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解題書11大著數2025!內含民事訴訟法解題書絕密資料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 以108年度律師司法官考試來說,民事訴訟法只考了2題,而且其中民事法綜合題是以實體法的考題為主軸,民訴的部分只申論式的考了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因為不涉及解題的步驟,所以我們就沒有將本題放在本書中,請各位另行參照。
  • 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 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2025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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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 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民事訴訟法§133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B)之論述為合法送達,為本題正確選項。 這個作法的好處就是迅速掌握考相100%的學習重點。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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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準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前項命返還給付之裁定,非對於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再為抗告時,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2025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 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
  • 優點一樣是淺顯易懂,但爭點不夠全面,而且架構就沒有像老師的刑總那麼優美,尤其是社會法益以及財產法益的部分,比較雜亂,可能需要多看其他本書來補充或建立體系。
  •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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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法學(一)佔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 一、綜合法學(一)佔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 (四)民事訴訟法§137Ⅰ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此稱補充送達,(D)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73Ⅰ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D)之論述正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15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侵權行為地之雲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B)非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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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會這麼做也是在為二試做打算,欲藉此釐清一些易錯概念、多看一些實務判決還有熟悉法條。 前者雖然可以打底用,不過…老師在書中的文筆不是很流暢,標點符號運用也不是很適當,加上沒有背景知識,讀起來會相當苦手。 建議直接拿汪老師上課講義&勤抄筆記打底,之後把這本書當參考用,尤其是在重大事由解約權的立法論,以及後半的實務分析區。 但如果沒有要準備臺大法研的人,要為國考考量的話,請直奔後者吧! 後者的內容很完整,概念介紹也清晰易懂,可以清楚掌握實務及通說的爭執,以及英美法與大陸法對於保險法基礎理論的論爭。 這系列的書比較不適合初學者使用,較適合已經對債法有一定基礎之人使用,理由在於這系列的書並非使用民法傳統的體系來介紹民法,而是用陳老師自己的體系,所以債總債各以及民總的內容通通都是混在一起的,且主軸在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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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收錄的題目,林政豪律師的書有收入海量的題目,也是滿適合拿來增廣題型見聞;張璐老師的書雖然收錄較少,但並不會不足。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2025 使用方式建議等到後期練題目或看第二輪的時候再使用,以此來記憶爭點。 對於想要再快速瀏覽民訴重點或是再參考其他作者寫法的讀者,本書篇幅適中,讀起來比較沒負擔,收錄具有考試價值之經典題型,也是考試重要性的爭點,各爭點整理的學說和實務豐富。 對於已經讀完其他作者的解題書後,想要再參考不同作者寫法的讀者而言,更可以選擇本書並作為複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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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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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2025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 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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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章節收錄的主題都很豐富很足夠,後面也有實務見解整理,是我接受行政法實務判決以及培養爭點意識的重要窗口。 而且這本書小小一本,真的是可以隨身帶著唸的那種XD。 而且因為我看的是105年版,但行政法是一科非常注重實務見解的一科,所以不少爭點都要重讀。 行政法這科比較沒在看教科書(只有對照看李建良老師的基本十講),主要都是看參考書、實務見解還有以前大學行政法課程的筆記、文章。 會買兩本純粹是因為我對刑事訴訟法的愛,想看一下不同人的寫法才買的,其實都很推!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2025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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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將通知書附卷;其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由於近幾年事務繁忙、雜務纏身,本預定去年的出版只好先行暫停,不過也藉此讓筆者有重新檢視本書內容之機會,並為因應日漸困難的國家考試,增添更多的見解及內容,希望能對本書的讀者有所幫助。 本公司收到您所退回的商品及相關單據後,若經確認無誤,將於7個工作天內為您辦理退款,退款日當天會再發送E-mail通知函給您。 如果您所購買的商品是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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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

此科目在國家考試裏出題的年代相當久遠,不同考試類別之間亦常參考精采的題型,只要將歷屆試題多予演練加以分析,很容易找出考題的範圍。 5.擬答援引的法條、實務見解,並非一字不漏地複製貼上,而是筆者模擬自己在考場的情形寫下,畢竟考試的時候,是沒辦法一字不漏貼上,但實務見解仍會以註腳的方式,完整呈現,供讀者參閱。 2.修改內容及更新修法條文 書籍特色 1.本書是一本碎碎唸的解題書,對於法律概念,幾乎都會有註腳說明。 下表羅列司法特考三等、四等、五等各等別、類科歷年考試試題(含申論題詳解解答),提供給準備考試的同學下載。 本書內容之撰寫、擬答之研析中均力求引用最高法院見解的表述,以間接精進自身法律文字論述之能力,簡要表達出答題內容,突破取分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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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王老師這本同樣也不易察覺爭點所在,不過有關民法185、187、188、190~191-3的各種侵權行為的要件及爭點,可以用張律師的書打底完之後參考這本補充。 5.收錄至最新考題(111年司律及111年法研所),讓讀者能瞭解命題趨勢。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 每個爭點也都整理至最新的實務判決,讓讀者能掌握實務脈動。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 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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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法院。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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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 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由調解委員簽名後,送請法官審核;其經法官覈定者,視為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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