險人以前,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所生孳息並以運用於本保險業務為限。 各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必要證件或資料,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條文內容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僱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全數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發給。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2025 金申請書。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提前 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 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背面影本。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查詢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僱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僱主或委任單位應即填具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勞保局辦理變更。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2025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暫以僱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並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 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沿革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三十日。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核發月退休金數額時,應以勞工決定請領月退休金之年限,作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累積收益,不得低於同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積收益。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僱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新舊僱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僱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僱主向其收取後,連同僱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 僱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僱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印製「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法令解釋彙編」45萬本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僱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僱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僱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相關法條
僱主應將徵詢結果填具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提繳申報表寄交勞保局,並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留存一份。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本條例勞工退休金制度時,除依第一
項規定以書面向僱主表明外,並得以書面向勞保局聲明。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應以書面
為之,並親自簽名。 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時
,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僱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 僱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
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
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