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4條8大著數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
列印之資料為之。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僱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僱主、僱主代理人、勞
    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本法所定僱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勞工與僱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勞工於平日之3月2日加班4小時,該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如於補休期限屆期僅只休畢1小時,則剩餘的3小時中,其中的1小時須以150元×4/3發給工資,另外的2小時須以150元×5/3發給工資。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僱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勞動部還特別強調,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部強調,2022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1月31日(一)至2月3日(四)為國定假日,若這4天員工有出勤上班,當天若出勤在1到8小時內,除原有工資之外,都應統一再給予一日工資,作為「加倍發給」。 另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關於例假之調整,係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將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僱主應遵守4項「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並結算勞工未休畢日數|職場新訊

依《勞基法》規定,春節6天為國定假日,僱主應給假並支薪,勞動部也解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指出「國定假日」及「休息日」的計算方式不同,呼籲僱主依法加給工資,也提醒勞工維護自身權益。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僱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違者將依法查處。 接下來,時間來到農曆初二、初三,因為恰逢行事曆上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實務爭點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年上班勞基法: 僱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僱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加班補休規定』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
十日內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僱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
舉證責任。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24條2025
之命令。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 六 章 退休

僱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僱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前項所定資遣費,僱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2025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勞動基準法第24條2025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僱主強制勞工補休時,該怎麼罰?勞動部:違反勞基法第24條,最高可罰100萬元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A認為B之終止僱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24條2025 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僱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僱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不給付加班費。 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勞動基準法第24條2025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覈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覈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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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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