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救國團因長期佔用臺中市公有土地,臺中市政府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告追討,法院6日下午宣判救國團敗訴,法院認定救國團與臺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佔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判決救國團敗訴,需賠償臺中市政府共計400萬2381元,本案仍可上訴。 適用之請求權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再按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也就是說,前述三項中斷時效的方式「請求」、「承認」和「起訴」,唯獨「請求」一項,需要在提出後6個月內,再向法院提出告訴,否則時效不中斷。 民法請求權時效2025 而這一期談完了貨款的請求權時效後,下一期我們將接下去討論如何在短短的兩年時間內,要用何種方法來延長我們的貨款請求權時效,並使賣受人無法主張時效抗辯。
至應給予何種程度之損失補償,我國憲法並未明定,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25號、第440號及第516號等解釋意旨以觀,係採「相當補償原則」。 而何種補償始謂相當,宜以考慮權利人受到逾越權利所負一般社會義務所受損害程度,客觀公平判斷之。 上開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取得經覈准撥用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同法第5條規定徵收之;暨國有財產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因同條第1項第1、第3兩款規定,解除租約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應屬上開解釋之體現。 另觀該條項規定並未明文必須由國產局辦理補償,且參酌前揭行為時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6點規定,可知有權辦理補償業務之機關並非國產局而為被上訴人,此由本件被上訴人曾於95年間委託花蓮縣政府及卓溪鄉公所辦理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亦明。 上開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上字第14號所示: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
民法請求權時效: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另外常見時效的特別規定,例如侵權行為是從知悉2年內或行為發生後10年內要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 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定人發生財產上之特別犧牲,從全體之公平負擔觀點,為調整該犧牲所為之財產補償之謂。 同理,行政機關基於公益考量,撥用公(國)有土地與需地機關,致公(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法終止其與人民間所訂定之非公用財產之租約者,宜認屬依法行使公權力造成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之一種態樣。
-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 其實B可透過簡單的幾個動作中斷法律上時效的進行,即依據民法第129條的規定,以「請求」、「承認」、「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提付仲裁」等方式中斷2年時效。
- A 將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不幸被颱風吹落的招牌砸中,導致車體變形,此時 A 即可主張自己的物上請求權受損,要求掛招牌的店家將被吹落的招牌移走。
- 本法定期限為十五年,自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 (第一二八條) 經過十五年而不行使者,則其請求權消滅。
- 2.案例中,X公司如果要對A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除了知道公司的多筆土地及重要資產已被賣掉,還必須知道A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 案例中,X公司如果要對A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除了知道公司的多筆土地及重要資產已被賣掉,還必須知道A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 但前訴訟法院定105年6月14日行言詞辯論之期日,原告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被告拒絕辯論則視同未到庭(民事訴訟法387),兩造均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如果影帶還沒公佈,因為侵害沒有發生,但性愛影片卻在男方那,此時女方自可以向警方或法院主張民法§ 18 第1項後段:「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要求男方將性愛影片還回來,以防其有不正當的手段。 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2年,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的時候,才例外延長成10年。 我國民法並不是讓過期的權利「消失」,只是讓對方享有「拒絕權」。 因此,對方也可以選擇不拒絕,在消滅時效過期以後仍然依照契約給付。 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民法請求權時效: 民事各種請求權時效、聲請強制執行時效總覽
嗣後,女子於103年10月21日刑事偵查庭中對該名男子提出告訴,並於104年10月20日刑案一審審理時,就此侵權行為,對加害人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前訴訟」)。 但法院定於105年6月14日行言詞辯論之期日,原告(該女子)經合法通知後未到庭,被告拒絕辯論。 遲至105年11月9日,該女子再次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下稱「後訴訟」)。 債務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債權人行使契約解除權,則契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從債務不履行時所產生損害時起算。 本案例中,為避免A表示有錢再還卻遙遙無期,導致B因2年短期消滅時效經過而A拒絕付款之窘境,然而若是B暫時不想對A提告,建議B要在2年時效內,請A簽立承攬報酬債權的承認聲明書,並可同時要求A簽發同額之本票為擔保,來避免承攬報酬請求權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經過。
