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或參與成績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九、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八、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實習指導教師,應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指導實習學生;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每學期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教育實習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選定後,應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記者林曉雲/臺北報導〕對於全教總和立委主張將實習生納入勞基法規範,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惠今回應表示,實習生的實習樣態不一,並不適合納入勞基法,如果納入勞基法規範,結果將是學生找不到實習場所,因此教育部目前已在研擬訂定大專校院實習教育專法,加強實習生的保障。 實習生法規2025 ■ 很多企業以為進用實習生不用給薪,但如果學生到企業實際上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身分就等同於勞工,名義上是用實習生,但實質上是「工讀生」,企業徵纔不可以「假實習、真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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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屬於勞動部訂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例如:精密磨牀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或美容美髮等,以技能學習為目的,而接受僱主訓練的人。 這樣的訓練是為了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募的對象只限於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的國民。 反之,「實習生」就是比勞工還低階的存在,法律中只有寫出什麼叫做「實習生」,並規範要訂出實習期間、內容和終止條件。 其中「技術生」和「建教生」目前都已經有完善的法令保障,原則上享有勞工所擁有的工作權益,甚至稍優於勞工。 三、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因此郭國平建議,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單位,工時等勞動條件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違者依勞基法第79條將被處以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
- 技術生依法有勞保保障,也可以跟僱主約定「生活津貼」,但是生活津貼並不是工資,金額不受到基本工資的限制。
- 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達六成以上者為及格;其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與評定及通過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不外乎就是薪資多少、有沒有勞健保、要做哪些工作、工作時間及特休等等,這些都必須也應該事先清楚告知。
-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 四、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至少十小時。
- 反之,「實習生」就是比勞工還低階的存在,法律中只有寫出什麼叫做「實習生」,並規範要訂出實習期間、內容和終止條件。
- 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成績評定,得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實習生法規 實習學生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評定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書面通知。 實習生法規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實習生法規: 實習生就是免費黑工?!實習前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518熊班」以簡單為核心精神,打造最專屬服務業的找工作平臺,找到最適合你的職涯選擇! I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關於日前武陵富野渡假村遭檢舉以實習成績威脅大專校院實習生、高職建教合作班學生超時加班及不發給加班費等情形。 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強調,業者僱用實習學生從事工作,就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任何強迫加班及積欠加班費,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會依勞基法立即查處,不容學生的勞動權益受到不當剝削。 學生一方面可以在學校學習學科與專業科目,另一方面則利用學期間或寒暑假,到相關的企業單位進行技能訓練,經過學校考查合格,可以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以達到提升職業技能、利於就業準備的目標。 然而,為了避免學校與合作機構之間有不當的利益交換,法律限制雙方有任何報酬或回饋等約定。 指學校透過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約定在一定期間在機構內接受職業訓練,並領取一定數額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例如資訊科的學生到電子公司、餐飲管理科的學生到餐廳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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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實習生是必須跟學校或老師簽訂實習計畫合約,雙方約定相關薪資福利即可,可以不給薪,但公司要負責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安排及考評,以使學生能拿到該實習課程學分,這纔是學生實習的真正目的。 2.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該法令沒有規定要發給學生津貼,但學生如果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給予工資。 實習生不論是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都沒有法律具體規範,因此學生有沒有薪水(生活津貼)或勞保,就必須依據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契約約定,沒有一定的標準。 五、校外實習一般型:指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無從事學習訓練課程 實習生法規2025 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實習生於實習機構之身分認定,僅具學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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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相較於法律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實習生不論是在訓練時間與費用、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都沒有法律來具體規範,只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以簽訂書面契約的方面來處理。 不過,學生實習期間如果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則書面契約條款的訂定,應該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其次,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以及勞工保險等權益,都準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至於生活津貼,不同於一般受僱者是提供勞動力取得工資;技術生主要透過「學習技能」換取僱主所提供的「訓練內容」,因此所領取的生活津貼,需要另外在書面訓練契約中訂明,並將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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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此外,郭國平提到,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或僱主勞動關係3個月到~1年內,勞工須在離職前10天告知僱主,此案中所簽合約卻規定員工應於3週前告知僱主,明顯已違反法勞基法規定,自屬無效之約定。 他強調,此次勞資爭議處理案未來訴訟攻防焦點需視所簽合約具體內容而定,任何勞動契約違反或抵觸勞基法者,不生法之效力。 媒體曾報導,臺北市長柯文哲在「公民咖啡館」和大學生交流時,被問到暑期實習無薪一事,柯文哲回答:「你來我們這實習,我還花時間教你,我沒跟你收學費就不錯了,還給你薪資?」,柯市長的直覺回應,卻也真實表達了部分提供實習機會的企業僱主心聲。