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2條懶人包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勞基法第2條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之。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
    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
    前一日為之。
  • 勞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或排定後依本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僱主依本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勞基法第2條: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基法第2條2025 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僱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基法第2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勞基法第2條2025 僱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第2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勞基法第2條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覈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覈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基法第2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勞基法第2條 本法所定僱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
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勞基法第2條: 工資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僱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勞基法第2條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基法第2條: 法規查詢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僱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
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勞基法第2條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基法第2條: 第 六 章 退休

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
能,乃將第一項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正為「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二 原條文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較為繁瑣,各方反應不符實際需要,爰將延長工
時之要件及程序予以修正,明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延長工時。 至於每 勞基法第2條
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勞基法第2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當地
主管機關,為僱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
縣(市)政府。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
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
前一日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
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勞基法第2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僱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