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11大好處2025!(小編推薦)

若繼承人間的協議談不攏,只好依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處理,就此案例來說,遺產應平均分配給4位小孩。 其實,不只有錢人家如此,由於未立遺囑,使得家族爭產風波紛擾不休,也常發生在市井小民身上。 尤其當有多位繼承人時,遺產的分配常引起繼承人的紛爭。 所以每一個人都必須認識《民法》親屬及繼承相關的重要法律規定,這樣不但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 因此,父除了對「兒2」表示喪失繼承外,也要一併表示孫2及孫3的喪失繼承(當然事由也是要獨立認定)。
  • 只要是人,總會有偏愛的子女,或是有情婦之類的,如果不希望自己死後遺產依應繼分分配,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
  • 第一種情形較好理解,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如果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可以由其代位繼承。
  • 在二十多年的殯葬經歷中,持續與時俱進,透過殯葬禮俗,法律,醫療,心理等各領域專家協助。
  • 某人病故,配偶健在,育有三子女,遺有房子一棟,夫妻共同持有,其中一女已聲明放棄繼承,請問遺產如何繼承分配。
  • 結語:本文向大家介紹了民法所規定的遺產繼承順位、分配方式,以及應繼分與特留分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更瞭解民法繼承編的內容。
  • 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例如父母各得45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是繼承人除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外,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始喪失繼承權。 又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自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為斷。 文件登記說明繼承繼承人需準備好繼承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政明文件等。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2025 若須委託他人代理,則需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與印章前往辦理。 分割繼承若為分割繼承的話,則需要再加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一。 並在正本上貼足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的1/1000印花稅,與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離婚配偶

這邊所指的喪失繼承權,是因為依照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範圍內喪失繼承權。 若是跳脫民法第1145條的原因而喪失繼承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己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那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出現。 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備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子輩的繼承人,而成為第一順位,也就是最先需要拋棄繼承的那些人。

如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三順位繼承人,例如弟妹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1800萬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均分,例如子女有2人,則由配偶與子女3人均分1,800萬 ; 如配偶不在世,則由子女2人平分3,600萬。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法律圈 LawChain 編輯部

兒子、孫子甚至曾孫都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並非全部的卑親屬都能繼承遺產。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繼承權會優先落在親等(血緣關係)比較接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身上。 所以並非爺爺死後所有的後代子孫都能分到遺產喔! 只要爸爸或爸爸的兄弟姊妹還在,孫子就不會有繼承權。 從這項條文內我們可以得知,一個人身故後,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一定是「下面的人」。 所以可以常常在電視劇上看到某某某從自己的父親、祖父那邊得到龐大的遺產,富二代和富三代也是這麼來的。

…在本案中,如因丁之偽造遺囑行為反使其子女受較多之繼承利益,實有失繼承人子股間之公平性。 被繼承人之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開始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卑親屬繼承時,不可稱之為代位繼承。 …..蓋我國民法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不限於被繼承人之子女,凡是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屬之。 故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子女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相同,應由次親等或次順序之繼承人當然遞進為繼承人,….繼承之有無、應繼分之多寡,均應在開始繼承時決定為原則。 故本件自應由甲之未亡人乙與其孫子女A、B、C、D平均繼承。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繼承遺產順位定義說明

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契約並不會要求一定要書面,自然也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但在法律的規定中,存在著「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要遵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契約,例如:婚姻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發生效力。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纔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繼承順位怎麼看?律師談「債務拋棄繼承順位的重要」!

被繼承人的子女輩,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時,由孫輩的小孩代位子女輩原本可繼承的財產,也就是孫輩代子女輩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是法律為了保護繼承人,第1123條定有特留份的規定,預立遺囑時,也須留意特留分的問題。 若某繼承人的繼承權遭遺囑剝奪,導致其繼承的比例低於我們所說的「特留分」,這時繼承人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補償,可參考文末的「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方式」文章連結。 因為前面順位的繼承人確定拋棄繼承後,則變成其他順位的繼承人承接遺產與債務。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繼承遺產手續流程介紹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1/4,配偶繼承遺產1/2;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1/2。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當遇到有繼承人失聯、拒不出面處理、遺產分配談不攏,最後可透過法院訴請裁定遺產分割,通常法院即可依照民法的應繼分原則裁定。 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後,即可憑此文件就自己的應繼分部分,向各單位申請繼承登記。 由於只要遺產不過戶登記到各繼承人名下,所有遺產皆無法管理與處分;所以有些繼承人為了取得較佳的談判條件,故意拒不出面處理,或不滿意其他繼承人的協議,遲遲不肯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造成其他兄弟姊妹的困擾。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公公住院愛上護士結婚 12億遺產沒有留下遺囑…我們能繼承多少?

