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認為,該法已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精神,故因失其效力。 乍看之下,似乎在性別平權的路上向前了一大步,不論性別皆有夜間工作的權利,但釋字807宣佈後,卻引發更多的爭議與討論。 大法官去年8月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立即失效。 勞動部今預告勞基法相關修正條文,規定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僱主仍應提供協助,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增訂交通費的選項。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夜間工作: 夜間工作修法 勞動部:僱主應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費
▫對於經常與民眾接觸之產業類型(例:零售服務業、餐飲業等)工作者,應該分析其可能發生暴力攻擊的情境,及評估事件發生時的防護設施、應變處理程序是否合適、適當。 夜間工作2025 過往主管機關認為,工會成立前僱主如果已經透過勞資會議同意,即便後續工會成立,但僱主仍可以依據過往勞資會議的同意來繼續合法實施這些工時彈性化規範。 但這樣的見解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72號〉中被推翻。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在我國性別工作平等史上註定成為難以抹滅的一筆,但到底是劃時代的貢獻還是治絲益棼,是解放女性還是勞權殺手,我們且戰且走。 假設將場景還原到現在,資方或可無視工會任何的請求與質疑,並由主管拿著「自願夜間工作」切結書由員工個別簽屬,在單獨約談、軟硬兼施和人情壓力(例如:主管可能會說:「你要因為你個人的理由,讓整個單位都要配合你排班嗎?」)夾擊之下,成功獲得合法女性夜間工作的決定權。
對從事夜間工作後,有健康影響、健康疑慮之工作者,安排其向健康服務醫師進行諮詢,並提供適性評估之建議。 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於110年11月30日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與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有關之法規可參考指引中附錄,其中包含職安法、職安法施行細則、職安衛設施規則等法。 本號解釋是肇因於我國《勞基法》中規定的許多工時彈性化規範制度,例如女性夜間工作、變形工時等等,均需要工會同意,若無工會者則由勞資會議同意,方得合法實施。 夜間工作 在〈807號解釋〉之後,只要僱主作了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懷孕中女性和分娩後一年的女性都還是能從事夜間工作。 若將決定權由勞工團結組織手中奪走,僱主僅需獲得勞工個人同意,便能夠允許女性在夜間工作。 而資方若是將本來團結的勞工們拆解為各自的集體,單獨進行談判,工會更難以透過法定的協商程序團結會員,謀求共同利益。
夜間工作: 除了普拿疼 臺灣人急著寄對岸的還有這項明星商品
當然,僱主本來就對夜間工作的男性女性勞工,應該提供同樣的規格的資源,這些都有賴將來的修法中,通盤檢討,讓我們的勞動環境更加周全。 北高行的合議庭法官認為,禁止女性在夜間工作,又沒有像懷孕這些原因,就剝奪女性夜間工作權,或減少受僱機會,已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跟契約自由等憲法上權利;家樂福跟華航也認為這樣的規定侵害財產權、營業自由、契約自由。 夜間工作2025 這個目的是為了避免女性勞工不好意思,或無法拒絕僱主,變成一定要在夜間工作,把這個決定可以不可以的權力交給工會或勞資會議。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至於有些工作另設有「候傳時間」,亦即俗稱on-call狀態。 勞工在此期間須保持連絡暢通,一旦僱主要求即到指定之地點提供勞務,並「容許有相當之通勤時間到達工作地點,且並非常態性實際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工仍得自行支配其活動時間,僱主對之亦無太多限制,故一般認為非屬工作時間。
- 大法官表示,為免違反生理時鐘而禁止夜間工作,是所有勞工的需求,不應以女性為限,此規定對女性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的窠臼,違反性別平等。
- 三、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僱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
- 此外,修正條文也放寬讓有意願從事夜間工作的哺乳期女工,在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期間經醫師評估後,就可在夜間時段工作。
- 如果當年度(例如108年)適逢辦理一般勞工健檢,僱主仍須實施此特定健檢,僱主可將兩者項目合併辦理,毋須重複檢查。
