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民法1292025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民法129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
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按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為民法第一百三十條所明定。 此之所謂起訴,對於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務,係指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開始強制執行或聲請強制執行而言。
民法129: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在A的案件裡,若可說服法院,雙方的借名登記契約並不因B的過世當然終止,則A的案件仍有機會翻盤。 另外,民法129條的時效中斷事由、還有個案中有無拋棄時效利益等,也都是這類案件可以攻防的重點。 很可惜A並沒有找到不動產專業律師,以致於訴訟中沒有意識到這些重點,導致官司敗訴確定,也白白損失了土地。 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本文、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並於決標後將押標金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 法文明定機關得以單方之行政行為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佔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50號,政府、委員提案第10536、6981、6980號之1,2006年11月29日。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
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民法129: 法律協會的建議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
更前項之指定。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民法129 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民法129: 第 五 編 繼承
運送人於可能之範圍內,應將寄存倉庫或拍賣之事情,通知託運人及受貨
人。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
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
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
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
,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民法129: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請求,並無需何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請求,係指於該條其他各款情形以外,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之催告而言,其因和解而傳喚,該條第二項第二款已有特別規定,自不得以請求視之。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請求,係指於該條其他各款情形以 外,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之催告而言,其因和解而傳喚,該條 第二項第二款已有特別規定,自不得以請求視之。
民法129: 不動產律師推薦》處理不動產糾紛時如何主張自身權益、選擇適合律師?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129: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
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
回。
民法129: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129: 第 四 款 契約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129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所謂準法律行爲是一種表示行爲,但該表示行爲的目的對法律效果沒有意義,它包括意思通知、觀衆通知和感情表示三類。 “催告”是常見的意思通知,它表現出催告人希望對方爲特定行爲的意思,但法律效果不受限於該意思,而是由法律規定,包括行政權利的催告、履行債務的催告、保全或處分的催告。 該觀點突出其表示行爲和效果法定的特性,將其稱爲行爲人沒有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爲。 從內容上看,可把民事權利分爲人身權和財產權,民事權利的取得由此可以具體化爲人身權的取得和財產權的取得。 取得人身權的民事法律行爲可簡稱爲人身行爲,如通過結婚、離婚、收養等表現出的意思表示;取得財產權的民事法律行爲可簡稱爲財產行爲,如買賣合同、遺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爲、事實行爲、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法129: 民法128條 vs 民法129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
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民法1292025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民法129: 虛歲65敬老票遭起訴 法院判無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 民法1292025
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129: 民法129條:條件が成否未定中の権利の処分【128條と矛盾してない?】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關於人民對政府請求權之時效中斷之爭議,即按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有其共通之原理。
民法129: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 款規定之「承認」意涵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129: 不動產法律資源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
得之利益。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民法129: 第 三 章 遺囑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民法129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
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佔有人,其佔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佔有物;佔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佔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