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本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 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覈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本法第二十三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2025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覈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但營業人及買受人均拒絕簽名或蓋章者,由稽查人員載明其具體事實。 本章第一節之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外,於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第四章 稅額計算 第一節 一般稅額計算
按照增值額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可以向“財政部”申請覈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臺灣地區以外的事業、機關、團體和組織在臺灣地區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的,應該由勞務的買受人在給付報酬次期開始的15日內就給付額按照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的稅額並繳納。 其給付額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以及典當業等的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需分配3%計算營業稅稅額繳納;但是,買受人爲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的,免予繳納。 如果是兼營規定的免稅貨物或者勞務的,繳納的比例按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的規定繳納應納的稅額。 臺灣地區以外的事業、機關、團體和組織在臺灣地區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所開立的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的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前述規定辦理。
-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的稅款,應當由納稅義務人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覈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臺灣地區“營業稅法”規定,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稅法規定最低爲5%,最高爲10%,具體由“行政院”覈定,目前核定的徵收率爲5%。 因此,除了免稅和零稅率的項目外,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爲5%。 除此之外,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銷售貨物:(1)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註銷登記時,該固定營業場所溢付之營業稅,由總機構留抵應納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2025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自核準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 營業人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覈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覈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 零稅率是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爲零,由於銷項稅額爲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爲著作權之標的。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爲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覈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第一節 稅籍登記
﹝2﹞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2﹞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視為銷售貨物,包括海關拍賣或變賣扣押物、擔保品、逾期不報關、不繳納關稅或不退運貨物在內,並不受第十九條之限制。 前二項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三個月。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第44條規定,應如何處罰?(
非加值型營業稅以銷售額乘以上述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其中兼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可以申請依照“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但經覈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2025 另外,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3﹞第六條第四款所定之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須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105年)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前條第四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覈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併同存證。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2025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第四章 稅額計算 第二節 特種稅額計算
零稅率是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爲零,由於銷項稅額爲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臺灣地區“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列舉了31項在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例如,出售的土地、醫院提供的醫療勞務等。 當銷售免稅貨物予買受人時,並無法從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同時這些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覈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 ﹝1﹞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覈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3﹞前項營業人,免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轉供其營業以外使用時,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2﹞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1﹞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 2010年12月,將“營業稅法”第51條有關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依該條規定應處之罰鍰由現行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調降爲“5倍以下”。
營業人銷售的貨物或勞務按照規定適用零稅率的,應該申請以每月爲一期,在次月的15日之前按照前項的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該繳納或者溢付的營業稅稅額;但是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 非加值型營業稅僅適用於特定的範圍,即課徵總額型營業稅之範圍包含: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業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等,按其銷售總額課稅。 因其進項稅額不能通過扣抵(銷項稅額)方式退還或向主管機關申請退稅,而成爲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的額外成本。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2025 住商向行商進貨而未扣繳行商營業稅者,依舊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 第二十二條規定,固應責令賠繳行商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但依同法第八條規定,營利 事業已依法為營業登記者,即為住商,如向之進貨,自不能視同向行商進 貨而依前開規定責令賠繳行商營業稅。
﹝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2﹞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 但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口貨物,應徵營業稅之比例及報繳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但買受人爲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爲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一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適用對象租稅減免規定或租稅獎勵措施相關說明銷售本法第7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者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 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 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 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第三節 申報繳納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覈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主管稽徵機關,得覈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_(民國100年11月) 中華文庫
臺南市稅捐稽徵處以原告購入原料既未能提供進貨發票以資 查覈,認係向行商進貨,而未代扣代繳行商營業稅,限期責令賠繳,自非 無據。 ﹝1﹞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1﹞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佈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 ﹝1﹞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補繳營業稅。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覈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應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爲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爲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覈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2025 ﹝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依本法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或補徵之稅款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4﹞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覈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第五章 稽 徵 第一節 稅籍登記
﹝1﹞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1﹞營業登記事項、申請營業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2﹞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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