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裁判5大著數

本案中,由於抵押登記簿上記載的抵押財產不具體、特定、明確,對丁維生而言,就不能產生其購買的商鋪在其購買之前已經被抵押給了聚鼎公司的效果,丁維生就案涉商鋪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司法院裁判 德國法學家耶林說過,背後沒有強力的法治,是“不發光的燈,不燃燒的火”。 對拒不執行司法裁判的訴訟當事人予以制裁是保障裁判順利執行的必要手段。

由於遂昌縣春季綠化造林工作即將結束,公益訴訟起訴人在起訴同時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葉繼成根據前述專家修復意見原地完成補植工作。 司法院裁判 司法院裁判 後由於種植木荷、楓香等闊葉樹的時間節點已過,難以購置樹苗,經林業專家重新進行修復評估,認定根據案涉林木損毀價值及補植費用9658.4元覈算,共需補植1至2年生杉木苗1288株。 司法院裁判 檢察機關據此於2020年4月2日變更訴訟請求和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葉繼成按照重新出具的修復意見進行補植。

司法院裁判: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案例①經與金友良等人共謀,通過自行註冊或借用他人公司等方式,實際控制二十餘傢俱有施工資質的建築公司競價權,共同參與本市奉賢區相關工程施工承包的招投標活動。 司法院裁判 金友良受陸士權委託,指使葉強、金紅星、沈中華、楊海燕以及馮瑞球、任炎榮(另處)等人分別聯繫各自控制、借用的公司,指令各公司按照事先計算的價格製作標書,或交由沈忠明、吳一丹製作多家公司標書,共同參與投標。 陸士權、金友良等人利用上述圍標方法使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得以較低價格中標;或將其控制的公司競價權高價出售給他人,幫助他人中標,從而獲取非法利益。 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檢察、審判及監管人員;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體是民事、行政審判人員。

次日上午,任勁向單位領導報告了自己的行蹤並表示願意回單位接受檢察機關的調查。 下午5時許,檢察機關接成都市地方稅務局的通知後派員到該局將任勁帶走。 4月17日,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同日對任勁執行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9日,任勁的家屬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退贓14.8萬元。 周鈺淇,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任職於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 專業領域爲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擅長重大、複雜、疑難案件,並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

司法院裁判: 司法影音

速審團隊積極推進庭審方式改革,對於案件要素與審理要點相對集中的民事案件,根據相關要素並結合訴訟請求確定庭審順序,圍繞有爭議的要素同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第六條【甄別分流】人民法院受理的除明顯不符合速裁快審的案件外,一般應先適用速裁快審程序審理。 立案庭在立民事案件時,應先將案件立至速裁快審庭審理。

  • “繁簡分流”在我國已落地生根近30年,創新舉措主要集中在立案階段的機制運行、速裁的設置方面,而審理階段繁簡分流涉及不多。
  • 就臺灣高等法院而言,目前即設有4個分院,分別為臺中、臺南、高雄和花蓮分院,而上述4個分院都受到本院的監督,不過在審級上並無隸屬的關係。
  • 從解釋憲法(合憲及違憲)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x出席人2/3同意,調降為大法官現有總額 2/3以上參與評議x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簡單來說,應該只是參考用的判例,它的法律見解卻具有拘束其他案件的效力(就是把「特殊個案」當成「一般法條」在用),如此一來,不僅產生適用上的問題(對於個案的見解,真的可以當成其他案件的指標嗎?),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最高法院似乎在某種程度上逾越自己的司法權,而觸及了立法權。
  • 但在「選任遺產管理人」或是「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的案件中,並沒有所謂「選任誰」、「得到多少錢」纔是正確的情況(也就是雙方沒有爭執對錯的空間),這種案件只有「誰適合」、「適合拿到多少錢」的問題,所以會讓法官有比較大的空間去裁量。
  • ,當事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向當事人送達適用速裁程序告知書,確定舉證期限與開庭日期,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5日,縮短審理期限。
  • 同時,再審改判引起的執行迴轉往往使法院執行陷入兩難的尷尬境地。

