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上下班時間6大分析

被保險人奉僱主命令參加前揭規定之強制性健康檢查,而於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奉僱主命令參加健康檢查,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根據「崴爺」在臉書上的發文指出,勞動局開罰的理由是:「沒有讓員工打卡,有壓榨員工之嫌。」並在貼文中列舉三點,解釋為何自己的廣告公司上下班不打卡。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2025 網路知名的創業家「崴爺」王明崴,在大學畢業後就開始微型創業之路,投資了三家公司,年營業額更上看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2025 5000 萬臺幣。 但卻在最近因為廣告公司提倡自由的工作氛圍,上下班不用打卡,而被勞動局開了一張兩萬塊的罰單,還不給申訴,害他氣得在臉書上替自己發聲。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彈性上班法規

公司如需變更上下班時間,已涉及原勞動契約約定上下班工作時間之變更,應與個別勞工再重新協商約定,並徵得勞工同意後為之,公司主管尚不得未經協商同意就逕自變更。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僱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 另本會88 年6 月21 日臺88 勞保3 字第 號函示略以,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係指勞工於上、下班通勤或因公差等交通往返途中,若個人從事無關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中斷或脫離行為,當次中斷、脫離期間及其後發生之事故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惟若被保險人之中斷或脫離行為,屬日常生活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其返回當次上、下班通勤路徑而發生之事故,原則上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因此,所稱之被保險人「私人恩怨」並非於當次通勤途中發生,則該私人恩怨尚不涉及審查準則第18 條第1 款所規定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問題。

  •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有關勞工於非上班時間至醫院照顧其親人,在醫院臨時接獲主管通知至公司加班,由醫院至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如於適當時間,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規定者,屬職業災害。
  •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查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 與上面提到的資方直接指派勞工去某地點出差的狀況不同,假如勞方任職的工作是需要先進到固定辦公處所打卡或開會,接著再到各地工作的情形,則除了在各地的工時應合併計算外,也應加計往來於各事業場所間所必要的交通時間。 如上圖,假如某員工受資方指派到外地出差接洽客戶,但因與客戶洽談的時間已超過原定的下班時段,則因該時間仍屬於實際上有「提供勞務」的時間,則勞工便可檢具相關事證,依公司所定的加班申請程序請求資方發給加班費或核給補休時數。 從以上的說明來看,受到資方指揮監督提供勞務的時間當然屬於工時,另外一般常見的待命時間、備勤時間等,便是屬於「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也會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如果合併當日原本的工作時間後有超過正常工時(通常為8小時)的話,資方即應給付加班費了。 休息時間,是指員工不被監督指揮,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註1),一般公司的午休時間等同休息時間,員工可以自由用餐、上廁所。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僱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出勤紀錄 怎麼做?幫你解決加班打卡爭議

首先,記載出勤紀錄的責任在於僱主,所以這並不能作為避免裁罰的理由。 勞動部於 104 年所發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內,也例舉幾種工時較難認定的職務作為範例說明,如外勤業務員、媒體工作者、駕駛員資訊產業等讓企業參考。 係指被保險人為執行職務,於前一就業場所逕赴另一就業場所之合理交通途徑而言,不因被保險人係一般受僱勞工或職、漁業工會會員而有所差別。 另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於假日臨時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往返日常居、住處所及就業場所應經途中之事故,非屬前開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範圍。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為日間部學生,其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得視為同準則第4條之職業傷害。

  •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依97年8月13日修正公佈之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及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於97年7月1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發生保險事故時,除以年金方式請領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給付方式。
  •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為日間部學生,其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得視為同準則第4條之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參加之職業災害保險,為新的保險關係,如於再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保險事故,其領取老年給付前之投保薪資應不併計入再參加職災保險後之投保薪資計算。 因此,小編強烈建議 HR 或是僱主可訂定完整的工作規則,寫明員工上、下班時間需依規定記錄出勤,如果沒有紀錄上、下班時間,就由「僱主」、「HR」代為記錄。 反之,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員工出差時的工時是非常零碎的,因此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原則上可用原本日常的工作時間來推定為員工當日的工時,所以如果勞方難以證明單日總工作時數有超過正常工時的話,可能也就難以請求發給加班費了。 簡單來說就是讓員工可自由調配上班與下班的時間,但是每一家公司還是有政策上的不一樣。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員工總是不打卡或常忘記打卡,身為管理者該怎麼辦?

無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經由職業工會參加保險,其從事與本業專長性質相同之工作而致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A2:隨著越來越多公司標榜採「彈性工時」(多見於活動行銷業、科技業),臺灣也有許多新創公司以工作時間「既彈性又自由」、「不需打卡」的特點,作為招募的公司特色之一。 雖然有明定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但並未明確地指出工時的定義,不過我們倒是可以參考勞動部過去發佈的行政規則,以瞭解工時的定義。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2025 工作時間定義:勞工在僱主指揮監督之下,於僱主之設施內或僱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2.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若出勤紀錄顯示工時高於正常工時,則僱主否認指派或容認勞工加班由僱主舉證。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人資系統,幫你做好出勤記錄

(work from home)Swingvy 出勤功能採用頂規 GPS 定位,佐手機線上打卡功能,讓你的手機就能化身打卡鐘,隨時隨地掌握員工上、下班動態,線上打卡就是超合法! 點我預約體驗地表最強雲端人資系統 Swingvy。 自4月6日起,內政部表示彈性上下班時間從1小時擴大為2小時,原本上班時間8點到9點,調整為7點半到9點半;原本下班時間5點到6點,也調整為4點半到6點半,以分散上下班時間人潮,並透過適度調配辦公人力,讓效率及服務品質不打折。 因應前陣子疫情變化,內政部將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原本一小時的彈性時間,調整為兩小時,以利同仁通勤分流,避開尖峯時刻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減少近距離接觸機會。 不過在疫情到來之前,其時就已經有許多公司已經執行或是規劃讓員工上班時更有彈性,更加沒有限制。 將在這篇文章中,Glints將介紹什麼是彈性上班時間,它的潛在好處與壞處,以及與其相關的規範有哪些。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何謂彈性上班時間? 彈性上班需要注意什麼呢?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2025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打卡規定 NG 行為‍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即使是企業有妥善的管理工具與制度,如果未能完整登載員工工作時間,受罰的還是僱主。 因此,企業或 HR 平時就需多加註意員工的出勤狀態,並建立公司規範與忘打卡機制。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2025 員工若未確切紀錄出勤時間超過一定次數,將會影響考績評核等制度,養成員工落實打卡,以避免紀錄疏失的可能。 依97年8月13日修正公佈之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及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於97年7月1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發生保險事故時,除以年金方式請領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給付方式。 故該等人員如符合上開規定,不論其係於98年1月1日年金制度施行前後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資料來源

有關被保險人騎機車上下班途中,因超車時跨越行車分向線致被對向來車撞傷,是否得視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定之職業傷害,應依規定個案就事實情況認定。 勞工因騎乘機車逆向行駛發生車禍受傷是否屬職業傷害疑義,查本案被保險人核非以適當方法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不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之規定(現修正為第18條),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勞工保險不得核給職業傷害保險給付。 關於被保險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請查照辦理。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