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條文2025詳盡懶人包!(小編貼心推薦)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
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 民法條文2025
銷或限制之。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
認。

  •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
    得之利益。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
終止時支付之。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民法條文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民法條文: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民法條文2025 但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護人。 民法條文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
更前項之指定。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
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民法條文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
不在此限。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
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民法條文: 繼承編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
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公證人
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民法條文: 民法典之構成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條文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民法條文: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委託人死亡、終止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終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民法條文: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法條文: 第 四 章 監護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民法條文2025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216條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民法條文 行政函釋第1211條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第1204條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行政函釋第1197條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民法條文: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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