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已辦理商業登記且僱用員工 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為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如僱用員工未滿 5 人或僅於稅捐機關設籍課稅者,則為勞工保險自願投保單位。 攜帶有本人相片的身分證件(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卡)至勞保局各辦事處,即可當場取得勞保投保資料(包含詳細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及至查詢日止總計勞保投保年資)。 因此從反面來看,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並非為強制納保對象,僅就《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準用下,事業單成立投保單位自願辦理加保。
就保法並未如勞保條例區分事業單位之員工數,也就沒有前段之問題。 另外艱困就業機會地區是否如日本增列補助,以促進勞動力的職業和地域流動? 政府可以向企業提供稅收和其他激勵措施,以便在高失業率地區找到工作,或者他們可以在預期季節性失業期間分配資金來創造就業機會。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保障大不同,讓你一次看清楚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僱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第21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4﹞本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就業保險法: 第三章 保險財務
六、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協助企業與勞工一起渡過經營困難期,發揮穩定就業的功能。 查「以工代賑」臨時工依本會89年11月30日勞資2字第 號函示,如屬私法僱傭關係之範疇,應參加就業保險,而如屬公法救助扶助關係者,則非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另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不論僱用勞工人數多寡,皆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 ﹝5﹞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法2025 老年給付或公保養老給付者,不得參加本保險,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因渠等已有各該保險給付照顧其退休後之生活,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故不予納入本保險之投保對象。 惟本案符合公保養老給付請領條件並退出公保者,於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前,尚未享有該給付保障,如再受僱從事工作,仍應依規定參加本保險。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 ;如果於失業給付期間屆滿前提前就業可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如果是因為非自己願意的原因離職而登記求職並安排職業訓練可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修正案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就業安全保障大躍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公佈日施行。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覈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立法院今日(12月2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條文,放寬父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鼓勵父母共同擔負育兒責任。 僅參加就業保險之單位填妥就業、勞退 2 合 1 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派人專送或掛號郵寄勞保局。
就業保險法: 印製「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施行細則」7萬3千本
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1﹞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3﹞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及失業後之職業訓練暨獎助僱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給付及申請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惟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已辦理商業登記且僱用員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為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如果僱用員工人數未滿5人或僅於稅捐機關設籍課稅者,也可以自願的方式投保。 ﹝1﹞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4﹞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就業保險法: 幸被公司資遣時,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圖/勞工保險局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
,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
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奬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眷屬健保費補助。
就業保險法: 保險不是有買就好!老後保險怎麼買?保障多少才夠?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委王如玄特別感謝勞工朋友的督促及各政黨委員共同費心竭力為勞工爭取權益,本次修法係就業保險92年開辦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擴大加保對象、增加給付項目及延長給付期間等對勞工就業安全保障均有莫大助益。 ﹝2﹞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第10~24條【保險給付】
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
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
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
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
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
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
就業保險法 或職業訓練。 政府在 92 年度實施《就業保險法》,目的是為了提昇勞工的就業技能、促進就業、還有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包括 4 項保險給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
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
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
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
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
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第28條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第25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就業保險法2025 就業保險法 ﹝1﹞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1﹞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就業保險法: 僱主應於勞工到職日為其辦理勞、就保,新法5/1上路、擴大納保對象|職場新訊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失業後因為收入中斷,各種生活開銷、家庭負擔都會迎面而來,這些補助或多或少能幫助失業勞工減輕失業期間的生活壓力,但因為以上補助都是依照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來給付的。 只要您原先有投保健保,且符合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請領資格,就能獲得健保補助(符合資格將會直接補助不須另外申請),除此之外,如果失業前眷屬(配偶、父母等)有依附在公司投保健保,也可一起補助。
就業保險法: 失業給付條件放寬上路!扶養「無工作父母」,今起多領20%薪
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 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 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就業保險注重勞工朋友「短暫離開工作」時的基本生活保障,包含失業給付、提早就業奬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的被保險人及眷屬健保費補助。 第29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
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
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
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
業給付。 如果領完失業給付仍然找不到工作,可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的職業訓練課程,繼續領取6個月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職訓生活津貼和失業給付的補助金額計算方式相同,但無論失業勞工身分是中高齡或身心障礙證明,最多都只能領6個月。
就業保險法: 失業給付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就業保險法: 就業相關補助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二、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亦可能面臨失業之風險,為提供其就業安全保障,將其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2﹞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及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
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時,職業災害保險將按相關規定,給予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各項補償。 第19-2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第17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就業保險法: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
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
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
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 就業保險法
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僱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
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
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
知保險人。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
,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
之翌日起算。 勞動部說明,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就業保險法: 降低染疫風險 勞動部:失業給付即起可透過線上申辦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不得為權益證券及衍生性
金融商品之投資。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
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就業保險法
,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
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如果保費全部由勞工負擔,勞工可以要回應由僱主負擔的部分;或是如果因為沒有投保或是高薪低報的情況導致「不能請領」給付或「給付減少」之損害,也可以向僱主請求賠償。 可以檢附在職期間的出勤資料、薪資明細、扣繳憑單、自行已查得之勞就保明細等資料,說明僱主可能有前述的違法,以「書面郵寄」或親自至「勞保局」提報檢舉。 單位填妥勞保、健保、勞退 3 合 1 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派人專送或掛號郵寄勞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