- 二、除斥期間經過,權利當然消滅,縱為權利人不為主張時,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後遽為裁判之認定或資料;除斥期間則係自權利成立時起算,並無消滅時效般有「時間中斷」或「時效不完成」等規定適用,更不能嗣意變更或展延起算期日,只要期間一經過,權利自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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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中,為避免A表示有錢再還卻遙遙無期,導致B因2年短期消滅時效經過而A拒絕付款之窘境,然而若是B暫時不想對A提告,建議B要在2年時效內,請A簽立承攬報酬債權的承認聲明書,並可同時要求A簽發同額之本票為擔保,來避免承攬報酬請求權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經過。
- 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
- 謹按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 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以中華民國的《民法》為例,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期間為15年,假設甲於公元2000年借100萬元給乙,則到了2015年之後,甲仍然可以向乙請求返還借款,但此時乙得以§125時效消滅規定為抗辯事由,主張對抗甲的返還請求權。 按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係有關定期給付債權之特別時效,同時採列示規定及概括規定。 且資遣費應否類推退休金短期時效之規定,應視2者是否具有基本上相同之性質而定,與退休金數額是否通常較資遣費數額為高,並無關聯。 至於勞基法第23條第2項雖規定工資清冊保存期限為5年,惟僅係為便利主管機關處理勞僱爭議或計算平均工資所為之規定,尚難作為資遣費時效期間之適用依據。 且資遣費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既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則僱主就資遣費之計付,原不待勞工之請求,而應主動給付,縱勞工拒絕受領,亦得採取提存等消滅債務之方法。
民法請求權時效: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 ,從所有物被他人無權佔有時起算
結語:本文整理了民法中重要蓋概念-「人格權」的定義、種類、救濟機制與請求時效資訊,幫助大家快速理解人格權概念。 其次,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不足以正當化加害人之行為,該侵害即具有不法性。 民法請求權時效 舉例:小華未經同意,擅自在阿明肖像照上加入文字,沖洗後拿去販售取得不當得利,此時阿明即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
民法請求權時效: 什麼是「時效完成後之承認」?
依此說,不論利息、違約金是否已發生,均屬於從權利,若主權利不存,則從權利即歸於消滅。 只要主權利已逾請求權時效,而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縱使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債權未逾時效,亦與主權利一併消滅,債務人無須給付。 逾期未清償之債務,會隨之產生遲延利息,而利息的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五年」。 不過利息債權為從權利,而債權本身則為主權利(利如借貸、損害賠償等),而依民法規定,有些主權利的時效可能會短於利息從權利的時效,例如本票債權時效為二年、民法第127條等短期二年時效權利等。
民法請求權時效: 行政函釋
)是權利類型的一種,指向特定一方請求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其所請求的法律依據則稱作請求權基礎。 在法律上,請求權一般較常見於私法體系(如財產法和身分法的請求權),不過公法體系中亦有請求權的存在(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 在私法上,請求權具有一定期間的消滅時效,若權利人逾期不行使,相對人將會取得可以對抗該請求權的抗辯事由,稱作「時效抗辯」。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民法請求權時效: 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例如,當甲積欠乙之債務時效完成後,甲本得因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惟甲若向乙表示其知悉該債務,祇因手頭不方便(或其他原因),請求乙寬限時,甲因已「承認」該債務,致乙對甲之債權重新起算時效,甲亦不得再以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 就消滅時效何時起算,有少數最高法院採取「主觀說」,也就是以權利人知不知道權利為基準起算消滅時效,因為時效制度目的既然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之人,但如果權利人根本不知可行使權利,時效就不能起算,才符合時效制度的精神。 公法上之請求權,並非使得相對人得到抗辯權,而會因為消滅時效完成而逕自消滅,不論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或人民。 民法請求權時效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管理費89,5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即10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準許。
民法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一般時效期間
所謂除斥期間係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詳言之,除斥期間則係指法律對於某種權利所定的行使期間,故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只要期間一過,權利即歸於消滅,以使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確定。 故除斥期間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不決,進而影響了法之安定性,故除斥期間之客體係形成權而非請求權。 民法請求權時效 民法請求權時效2025 民法請求權時效2025 「時效」是立法者用以確保法律關係不因權利人長久不實行權利,而導致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的機制。 依民法規定,一般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而租金、利息等債權則為5年,向商家購買商品或住宿、飲食等費用更只有2年(第125~127條)。
民法請求權時效: 民法 § 144|抗辯權的意義以及種類
雖資遣費性質上係屬民法第126條所稱之退職金,且資遣費之計算亦以平均工資為依據。 民法請求權時效2025 惟民法第126條係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係就「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請求權」所為之規範,亦即必須該債權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期間之經過而順次發生者,始足當之。 此種短期時效之規定目的乃貨款之債權多發生於日常生活間頻繁之交易,所以法律賦與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使買賣雙方盡速將確定,倘超過二年之請求權時效,買方即有權利去主張依時效消滅規定而拒絕給付貨款!