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其實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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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增加說明實習後實習生滿意度調查之反饋機制,依調查結果作為實習課程改善精進及實習機構延續合作之參考(修正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 一、本校學生職場實習管理實施要點業經109年8月26日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修正後法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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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說明可知,若是屬於產學合作型態下所安排具有必修或選修實習學分的校外實習課程,應是學校課程教學的延伸。 實習生法規 政府力推產學合作,但有些不良企業卻傳出剝削產學合作學生的情況,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早召開記者會,立委張廖萬堅出席支持。 前面提到的技術生、實習生與企業的權利義務關係,前提都是學生在實習期間所從事的是學習與訓練,如果有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學生就會同時擁有勞工(受僱者)的身分,對於學生的工資、勞保等勞動權益,僱主就應該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與合作機構有從事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業者皆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所僱用學生相關權益。 許銘春部長最後嚴正聲明,維護受僱勞工的勞動權益為其一貫堅定的立場,絕不容許僱主任意剝削,同時要求業者應遵守勞動法令,善待實習學生,未來該部並將加強勞動檢查,以確保學生勞動權益。 對於建教生的訓練時間、生活津貼、職災補償權益保障的部分,法律明定不可以超時訓練,尤其在晚間10點後到隔天早上6點前,機構不可以要求學生接受訓練;另外,每訓練7日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時間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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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的部分,機構也必須依照訓練契約訂定的條款給付生活津貼,金額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如果建教生在訓練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情形,機構應該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給予補償。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專家郭國平認為,此勞資爭議案件應先確認經校方安排到烘焙坊實習一年,學生所簽的合約性質為何。 若是學校與企業所簽的「實習合約」,學生的身分是以學習為主的「實習生」,則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勞工》,其相關報酬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之(如:支給實習津貼、交通津貼),需視其所簽合約而定,惟其他相關勞動條件,仍需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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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工作時間相較於全部工時勞工來說,有一定比例縮短的受僱者,在法令用詞上稱「部分工時勞工」,例如:課餘時間在學校附近的餐廳打工。 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實習生法規 除了要每天7點前到班,晚上9點閉店後才能下班,每天工時超過14小時外,老闆還向2人表示,「早上班不能打卡,一定要準時打下班卡」,並且由老闆代打卡,所以2人根本不知道實際的工時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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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目前大學生研究助理可區分為二種,「學習型」與「勞動型」,後者具勞工身分,校方應投保勞、健保並適用勞工相關法律規定。 十一、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應終止實習之必要。 十、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應終止實習之必要。
前條人員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羣科相符。 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達六成以上者為及格;其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與評定及通過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家可能有發現到我上面一直用「工讀生」這個職稱,而沒有提到「實習生」吧! 舉例來說,薪水較少卻要做更多的事,或是工作出錯了,要承擔較多的責任,或是正職員工沒加班,卻要工讀生生加班,這些都是不公平不合理。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為因應技專資料庫填報及課務組製冊核發鐘點費所需,請各系所於實習完成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檢核資料俾利完成審查(修正第六點)。
實習生法規: 勞動部嚴正要求業者應落實法令,保障大專校院實習生及建教生勞動權益,不容任何剝削發生。
三、行政實習:以認識、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以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於學期期間實施者,每週以四小時為原則。 實習生法規2025 二、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及親師溝通為主,且以寒、暑假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日為原則。 以上三點建議或許不是人資可以全部掌控的,但人資有責任跟相關部門做好協調、關注、溝通。 工讀生本來就是短期性質,工作穩定性不高是很正常的,不要用正職人員的標準看待,他能做多久其實是取決於公司的種種做法,從招募需求開始,經過面試挑選、工作指派等等,當我們在抱怨工讀生時,應該先看看自己公司做了哪些。 首先,我一直認為做人資一定要有「將心比心」的同理心,要站在老闆的角度、各部門主管的角度,甚至是員工的角度。 不外乎就是薪資多少、有沒有勞健保、要做哪些工作、工作時間及特休等等,這些都必須也應該事先清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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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申請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發給同意抵免修習教育實習或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情形,實習指導教師顯無法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實習學生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視訊方式辦理。 實習生法規2025 但楊玉惠表示,實習生樣態不一,有些實習生沒有津貼,例如教育系學生到教育部實習,如果一律納入勞基法規範,衝擊結果將是學生找不到實習場所,教育部認為不適宜將實習生視為勞基法的技術生,目前已另擬大專校院學生實習教育專法,予以規範和保障。 至於另一種由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合作,透過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且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的,稱為實習生。 雖然通稱為實習生,但是在從不同的法律規範,可能有不同的名稱,以及不同的權利保障,而大學生到企業實習,法律上比較可能是技術生或實習生,關於他們的薪水(津貼)及勞保保障分別說明如下。
實習生法規: 校外實習
V 實習生法規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其生活津貼,學校不得列入其學業成績評量之事項。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因為技術生是透過「學習技能」換取僱主所提供的「訓練內容」,並不是給付勞務的勞工,也就不會有所謂的工資以及基本工資的限制,法律只有規定生活津貼要明訂在書面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 其他法律亦有類似定義,如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建教生指在學校就讀參加合作計畫到機構進行職業訓練,領取「津貼」。 至於全教總希望納入勞動部作為實習生的主管機關,才能發揮對企業的規範效力,楊玉惠表示,不必在意主管機關,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實習工作也是課程內容之一,主管機關依理為教育部,但就如同建教法一樣,教育部和勞動部會密切合作,保障實習生的權益。 技術生之工作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69條,比照一般勞工,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等規定,不得低於法令最低基準,但受訓之津貼部分,並非工資,不受最低基本工資保障。
另一方面,若為學生與企業所簽之「僱用契約」,也就是一般所稱之工讀生,其身分屬勞工,因此薪資、福利(勞健保)及相關勞動條件,自需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目前我國技術生行業範圍,由主管機關指定,除了上述技術生、建教合作生外,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3項,準用技術生規定,給予一樣的法律效果。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