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一、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附件下載文件置有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代為申請。
-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
- 被保險人如擁有與本局合作之金融機構核發之勞動保障卡,可先至各發卡銀行的網路ATM網頁,由發卡銀行認證身分後連結本局e化服務系統,選擇查詢個人之投保年資及詳細投保資料。
- 被保險人親自攜帶有本人相片的身分證件(例如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IC卡)至勞保局聯合服務中心(總局)或全省各辦事處,即可當場取得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包含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投保薪資及至查詢日止總投保年資)。
- 惟如屬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考量其實際收入不隨基本工資調整,故不列入勞保投保薪資逕調對象,勞保投保薪資仍維持25,250元。
- 本人於TWCA申請核驗本人之中華郵政儲金帳戶資訊,經本人於TWCA服務平臺輸入儲金帳號、身分證字號等資訊,同意透過TWID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郵政儲金帳戶資訊核驗指示要求。
-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服務功能簡介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2025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2025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適用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2025 被保險人向勞保局合作的金融機構(目前為土地銀行、臺北富邦銀行、臺新銀行及玉山銀行)申請勞動保障卡,就可上網由發卡銀行認證身分後連結勞保局網頁,選擇查詢被保險人的投保年資與異動資料。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應如何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或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自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根據勞保局統計,96年度符合25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投保單位約14萬家,該局為辦理96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將自12月中旬起寄發通函及申請書表至14萬家投保單位,請各投保單位配合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已刪除製發勞工保險卡的規定,勞保局從98年7月1日起停止製發被保險人保險卡,投保單位可透過勞保局每月隨繳款單寄發的被保險人異動清單核對所屬被保險人異動情形,避免漏為員工加保或調整投保薪資,而受到罰鍰處分。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附表所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保險人為審核第一項診療費用,應聘請各科醫藥專家組織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請參閱下表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Q&A
勞保局表示,本次逕調相關事宜,已於111年10月份繳款單(同年11月25日前寄發)背面印製通函周知投保(提繳)單位,並於e化服務系統公告。 又實際逕調之被保險人名單,將列印於112年1月份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併隨當月保險費(退休金)繳款單於112年2月25日前寄發,網路申辦單位可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下載。 屆時請投保(提繳)單位詳細核對,如不符事實,可於繳款期限內向勞保局反映。 被保險人親自攜帶有本人相片的身分證件(例如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IC卡)至勞保局聯合服務中心(總局)或全省各辦事處,即可當場取得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包含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投保薪資及至查詢日止總投保年資)。 如係委託他人查詢,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代為申請。 被保險人備妥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即可由本局全球資訊網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專區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本人投保相關資料。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保險年資及查詢投保資料管道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覈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申辦服務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書面申請(來函、傳真及後送承辦單位處理):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如係已退出勞保之單位,另需提供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您的個人數據將用於支持您在整個網站上的體驗,管理您帳戶的訪問權限以及我們的隱私政策中描述的其他目的。 112年起,最低基本工資為26,400元,隨著基本工資調漲,民國112年的社會保險的投保級距表已經出爐,如下列表格。 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代為申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保險年資及查詢投保資料管道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申辦服務
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未達新分級表第1級者(低收入者除外),本局自112年1月1日起逕行調整為26,400元。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至於如何判定是否為經常性或非經常性所得,勞工局還是會依據實際發放的原因來做判斷,而非只依照科目來做認列。 從這張表格可以看出勞保的投保級距最高到45,800元;職保最高到72,800;健保為219,500;勞退則為150,000。 這四種社會保險的最高投保級距都不同,這也是大家常常忽略的細節。 請各位老闆、人資夥伴在進行調整投保級距,需務必牢記此差異,纔不至於投保錯誤,特別是勞、健保局每年都會與國稅局連線,進行資料查覈,如果因為投保不實,造成勞方的權益損失或是資方被開罰「高薪低報」,那就很冤枉了,所以公司在這方面不可不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Q&A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應如何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投保單位所申報投保薪資如低於上述規定,本局將直接更正,不再另行通知。 為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勞保局將主動針對投保薪資第1級(原25,250元)之被保險人辦理逕調作業,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26,400元。 惟如屬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考量其實際收入不隨基本工資調整,故不列入勞保投保薪資逕調對象,勞保投保薪資仍維持25,250元。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及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刪除現行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25,250元,現行第2級26,400元遞移為第1級,其餘金額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調整為13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調整為23級。 此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備註欄將增加25,250元等級。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請參閱下表
請敘明單位保險證號、員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寄至本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俟本局查明,再另行函復。 二、 委託他人: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代為申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服務功能簡介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Q&A
被保險人必須先親自向戶政單位申請發給自然人憑證並備有讀卡機,即可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本人投保相關資料。 申請自然人憑證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憑證作業,即可明瞭申辦作業條件及程序。 此項檢查全年均可申請辦理,投保單位可視情況分批為其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惟與上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1年。 惟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提出申請,符合該項檢查規定之被保險人得自行洽勞保局索取,或至該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自行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逕向該局申請,經審查後另行通知被保險人。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來電說明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及最近服務單位名稱,確認係本人來電,即提供查詢勞保投保總年資,但不提供明細。 勞保局提供多元查詢管道,讓勞工朋友可以隨時查詢個人勞(就)保投保資料,除了可確認僱主是否依法辦理加保外,更可瞭解累積的投保年資,以確保自身的保險權益。 三、投保單位為覈算員工老年給付需要,可來電敘明屆齡退休員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單位保險證號、中文名稱,即有專人提供查詢投保總年資服務。 答: 以書面申報加保之投保單位,可將資料表連同其它加保應備文件,一併寄(送)勞工保險局;以網路方式申報加保者,請依網頁提示訊息引導,按申報流程上傳資料表。 無法上傳成功可依下述網頁內提供之電話及分機代表號來電詢問,網址如下:連結。
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2025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應如何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在「查詢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服務項目中,輸入身分證號碼,即可查詢目前是否加保中,如欲查詢勞保總計投保年資及最近一筆異動資料,則應輸入身分證號碼及曾服務單位之保險證號。 需填寫保險證號碼(被保險人本人申請變更時,保險證號碼依最近加保中或退保之投保單位填寫)。 一、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需更正時,可由本人或投保單位填寫「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以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本局辦理。 (二) 如果被保險人在68年以前就曾參加勞保,該部分勞保資料均已登錄在本局人工製作之保險卡上永久保存,為方便計算年資,這些資料本局已陸續歸併鍵入電腦檔案中,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本局會主動將其前後投保年資都會合併計算,不影響被保險人的勞保權益。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申辦服務
答: 勞保局為促進前端加保與後端給付作業之順暢性,加速審查外籍勞工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案件,投保單位於申報外籍勞工加保時檢具「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將可協助勞保局日後親屬資料之審查。 被保險人來電敘明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及最近各服務單位名稱,即可提供查詢勞保投保總年資。 投保單位可派人攜帶單位及負責人印章,至本局各地辦事處,當場填寫查詢服務單,或攜帶蓋有單位及負責人印章之公文及來人之身分證或其他可辨識身分的證件正本(如駕照或IC健保卡),申請員工之投保資料。 二、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選擇其中之一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繼續加保。 (二)勞動保障卡查詢:向土地、臺北富邦、臺新及玉山四家銀行申請勞動保障卡上網由銀行認證身分後連結勞保局網頁即可查詢。 另使用勞動保障卡透過發卡銀行實體ATM可查詢個人最近6筆的勞保異動資料及勞保總年資。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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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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