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覈定。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基上,僱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5﹞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1﹞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3﹞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工資: 加班費試算系統
﹝3﹞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4﹞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1﹞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工資定期給付:除勞僱雙方另有約定或僱主按月預付工資外,工資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勞基法工資: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工資」的部分主要規定在勞基法第2條,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常見的科目有:本薪、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主管津貼、職務津貼、各項加班費等等。
- (三)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僱主欲保護之營業祕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 百人以上企業首次則以 4 萬元起, 第二次至第八次最低罰鍰,依序為 8 萬元、 12 萬元、20 萬元、35 萬元、50 萬元、65 萬元、80 萬元。
-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勞基法工資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勞基法工資2025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勞基法工資: 第 六 章 退休
勞資雙方約定按月給付工資(月薪制)者,多為每月數額固定、如無特別約定並不因大、小月之日數不同而有所區別。 根據《勞動基準法》中指的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根據勞基法第2條規定,「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工資2025 按勞基法第2條,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工資: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僱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僱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僱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僱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工資計算方法為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參照)或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第2款參照)之應約定事項,故較理想之方式為直接約定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 答: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依法調整;但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並無應比照該調幅而調升之規定。
勞基法工資: 相關新聞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勞基法工資: 第 八 章 技術生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勞基法工資: 第九章 工作規則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僱主
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僱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
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當地
主管機關,為僱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
縣(市)政府。 勞基法工資2025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
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
前一日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
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基法工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工資2025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26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基法工資: 基本影響
﹝1﹞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1﹞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僱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系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2﹞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工資2025 勞基法工資2025 ﹝1﹞僱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按件計酬若是按月結算,在「正常工作時間」的薪水也必須符合基本工資的標準,若是以日計算,每小時給予的薪水亦不能低於最低時薪。 勞基法工資2025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1﹞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1﹞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4﹞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1﹞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僱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僱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僱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僱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之營業祕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 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僱主、僱主代理人、勞
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
主支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僱主共
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僱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勞基法工資: 基本工資的意義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6﹞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工資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勞基法工資: 條文內容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1﹞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僱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