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介紹

幾年前,我有個朋友是工程師,因為年前就被資遣的關係,急忙的他跑問我在快發年終前離職,能不能爭取部分的年終獎金,例如按照在職比例發放。 我想了一下,請他提供公司的合約給我看,因為這取決於合約如何明定的,公司是否一定發年終,須先判斷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給予」還是「恩惠性給予」。 員工申請育嬰留停期間結束的隔天,便收到公司的資遣通知,員工要求依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應給予一個月的預告工資,但公司表示是在員工育嬰留停期間通知員工會將其資遣,所以不會有預告工資的問題,雙方沒有共識,因而產生訴訟。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2025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僱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故員工工作未滿10日者,至遲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四、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五、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 勞工局指出,勞工與僱主於終止勞僱關係後,雙方若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僱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後,僱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2025
(一)配偶及子女。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政府新聞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祕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僱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2025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請問一下,我老婆懷孕,預計十一月生產,也預告要請產假和育嬰假。 不過由於公司勞健 保低報,因此我們請求要以原本的薪水來計算要給付的產假和育嬰假薪水。 今天老闆娘便以業務緊縮為由要資遣我老婆,但我們相信不是,因為公司還是有持續在徵 人。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資遣藍領或白領外國人是否需要資遣通報嗎?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僱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懷孕資遣費計算: 資遣費計算公式大解密!5分鐘快速掌握資遣費怎麼算! – 法律010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服務資訊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日期與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計算方法分別為何?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上述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僱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資遣費之給與,依勞工適用新制或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分別計算。 一、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得向僱主依法請求資遣費。 二、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 … 勞動基準法資遣費不是每個情況被資遣皆能領,文末我們將分享具體可領的情況。 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前所稱「僱主不得終止契約」之範圍為何?|簡文成專欄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如果公司與員工就「契約終止事由」認定不同而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辦理通報?

主要是希望能讓勞工在接到資遣預告的時候,能有一段時間為找下一份工作做準備。 爰僱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但是如僱主於告知當天即資遣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僱主「資遣通報」的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僱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僱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三、僱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勞工因「優退」而離職,可否申請失業給付?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2025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六、貴機關(單位)若有勞務委外事務(如本府社會局委託相關教養院執行相關業務),應督促相關承攬單位遵行法令規定,以為適法。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2025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覈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第 六 章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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