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勞基法2025懶人包!(小編推薦)

為督促僱主履行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繳納滯納金之義務,僱主違反本條例經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將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明定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自107年2月8日施行,故是類人員之退休金事項,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不得再主張以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身分變更適用制度。 修法生效日起新僱用適用勞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僱主應自到職日起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有實際工作的人才能投保勞保,但如果勞工是因為法令規定的「育嬰」、「傷病」、「服兵役」等原因申請留停,企業必須依法繼續幫勞工加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21);若是因為個人因素出國進修申請留停,原則上要退保。 新竹縣現有202名外籍科大學生,他們可以在學校跟事業單位合作時從事「實習」,實習契約是學校、企業及學生都要公開,教育部有相關的明確規範,境內現有176名外籍生在事業單位實習中。

  • A:依據僱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僱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
  • 您在臺工作期間內,不得吸食或持有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毒品以及進行性交易,一經查獲將受刑事起訴。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 健保部分,若勞工是因「育嬰」原因申請留停,有規定僱主不能退保或調整健保級距,而僱主負擔的保費將由政府補助(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45),至於勞工自行負擔部分也可選擇延後3年再繳。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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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理性邏輯推算並不難懂,但是在《長照服務法》立法過程中,卻被輕易的放掉了。 從衛福部、立法院到民間社福團體,大家仍然不願面對保留僱用外籍看護工制度,對臺灣建置長照體系的關鍵性影響,集體裝瞎裝聾,一起毀滅建立長照制度的契機。 推想有幾個因素,一是政府沒有決心真正推動長照政策,虛晃一招僅為政治騙局;二是民間社福團體對政府沒信心,不相信政府會有好的長照政策,廢了聘用外籍看護工制度,豈不死路一條? 外籍勞工勞基法 三是普遍臺灣人並不認為血汗長照的外籍看護工現在的勞動處境是應該要被解決改善的。 這樣說並不表示我們支持現存的僱用外籍看護工制度,相反的,這個制度正如勞動部或研考會調查的結果,它是不折不扣的血汗長照制度,當然應該廢除和改變的。

外籍勞工勞基法: 勞動法資訊

公司改組或轉讓時,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無須辦理資遣通報;其餘未留用之員工應由舊僱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及辦理資遣通報。 因該員工係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在10日前預告該員工。 基此,僱主終止員工勞動契約時間(即員工在職最後日)為107年9月11日,以勞動契約終止日依曆向前逆算10日至應預告日數最後1日為107年9月2日,通知當日不計,故僱主至遲應於107年9月1日(含)前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但僱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外籍勞工勞基法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外籍勞工勞基法2025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外籍勞工勞基法: 僱主完全符合下列要求時,可安排勞工加班: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覈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籍勞工勞基法2025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在這個十幾年來已經習慣倚賴外籍看護的情形下,政府到底有甚麼誘因或良策能夠說服大家放棄使用24小時隨侍在側的外籍看護工,轉而使用政府規劃的所謂「長照人力」呢? 不管這個人力是本地照服員或是機構派來的外籍照服員。 若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之發給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公司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外籍勞工勞基法2025 勞工如因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等情事之一而致「優退」者,可申請失業給付,事業單位並應辦理資遣通報。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90年11月5日臺90勞保1字第 號函示,優惠退休是否為非自願離職,其認定之依據在於「有無選擇留用之權利」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

外籍勞工勞基法: 服務資訊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僱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外籍勞工勞基法: 勞工因「優退」而離職,可否申請失業給付?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有關外勞在臺之膳宿費用得計入工資,應由勞僱雙方於外勞入國前協議,並於勞動契約中載明。 又契約存續期間,僱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如有變更之需要,仍須經勞僱雙方合議後,始得為之。

外籍勞工勞基法: 外勞若無法加班 資方:恐發生失蹤或非法打工情形

較特別的是,在「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因為其工作時間和內容難以明確切割,家庭工之薪資並不適用臺灣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而是由僱主與勞工簽約時約定。 外籍人士受僱於本國人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與僱主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有關權利義務規定與本國勞工的勞動契約內容相同,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僱主不可以違反我國勞動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外籍勞工,不論何時入境,均應有該法之適用,唯外籍勞工與事業單位訂立定期契約者,其勞動基準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勞工之規定辦理。

外籍勞工勞基法: 事業單位所僱用的移工,其工作時間、工資、休假等勞動條件是否要比照勞動基準法?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祕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外籍勞工勞基法: 外籍勞工適用勞基法嗎?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外籍勞工勞基法: 外籍生在臺可打工 條件是…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外籍勞工勞基法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外籍勞工勞基法: 法令專區

全文內容: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外籍勞工,不論何時入境,均應有該法之適用,唯外籍勞工與事業單位訂立定期契約者,其勞動基準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勞工之規定辦理。 2.由於外國人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因此外籍勞工資遣費之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規定. 截至去年6月底,勞動部統計全臺外籍家庭看護工人數已超過24萬人,但調查發現,有8成1的僱主沒有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工作時間,但不論僱主有無規定,每日實際工時平均約為10.4小時,但9成6每日連續休息時間逾8小時。 外籍勞工勞基法 勞動部強調,僱主引進移工來臺工作,應依法與其簽訂契約,並適用我國法令,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外籍勞工勞基法 移工來臺其他相關費用,包含機票費、訓練費、簽證費等是移工出國工作的費用,應由勞僱雙方自行約定,不應由來源國政府單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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