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
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 不動產買賣之未立書面者,固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惟當事人若已就標的 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則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自有請求履行之權利。
-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
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
留置權。 -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民法3452025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民法345: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佔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佔有。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
為給付時消滅。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將寄託物轉置他處
者,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 -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345: 法律情報基盤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民法345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345: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7年 土地稅法規(二)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
,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 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
之倉單。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
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民法345: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 民法345
債務人負擔。 民法3452025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佔有。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
民法345: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
,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
任。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
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民法345: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惟並未補充規定何種情況下被上訴人有權不接受客戶訂單,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2項之規定,應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 買方據理說明「買賣契約」已經「成立生效」: @ 其填寫信用卡資訊進行消費下單,即已成立系爭買賣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983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民法345: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要件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民法345: 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
償之責。 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
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
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
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345: 第 二 款 效力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
事人。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
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
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345: 第 三 節 效力
但剩餘財
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
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
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民法345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分擔之。
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無取得
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 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
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民法345: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
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
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
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 二、典權人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
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
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民法345: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註釋-法定解除之效果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民法345: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民法345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
從輕酌定。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著作之交付者,視為允與報酬。 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
相同。 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
出版物。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