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離職不可不看攻略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僱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基準法離職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動基準法離職: 老闆,你剛剛攻擊我的村莊?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勞動基準法離職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僱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僱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

勞動基準法離職: 法律小叮嚀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 僱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僱主、僱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動基準法離職: (二)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是什麼?

但僱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離職: 離職預告註解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離職 勞動基準法離職2025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離職: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勞動基準法離職
行。

勞動基準法離職: 法規查詢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勞動基準法離職2025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離職: 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之計算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離職2025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動基準法離職: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勞動基準法離職2025 勞動基準法離職2025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離職2025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離職: 第 六 章 退休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勞動基準法離職: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