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 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 (三)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
-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銷售額乘以稅率)。
- (5)臺灣地區境外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灣地區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爲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 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三、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 加值型2025 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覈定之。 前項分攤管理費用之計算,應以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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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稅籍登記事項、申請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加值型 加值型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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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計算或調整租金者,其計算或調整部分,借(租)用人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五、前款租金,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出租人已將是項租賃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惟仍應依法處罰。 十三、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六、薪資支出非為定額,但依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合夥契約或其他約定有一定計算方法,而合於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應予認定。 加值型 加值型 四、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但該建設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短於營運期間者,得於營運期間內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六款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 三、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低於成本部分,得列為損失;其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營業稅法”第8條 銷售第8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者 免徵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8條之1 受託人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十二條,自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九十七條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十二條,自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十款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第十五條之三、第九十五條第九款及第十六款,自一百零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一小目及第三小目、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第十四款,自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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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兼營規定的免稅貨物或者勞務的,繳納的比例按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的規定繳納應納的稅額。 臺灣地區以外的事業、機關、團體和組織在臺灣地區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所開立的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的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前述規定辦理。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1)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2)依規定應被視爲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3)其他經“財政部”覈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非加值型營業稅僅適用於特定的範圍,即課徵總額型營業稅之範圍包含: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業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等,按其銷售總額課稅。 因其進項稅額不能通過扣抵(銷項稅額)方式退還或向主管機關申請退稅,而成爲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的額外成本。 加值型營業稅,其課稅原理與大陸“營改增”之前的增值稅類似,是指“營業稅法”所規定的按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稅,即對在各階段銷售行爲中銷項稅額超過進項稅額的差額部分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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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很重要沒錯,然而4萬元的iPhone真有比1萬元的手機多出什麼顯著的「加值」嗎? 電腦很重要沒錯,然而5萬元的Mac真有比1萬元的Notebook多出什麼明確的「加值」嗎? 店租、裝潢跟設備,在還沒有辦法讓顧客願意買單前,更是龐大的沉沒成本負擔。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加值型: 進項稅額怎麼算?對營業稅有影響嗎?
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加值型2025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二)就採掘或出售產品之收入總額,依規定遞耗資產耗竭率,按年提列之。
加值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三)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 (三)營利事業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二、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一、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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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與大陸不同的是,臺灣地區對於娛樂業另行立法,不徵收營業稅,而單獨徵收娛樂稅,具體參見下文2.6.13娛樂稅部分。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六款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七條,自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加值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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