民法請求權時效: 太晚追討被積欠的薪資,當心超過「請求權時效」
所謂請求權基礎係指一方之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依法請求之依據,而民法中所規定之請求權基礎於學說或實務上的見解,目前共可分為七種類型。 其實,由於我國法治基礎教育嚴重不足,對於自己擁有什麼權利,民眾常常跟本不曉得,如果只因為民眾不知就不準民眾行使權利,如此顯然不公平,採取主觀說,在法理上可以針對個案作出變通,比較有彈性。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法律不會保障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隨時注意不同契約的時間規範喔,不然最後權益受損時,只能自己哀嘆司法不公了。
民法請求權時效: 律師回答:
應注意者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後,時效雖中斷而重行起算,但債權人須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時效仍從原開始之時繼續進行(民法130)。 民法請求權時效2025 請求,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履行義務之意思通知,無固定方式,只要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到達債務人即可。 例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送達聲請調解狀、本票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等,均屬請求而中斷時效。 再者,「承認」指的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承認債務之存在,而經債務人承認債務後,時效就會重新起算!
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 亦即一個權利在發生之後,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影響到它的存續以及權利的強度(即該權利是否得繼續進行)。 故時效制度具有濃厚的教育意義與督促功能,提醒權利人及時適當地行使權利,以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
民法請求權時效: 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而時效制度建立的理論根據,在於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 民法請求權時效2025 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達到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的目的,以減少法律紛爭。 這裡指的退休金,會區分成舊制與新制(延伸閱讀:預約無慮的老後?教你看懂勞工退休金制度)。
民法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註釋-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
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
抵押權之登記。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
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因其所規範之請求權於短期內重複不斷地發生,為使債權人從速對債務人請求履行,故本條規定其時效僅為五年。
民法請求權時效: (一)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上開規定所稱「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動基準法第58條亦有明文。 至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具有工資補償性質,且與民法第126條所例示之退職金及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之退休金性質相類,則其請求權時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5年計算無疑(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700號裁定及本院102年度重勞上更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故租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另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所以出租人於租金債權發生後,應儘速向承租人請求,否則時效完成後,承租人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民法請求權時效: 姜鈞 律師
至於僱主強制勞工退休之情形,均屬特殊且有嚴格之明確條件,非得由僱主輕易以自身之事由,而違背勞工之意願而強制其退休。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給付應較少有請求權時效的爭議,相信當可以請領給付時,大多數勞工應該就會立馬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了,很多時候反而都是針對能否請領給付或給付金額的多寡出現爭議。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而若事情已經無法挽回,男方若已經將性愛影片公佈在網路上,此時女方則要主張民法民法§ 18 第 1 項前段:「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請求法院用公權力命男方或網站業者將影片撤下。 例如「上訴」,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或刑事訴訟法第349條,都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完成。
民法請求權時效: 民法 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 怎麼算?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指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妨害人除去其妨害行為的權利,例:鄰居將房子蓋到自家庭院上,可要求其拆除。 物上請求權(Petition right on property)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如果小花自己在125年5月4日前「承認」有這筆債務(期間有還利息也算是承認!),就可以達到中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