按照2015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資料推估,國內長期夜間工作的勞工人數約為40萬人,主要分佈在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製造業及支援服務業等行業,且大多為具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 陳證中醫師表示,不少的研究顯示,勞工在職場上會因為快速輪班所導致的睡眠與疲倦問題,使工作表現較不理想,長期的夜間工作也會對身體健康造成一定影響。 因此,勞動部在民國107年1月5日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僱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為長期夜間工作勞工之健康把關,暫定108年及109年實施2年。 這些仍在哺乳期間內的女性,若提出「想要夜間工作」的意願,經過「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兒科等評估,的評估,認為無需限制夜間工作,即可同意夜間工作。 六、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女工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且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亦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 考量夜間工作對前述健康的影響,並參考國內外相關調查資料,其檢查項目除涵蓋一般勞工健檢項目外,尚增加睡眠、疲勞、心電圖、肝膽腸胃與生殖系統等相關生理功能之檢測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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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作:環境維護、迎賓話術落實、商品品保控管; 進階工作:商品陳列與補齊、客戶服務、活動佈置; 管理任務:羣組粉絲團經營、訂貨作業、帳務作業、門市管理。 人數需求:二名 待遇:正職月薪31000 注意事項: 有心在零售服務業發展的朋友,歡迎來加入我們的大家庭。 門市缺大夜班正職人員,工作時間晚上10點到早上7點30分 月薪43000每天需加班1小時. 觀迎你的加入月休6天,享勞健保團保,並享有三節獎金.國定假日雙薪.特休.分紅獎金.做不定期聚餐.門市氣氛佳.加班另計.歡迎科大夜校學生來面試.收入穩定. 依國外相關文獻顯示,乳癌發生的原因為多重因素,與職業的風險性尚未有充分醫學實證,且職安法所規定的勞工健檢係強制僱主實施,及勞工有受檢的義務,任一方違反規定具有罰則。 如勞工於107年8月到職者,以工作日數的標準(即每月工作日數有1/2以上在夜間,且1年內有6個月以上者)來看,距離107年12月因僅有5個月,未達工作日數標準。
夜間工作: 夜間、假日代班人員(臺南服務處)
▫對於高健康風險的工作者(例:具有內分泌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心血管或代謝症候羣等慢性疾病),使其進行夜班工作時,應將此列入評估並強化其健康管理。 參、改善作為,貴公司如已成立工會或勞資會議,應即提出女工夜間工作議案經其同意後實施;若未成立,應即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選出勞資會議代表,提案召開勞資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也就是說,只要僱主依《職安法》第31條和《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就能在勞工書面同意下從事危害性工作。 法制上應該將制度調整為保護母性而非保護女性,性別本身不是保護的客體,要保護的是女性懷孕的生理機能與社會功能。 畢竟至少在懷孕這件事情上女性仍舊有不可替代性(當然這是否是一種變相的桎梏,仍有討論空間),因此要作的是消除工作對於母性的危害,而非消極禁止女性從事工作。 此健康檢查除基本資料及檢查外,受檢者尚須回答填寫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自覺症狀及疲勞狀況,並安排腎功能、肝功能、血中脂肪及血糖等檢查,考量夜間長期工作者的心臟血管疾病風險相對較高,45歲以上或有心臟疾病者會加做靜態心電圖,以診斷受檢者患有心臟血管疾病之可能性。
夜間工作: 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基法預告修正 員工夜間工作保障不分男女
為避免條文實施後,有僱主可能會調整勞工原有權益,草案也明定原有事業單位與勞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規)定的安全衛生設施及交通工具等條件仍繼續有效。 會是維持男女有別,但不再需要工會同意,僅需由女性勞工個人同意便能夜間工作? 還是勇敢修法,不分性別的夜間工作安全,一律需由僱主保障? 無論如何,企業工會少了一張效力未明的護身符,必須尋思如何說服會員參與工會謀取集體利益,以及趁此機會強化組織內部的性別友善程度,都是很重要的功課。
夜間工作: 女工程師月薪6萬「工作到人格扭曲」想逃
僱主僅需給予最低程度的保障,便能讓缺乏談判技巧、位居弱勢地位的勞工逐一就範。 筆者現為臺大醫院企業工會顧問,多年前曾經歷過臺大醫院院方片面「取消護理師夜間宿舍」的風波,這個風波起自於小夜班結束(約凌晨一點至兩點)、已無大眾交通工具能夠返家的護理人員,僅能選擇花大錢住在臺北市中心的旅館,或者委身在人來人往的更衣室圖個小歇。 夜間工作2025 當時工會力圖爭取,援用《勞基法》第49條指出僱主須有責任保障夜歸員工安全及身心健康,方纔迫使院方重新開放夜間住宿。 夜間工作2025 110年8月20日大法官針對《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做出了第807號解釋,宣告該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夜間工作: 月薪7萬!32歲男沒存款:是臺北物價太貴?
