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薪俸待遇:僱二等一級3萬3,140元起薪;並由受僱單位依規定辦理投保勞、健保及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退役軍職或免疫人員應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具現役身分報名參試時,應檢附單位同意公函,甄試錄取者須於進用生效日前完成退伍(離職手續)。 (四)處理時限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以半日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算。 9、逾限超過15日辦結件數佔逾限辦結件數百分比(9/10):係「逾限超過15日辦結件數」與「逾限辦結件數」之比。
(二)文書流程管理之實施,為一整體作業,應由各級承辦人員自我管理做起,以業務單位主動導正為主,文書單位稽催及專責管制單位之協調、管考為輔。 3、使用與呈現:凡經點收歸檔之電子檔案均應依其設定之使用權限,將電子檔案列印成紙本或以電子郵件、線上瀏覽等方式提供使用,其中電子檔案線上瀏覽時,得提供任一陳核流程人員修改與批註文字之簽核頁面呈現功能。 審核處理:提供依申請審核結果登錄或修改申請內容,得視需要產出審核通知及檔案應用簽收單,提供線上查詢申請應用審核處理結果者,應具備身分認證之功能。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2025 調案申請:提供以案件或案卷查詢結果,選擇調案範圍,並產出調案單或線上申請之功能,另得視需要註記機關間借調或調用檔案期限之登錄。 6、歸檔稽催:提供依預定之應歸檔日數檢核公文辦畢日期,依單位、承辦人員及辦畢日期起迄期間等條件,產出逾期未歸檔案件稽催單,並得視需要於屆期前提醒通知之功能。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2025 (三)文書及檔案管理作業應整合介接,如異質系統間傳送文書或檔案目錄資訊時,應依附錄5之四(一)之公文檔案管理傳輸格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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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件處理:提供將不符點收作業規定之公文註記其退件理由、退件日期,並產出退件清單或其電子檔之功能。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 (五)完成數位化作業所產出之電子影音檔,應於匯入系統時確認其資料電子檔之完整性後,附加機關憑證電子簽章後,產生電子檔案封裝檔,應依附錄5之四(二)之電子檔案封裝檔格式規定。 (四)傳送或接收文書時,應檢核轉出或接收文書之雜湊資訊,雜湊資訊錯誤,依規定回復相關訊息。 (二十一)各機關執行傳遞交換作業人員,應於每工作日定時啟動作業系統進行收發;另收文端對所有來文均應進行收文作業,不得選擇性收文。 (十四)註冊機關名單,應由公文電子交換管理層機關統一公告,並提供交換註冊及異動資訊供各機關下載使用。
- (一)為提高文書製作品質、加速文書核擬效率、掌握文書處理流程、提升公文交換效率、增進檔案管理效能、便利民眾申請應用,並建立文書檔案合一之電腦化標準作業流程及共通準則,特訂定本規範。
- (一)各機關依權責劃分或權責主管指定負責陳情案件登錄之人員應將該類案件以陳情類別登錄管制資訊系統,再分由相關單位辦理。
- 八十一、專責管制單位或人員為加強文書流程管理功效,應與文書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落實文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流程簡化及運用資訊技術執行相關工作;並得視需要與文書單位及業務單位舉行會議,共同檢討改進。
- 四十五、展期申請應登載包括案由、收文(或創簽稿)號、收文日期、限辦日期、展延結案日期、展期次別、依規定案件至多得展延期間、展期原因及陳核事項等基本資料欄位,以備查考。
- 其為「應辦公文總數」減「辦結件數」;亦為未逾辦理期限待辦件數與已逾辦理期限待辦件數之和。
- 如辦理過程需時超過6日者,應分別訂定處理過程各階段之期限,並明白公告於機關網站。
(二)權責人應承辦、權責單位應決定之公文,應即負責處理、適切決定,不得藉故推諉避責或轉移其他單位辦理。 一百三十七、監察院公文主旨或審查意見未敘明辦理期限者,概依監察法規定,以發文日起2個月(含例假日、國定假日)為期限。 行政院應於收到立法委員之前項質詢後20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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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如因機關業務特性肇致實務作業有單位間權責劃分難符作業規範規定之情形,得依業務性質彈性調整。 (二)交換文件以信封封裝後進行公文電子交換,在交換過程中僅需剖析信封資訊,即可獲得所需之傳送資訊,並得透過傳輸對象管理封裝表單機制可將公文電子交換之應用,拓展至其他類型或檔案格式之公務文書。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 (六)機關委由廠商進行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開發或維運時,應要求廠商配合資通安全規定提出廠商內部之資通安全控管,包括開發環境、設備、人員及系統之管理機制。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 八十、各機關應針對本機關之特性,建立文書流程管理制度,指定單位或指派專人負責研訂文書流程管理作業及獎懲等相關規定,以作為文書單位、業務單位及專責管制單位執行之依據。 詳盡之公文處理過程相關事實資訊為基礎,實施自我管理、文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及流程簡化等管理措施,以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及品質。 六十七、機密文書之承辦人員,應隨時與收發及文書主管人員協調聯繫,處理重要之機密案件時,並應洽詢經機關首長指定之保密業務主管人員意見,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二)如受文機關認為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需要,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同意並簽奉單位主管覈定,始得移送單位收發人員變更處理時限。 有關收文、處理時限、改分、調整速別、覈准展期、承辦、會稿、核稿、決行、繕校、發文、銷號、歸檔等作業之登錄,使其連成整體,以切合統計與稽催需要。 