意義:審判文書公開是法院系統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舉措,標誌着人民法院司法公開邁出了關鍵一步。 司法院裁判 裁判文書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一環,有利於增強司法透明度,強化監督,防止司法權濫用。 通過互聯網及時、全面公佈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在國際司法領域已是大勢所趨,其優勢在於發佈速度快,覆蓋面廣,便於查閱,既高效回應社會關切,也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司法院裁判: 地方法院

被告人許前啓、許進、楊道增、鄧細亞、王武等人在本案中屬於惡勢力團伙。 被告人許前啓、許進在惡勢力團伙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道增、王武在惡勢力團伙的強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鄧細亞在惡勢力團伙的串通投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道增、鄧細亞受許進等人安排參與合同詐騙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許進能如實供述串通投標、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罪行;楊道增能如實供述合同詐騙的罪行;鄧細亞能如實供述串通投標、合同詐騙的罪行;王武能如實供述尋釁滋事的罪行,對許進、楊道增、鄧細亞、王武上述所涉犯罪均可以從輕處罰;王武已對尋釁滋事罪的被害人作出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司法院裁判2025 被告人許前啓、許進、楊道增、鄧細亞、王武均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對被告人楊道增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

司法院裁判: 最高裁判所

“國家”書目:“中華民國出版圖書目錄”,包括依據“出版法”規定送給“國家圖書館”的本地以及館藏的海外地區新版中文書刊目錄,並附臺灣地區出版的外文資料。 “國立中央圖書館”1970~1994年出版,季刊。 此外,臺灣地區商業出版公司出版的“六法全書”系列是查找臺灣地區地區現行法律的常用工具。 公認比較好的版本有:《月旦六法全書》(吳庚等編纂,元照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精編六法全書》(陳樹村主編,大偉書局1999年5月出版)、《最新六法全書》(陶百川編,三民書局1990年3月出版) 司法院裁判2025 、《最新綜合六法要旨增編》((陶百川編,三民書局1990年2月出版)等。

司法院裁判: 司法與社會對話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臺灣地區法院體系分爲“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軍事法院”和“憲法法院”。 “普通法院”一般實行三級三審制度:一審由18個地方法院負責,二審由設於臺北、臺中、高雄、花蓮、金門地區的“高等法院”負責,三審由設於臺北的“最高法院”負責。 “行政法院”實行二級二審制度:一審由設於臺北、臺中、高雄等地的“行政法院”負責,二審由設於臺北的“最高行政法院”負責。 臺灣檢察系統歸“行政院法務部”管轄,“檢察署”負責犯罪的偵查與起訴。

司法院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對被告人鄧細亞以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對被告人王武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向被告人許前啓、許進追繳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萬元,連同在案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四萬九千七百六十五元五角一併予以沒收;向被告人許前啓、許進、楊道增、鄧細亞追繳合同詐騙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十萬元,發還各被害人。

司法院裁判: 一、關於「裁判」的意思

在過去,如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做成的裁判很值得參考時(例如完整說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明確區分很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等),就會透過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等會議決議,將這些裁判選編為「判例」,供其他法官日後參考(很像以前寫作文時,老師都會選幾篇特優貼在教室後方,要大家學學的感覺)。 (三)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之功能,國家權力之行使,包含司法權在內,皆應符合憲法意旨,而應為憲法審查制度所及。 現制大法官憲法審查之客體,僅限於聲請人聲請釋憲原因案件所適用之抽象法規範,而未及於法院所為之裁判,對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在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有違憲疑慮情形,無法進行憲法審查,形成人權保障闕漏。

司法院裁判: 刑事補償法庭

特種書目:“中國文獻西譯書目”,含參考文獻及索引,王爾敏編,臺灣商務出版社1975年版。 “中譯外文圖書目錄”收錄1949~1970年翻譯的外文圖書,“國立中央圖書館”編,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1972年版。 “近百年來中譯西書目錄”,“國立中央圖書館”編,中華文化出版社1958年版。 同樣的,針對判決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原則上當事人都能提起「上訴」加以救濟,但有例外! 3.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祕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關於補繳裁判費的裁定,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等。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懲戒法院組織法懲戒法院,是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以及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等事項。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31條之規定,各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皆有一個高等法院。 司法院裁判 然而隨著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目前中華民國轄下的高等法院僅剩下臺灣高等法院以及福建高等法院兩座高等法院而已。 另外,依據同條之規定,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

司法院裁判: 司法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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