807號解釋有三個聲請人,包括家樂福、華航,都因為沒有經過工會同意,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分別遭到裁罰,在窮盡救濟途徑、訴訟確定後聲請憲法解釋。 另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在審理一件相類似案件時,也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此外,最重要的問題可能會是,對僱主來說,如果請一位女性勞工,有更多的限制,甚至還會因為違反規定而被裁罰,那僱主會不會說,就請男性勞工比較單純,造成女性勞工工作機會的降低,這些都是可以思考的問題,有好也有壞。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夜間工作: 違反女性夜間禁止工作規定,僱主會受嚴重處罰!
因此將提修法,明定僱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保護條款。 對於司法院公佈釋字807號解釋令,勞動部對此回應,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對女性夜間工作的特別規定有其歷史脈絡。 既然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勞動部身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解釋案的拘束,將依照司法院解釋意旨,持續檢視主管法令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性別平權。 重點2則是針對夜間工作者,若在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供使用的前題下,僱主應負擔協助義務,協助措施在宿舍、交通工具之外,修法增加提供「交通費」的選項。
另外規劃完整的意外險以增加整體之保障及維護公司之正常運作 夜間工作2025 6. 證照津貼:丙級室內配線$1,500元、乙級室內配線$2,000元 7. 工程維護人員機車油資補助實報實銷(每月上限$1,200元) 9.
夜間工作: 觀點投書:「禁止女性夜間工作」違憲,是性別平權體現還是勞權開倒車?
勞動部於今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預告程序廣徵各界意見。 本次修法,主要是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該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意旨失效,爰研擬相關修正條文;另外,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即將上路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前已修正之規定,就涉及的部分,一併作文字修正。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變更工作時間(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於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除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外,原可不受第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惟因該條規定業已失效,故修正該等事業單位亦應符合本法夜間工作之規定。 惟若超出指定公告所定項目及特定目的,僱主即須依個資法規定,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
2022即將進入尾聲,臺灣卻還有一個重要議題待解:兵役延長。 總統蔡英文將於今年最後一週召開國安高層會議討論定案。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至於提到如果女性在夜間工作,因為還要操持家務、照顧子女,一定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不只是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限制在只能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該有的刻板印象,更是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全體成員合理分擔,不是要女性獨自承擔。 夜間工作跟日常家務的雙重負擔,並不限於女性勞工,任何性別勞工可能都有。 更何況,對單身或沒有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更是一點關聯都沒有。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僱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僱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僱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夜間工作: 長期夜間工作勞工強制健檢 費用全由僱主買單還要給公假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說明:「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111年1月1日起將停止適用,未來僱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但司法院釋字807號指出,以性別作為能否從事夜間工作的標準,形成不利女性的差別待遇,此外,女工是否適合從事夜間工作,有個人意願及條件上的個別差異,未必適合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所有女工做決定,因此認定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且該條文即刻失效。 職安署於此特定健檢公告後,著手修正「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並預定於108年第1季公告,提供事業單位就夜間工作者健康管理之參考;亦會就所蒐集的資料予以分析,以作為日後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之參考。 但另一方面,比較令人疑慮的是,原本要求僱主要提供的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宿舍,是不是也跟著失效? 如果僱主沒有符合相關規範,主管機關能不能裁罰,這會是條文失效後所衍生的問題。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夜間工作: 夜班麵包中工師傅**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此次修法草案的預告期有21天,至2月17日,目前已在公共政策網路平臺上公告,收集各方對修法的意見或建議。 預計3月初送行政院審查,力拼能在立法院會期送入立院審議。
僱主請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不用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但這並不是說僱主就可以要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因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3項還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只要女性勞工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上大夜班,僱主仍然不能強制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 解釋文指出,現制使婦女想要夜間工作,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男性卻無此限制,顯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1.輪班工作: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需由勞工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其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僱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僱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訴求也提到,勞基法第49條涉及修法等議題,工會同意權仍必須保留,保障勞工集體協商權,以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 夜間工作2025 另外,輪班制度勞工班表型態多元,輪班規範必須要入法,才能根本解決輪班勞工的工時和職場保護問題。 未來法規上路後,黃維琛說,僱主未給夜間勞工交通協助措施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倘若僱主給予女性夜間勞工與男性夜間勞工交通協助措施有明顯差異,這也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查證屬實則可開罰30萬至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