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分擔之。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
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爲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768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民法768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民法768: 表示
第358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爲保管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第350條 債權或其它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
- 第1202條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爲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爲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爲無效。
- 因託運人託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託運人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368條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 第275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爲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民法7682025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民法768: 第 二 章 所有權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7682025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
- 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 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爲人的真實意思。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2條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768: ▲民法第767、768、768-1、769、770、771、772條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通則)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7682025 民法768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民法768: 法律信箱
第437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第390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第352條 民法7682025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民法768: 所有權-1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民法768: 法規內容
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爲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第325條 關於利息或其它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爲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爲清償。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第227-2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它原有之效果。 第202條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民法768: 法律情報基盤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民法768 在例二中,債務人丙公司未參與虛構應收賬款的行爲,對轉讓的應收賬款亦未予以確認,因此,在例二中:a.
民法768: 第 四 節 共有
但地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地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爲存續。 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爲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覆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爲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爲之。
民法768: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776條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73條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