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計算各期折舊額。 一、 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二、 原第一、二、三及四款分別移列為第二、三、四及五款,並配合本法第四十四條修正,將「資產」及「盤存資產」之文字修正為「存貨」。 一、 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規定,所銷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契約。 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未依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3 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如有申報不實且經查明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追繳稅款外,有關人員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 三、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 ,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覈定其所得額 。
- 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 二、 採後進先出法者,應依資產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分別依其取得之日期順序排列彙計,其距離年度終了最遠者,列於最前,以此彙列之價格,作為盤存資產取得價格。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 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但 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定之國內高風險新 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所得稅優化
二、 配合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佈本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將「殘價」修正為「殘值」,並增列第三款及第四款,明定年數合計法及生產數量法之計算方式。 其中生產數量法與工作時間法均屬以服務量為基礎之折舊方法,爰參照工作時間法訂定但書規定。 四、 採生產數量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總生產量為每一單位產量應負擔之折舊額,再乘以各期實際之生產量,計算各期折舊額。 一、 配合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佈本法第四十四條及參照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成本估價方法。 二、 配合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佈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參酌買賣業計算公式,增列製造業之「銷貨淨額」定義。
- 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 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應將所得人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扣繳稅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本細則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覈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負責繳納之。
-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其已繳納及已扣繳之稅款非屬同一轄區而經覈定須退還稅款者, 應由結算申報地稽徵機關查明退稅。 內含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利息補償金時 ,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如約定有票面利率者,扣繳義務人應另依第一款 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其已繳納及已扣繳之稅款非屬同一轄區而經覈定須退還稅款者,應由結算申報地稽徵機關查明退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所得稅法細則第82條第3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108條之1合憲?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稱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指依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票面金額,按票面利率、持有期間及規定扣繳率計算之稅額。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3 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如有申報不實且經查明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追繳稅款外,有關人員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覈定其所得額。
(一) 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住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稅額扣抵限額=(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計算之基本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金額之合計數。 前項餘額為正者,經分別減除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以前年度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分別對應自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個別加計項目之所得額中減除;當年度無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個別加計項目之所得額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覈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 配合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簡化稅政之研究結論第三點之五,將第二項有關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報備期限放寬為三十日,並刪除第三項延期報備規定。 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並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規定,於第二項增訂未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七條,自八十三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覈准者外,不予認定。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綜合所得稅
前項所定同時期,為該股票交易日之前三十日;所定相當交易量,以該股票交易量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為範圍。 本章規定之滯報金及怠報金,由稽徵機關覈定填發覈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受處分人;如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擴充、換置、改良、修理支出所增加之價值,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 、或修理支出使固定資產之價值較其取得所預定經通常管理或修理之應有價值而增加之相當 金額;所稱增加效能,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部份之效能達二年以上者。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稱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 情形。 停止營業之公告,應張貼於營利事業場所主要進出門戶之明顯處,營利事業不得將之掩蔽塗污或撕毀。 受託人依本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應將所得人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或扣繳稅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採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亦同。 四、採移動平均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於每次取得時,將其數量及取得價格與上次所存同一類之數量及取得價格合併計算,以求得每一單位之平均價格,下次取得時,依同樣方法求得每一單位之平均價格,以當年度最後一次取得時調整之單位取得價格,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合併委任書)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 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 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所稱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指營 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覈簽證查定之稅後純損數額。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稱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指依公債、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票面金額,按票面利率、持有期間及規定扣繳率計算之 稅額。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應加計個人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依前項計算公式應加計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金額,經分別減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 國外所得稅額之扣抵限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基本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外免稅所得額÷(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內及國外免稅所得額)。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指法律新增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加成或加倍減除之成本或費用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營利事業成本無法分析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025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財政部令: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準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 (三)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中華民國境內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勞務係在國內提供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應準用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薪資扣繳所得之規定扣繳稅款。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第五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之國外所得稅額、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規定之留抵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繳納之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但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自合併申報年度起,各公司依前項規定加計之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各公司合計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覈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辦理合併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後之母公司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扣除後之各該款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覈定其投資金額,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預告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舉例來說,計算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上述減除項目即應以截至108年底已實際發生者始可減除。 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實際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的公積金及公益金。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但 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 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025 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 機關覈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 中減除。 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 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 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 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捐贈之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按出售時所持有同一受益憑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的加權平均法計算之(請於申報時自行勾選)。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關係企業自符合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覈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覈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覈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覈認定。 零息債券者,扣繳義務人應於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到期還本時,按該債券發行金額 與票面金額之差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採工作時間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全部使用時間為每一 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再乘以各期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為各該期之折舊額。 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 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計算各期折舊額。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 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項次規定及法制作業,將序文「第二十四條」修正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如左」修正為「如下」。 一、 配合稽徵實務,於第一項明定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將第一項後段文字,移列為第二項。 前項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係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而言。 二、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納稅人獲賠償金 須列所得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及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屆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股利或盈餘。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覈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十月一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 第一小目及第三小目、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第十四款,自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合併申報後,各公司因股權變動而採個別申報時,該個別申報公司,得將經稽徵機關覈定尚未扣除之前五年內各期合併之各該款之損失,逐年按該公司當期各該款損失額佔合併申報各公司各該款損失額合計數之比例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合併損失發生年度起五年內,於個別申報公司之基本所得額中扣除。 合併申報前,各公司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覈定尚未扣除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自各該公司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扣除後之各該款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機關介紹
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025 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025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 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指保險期間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期貨交易所得,其交易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三、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 二、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發布之。 七、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扣抵基本稅額,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 理申報。 五、逾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所發繳款書填載之限繳日期,繳納補徵稅款者。 三、內含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利息補償金時,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如約定有票面利率者,扣繳義務人應另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填報股利憑單,應將所得人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所得所屬年度、股利或盈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受託人應按所得類別,將其依前項規定計算本次分配予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自各該類所得之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餘額中減除。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營利事業成本無法分析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二、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或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駐我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等駐華單位簽證認定之外國營利事業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含中譯本)。 代理人之營業代理合約或船務代理合約中已約定相關代理範圍,並檢附該代理合約影本。 (一)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一、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 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