十二、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特殊性案件、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十一、一般公文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人員應詳加審核;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覈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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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完成分文手續後即在來文正面適當位置加蓋收文日期編號戳,依序編號並將來文機關、文號、附件及案由摘要登錄於總收文登記表,分送承辦單位;急要公文應提前編號登錄分送。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於檢視來文無誤後,應按收文程序辦理;如發現來文有誤送或疏漏時,應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機密文件經機關首長指定之處理人員拆封後,如須送總收文登錄掛號者,應在原文加註「本件陳奉親拆」或「本件由○○○單位拆封」,以資識別。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辨識方法實施身分辨識程序,並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且應立即傳送回復訊息,並依一般收文作業程序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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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不受前目限制,惟書面指示應併申請表陳核。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 (一)機關公文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單位間有分文爭議案件,應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俾提升效率。 (二十)併辦案件:指各件公文案情相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或是對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基於效率原則所統一處理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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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時效管制:指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之處理時限,所實施之時效管制作業。 檔案蘊含政府各項施政紀錄,見證國家發展及傳承歷史,檔案管理人員肩負完善執行各項管理業務及維護國家珍貴資產的重責大任。 我國檔案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以來,本局陸續制定及研擬、修正相關配套法令,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編輯出版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期使檔案管理實務運作有所依循,處理步驟與流程邁向標準化。 (二)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人員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案件,並應提醒承辦人員並陳報單位主管;對已逾期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時者,應予催辦。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2025 三、網路填報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各類別欄位中之統計件數應以阿拉伯數字整數表述,發文平均使用日數及各百分比欄位則計算至小數位數第2位,第3位數後採4捨5入方式進位。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 文書管理
(一)訂定稽覈項目與抽查百分比,分層實施檢核,俾能達到先期發現問題,適時糾正,以檢討得失尋求根本解決途徑。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 一百二十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9條:依本法第30條委託調查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2個月尚未答復者,由監察院函催之。 一百二十七、監察法第25條: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 檔案應用作業要點與須知
一百四十六、各機關應研訂文書流程管理稽覈計畫,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檢核,依據檢核結果,確實檢討改進,並辦理獎懲。 文書檔案作業手冊 (二)監察案件於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答復監察院後結案,監察院如有再詢問事項,視為「新案」,計列第2件。 一百二十八、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2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 一百十八、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作業,要求行政院對立法院開議期間每一會次立法委員即席提出之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機關首長未答復部分與書面質詢部分,應於20日內以書面答復,送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 (二)以「案」為單位,每1案計列1件,處理過程中如有另為之收發文件,另以他號方式處理,不另計列1案。 一百、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簽請覈准展期,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