根據民法第11條所述,2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的先後順序時,推定為同時死亡,比如飛機空難或是遇上天災,也就表示,當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確定同時死亡代位繼承是可以成立的。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我們的遺產稅還有免稅額、扣除額等可以扣除,假設某人過世了,尚有太太及子女2人,他的這些免稅額、扣除額加起來是2,055萬。 因此如果遺留的財產在某種額度內,基本上不會繳到多少稅(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上面所說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因此土地、房屋遺產價值的認定,一般低於市價)。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配偶及子女繼承:

鄭文在說,因為小孩已經16、17歲,剛好新修正的民法規定,民國112年1月1日起18歲為成年人,所以我們建議她先以「公同共有」的方式繼承,未來2年後最小的小孩成年了,再辦理一次協議分割,由媽媽單獨所有該不動產,或是有3人均分該不動產都可以。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小孩未成年,繼承問題「多考量」

簡單來說,就是爸爸在爺爺去世前就不在人世了。 而爸爸又是爺爺的獨生子,或是爸爸的兄弟姊妹也在爺爺過世前就不在了。 這時,爺爺的所有孫子(包括堂、表兄弟姊妹)就能代替自己的上一輩成為遺產繼承人,承襲爺爺的遺產。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覈准延長其申報期限。

父若僅表示「兒2」喪失繼承,孫2及孫3仍可代位繼承。 因此,父除了對「兒2」表示喪失繼承外,也要一併表示孫2及孫3的喪失繼承(當然事由也是要獨立認定)。 另一方面,不動產在未辦理繼承前,無法做任何處分,且時間越久可能產生的繼承關係人更多,增加處理的困難度。 請領勞保死亡給付、喪葬費用,須附上清朝祖父母死亡證明!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舉例來說,阿明有妻子小美,3個小孩大明中明小明。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父親阿明的債權債務。 此外,依據民法 1140 條規定,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通常代書會請媳婦或女婿準備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的情況,是因為他們有「未成年子女」,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拋棄繼承),而並非為繼承人而主張自身拋棄繼承人的資格。 若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皆有繼承權,則由配偶分得遺產的 1/2 ,被繼承人的父與母共同分得另外 1/2 。 ※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有兄弟姊妹G、H、I三人。 代位繼承人雖係本於其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惟係以被代位繼承人之順序為繼承,故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與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相同。

拋棄繼承(民法 第1174條以下):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 … 民法中的繼承法新制修正法條 第一條之一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 … 依民法第1173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而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會被視為預先給付遺產。 在分遺產時,這筆財產若超過應繼分雖不用歸還,但也無法再和其他繼承人爭取應繼分或特留分。 只要是人,總會有偏愛的子女,或是有情婦之類的,如果不希望自己死後遺產依應繼分分配,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

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祖父母,亦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明定。 是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繼承人,僅限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當然,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與賠償等相關權利。 若繼承人在國外無法申請印鑑證明,可簽署拋棄繼承聲明書與授權書。 並到我國駐外國辦事處進行認證後,再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向法院聲請即可。 當家中親人過世後,若因遺產問題使得大家爭吵不休,則可先透過協商達成共識。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順序與配偶的應繼份

亦即代位繼承之事由,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其他,例如拋棄繼承。 而且被代位人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於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也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代位繼承人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然有疑問的是,倘兒子死亡時,孫子女已拋棄對於其父親遺產之繼承權,之後祖父母往生時,該名孫子女對於祖父母之遺產,仍然有代位繼承權嗎?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因此,該孫子女如果未拋棄對其袓父的遺產,縱使其父親的遺產拋棄繼承,仍然可以行使代位繼承權。 依案例事實,小花的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三名子女,雖然配偶跟其中二名子女有辦拋棄繼承,但還有一名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既然第一順位尚有繼承人沒有拋棄或喪失繼承權,則第二順位的父母及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就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了。 當我每次在各大演講場合詢問:「你的財產的繼承第一順位是誰?」時,多半會回答:「配偶。」錯!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姑姑搶保險金 拋棄繼承的女兒贏了!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遺產】 繼承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概念篇》

而以此類推,當B的爸媽也早就死亡,只剩下祖父母都還在,那這時的分法就是A拿1000萬的2/3,而祖父母可以分剩下的1/3。 假設今天有一個家庭,A是爸爸、B是媽媽,CDE是小孩,甲乙是B的爸媽。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若今天B去世了,留下1000萬的「遺產」,那誰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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