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本與原告。 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消,並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四)如無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至第276條規定,法官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就特定事項為表明或聲明所用證據。 法官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可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再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如有調查證據必要,可依爭點整理結果命當事人本人到場接受訊問,及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證人或進行勘驗、鑑定等調查證據手段。 也因為諸多中央機關及重要組織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大部分社會矚目案件即受本院管轄,因此本院門口時常可見到SNG車及媒體記者;另外包括政治人物或柯賜海等知名人物,亦常將於本院前的造勢或抗議活動當成吸引媒體的方法。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民事訴訟須知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臺』提出。 臺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臺北,並於臺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由於依該職制,臺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臺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事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臺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今日臺中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統治臺灣後,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
同一時間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臺東廳(今臺東縣)自亦臺南地方法院改歸本院管轄。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 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判。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調解專區
調解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以後也不能就同一個爭議再提起訴訟。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2025 因目前博愛路的司法新廈建築不敷使用,已規劃於臺北市中正區華山行六用地興建華山司法園區,其中包含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 1904年3月後一度亦將臺中地方法院併入本院為出張所,惟旋於1909年10月恢復該院。
- 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 公證業務除由法院設置公證處辦理公、認證外,另有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其收費標準及公、認證效果與法院的公證人相同。
-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維持雙方當事人和諧,調解書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使人民的權益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民眾在起訴前可多加利用調解程序謀求紛爭的解決。
-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
- 刑事案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 如果傳票是法院所發送的,代表案件已經完成偵查,經檢察官提起了公訴而進入「審判」程序。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 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大臺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臺北縣及臺中縣(總合約當今臺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內的涉外事件。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臺灣高等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科
如果傳票是法院所發送的,代表案件已經完成偵查,經檢察官提起了公訴而進入「審判」程序。 在審判程序中,法官會請案件雙方當事人、證人與關係人等,到法院來開庭。 如果傳票是地檢署發出,通常代表這個案件目前還在「偵查階段」,簡單來說,檢察官仍在釐清案件的發生始末。 當檢察官確認事發經過後,就會從已知的證據資料中,判斷被告是否高機率有犯罪,進而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為其他處分。 起訴的話,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由法官進行審理,判斷是否有罪;不起訴的話,代表檢察官初步判斷本案可能證據不足或沒有犯罪。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服務專區
本院轄區人口為2,818,139人(2021年8月),是中華民國所轄人口第二多的地方法院,僅次於新北地方法院(310萬人)。 提存所辦理的業務有(一)清償提存,(二)擔保提存,(三)取回提存,(四)領取提存。 當債務人慾清償債務,而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不能確知何人為債權人時,債務人即得將其給付物提存,以了結其債務,這是清償提存。 擔保提存,就是依據法院的裁判,提供一定的財產為擔保,以請求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或就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本院於日治時期管轄區域頗大,至1920年日本政府將臺灣的行政區劃調整為五州二廳時,包括當時的臺中州全部(今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等地區),惟比較當時的臺北、臺南二院,本院轄區仍相對較小,終日治全期,亦未曾設法院支部。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新聞Judicial News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隨社會發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件量逐年升高,而有籌設高雄地區第二座地方法院的規畫,最初預訂設於高雄縣鳳山市,名為「臺灣鳳山地方法院」,但因腹地不足且欲減輕偏遠地區民眾洽公之不便,故改至橋頭鄉高雄新市鎮內,並更名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工程原預訂於2009年10月完工,但後因故延至2012年4月動土、2016年9月啟用。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改革Judicial Reform
1904年3月,臺灣總督府一度以府令將本院撤除,改為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出張所,全臺地方法院僅餘兩座,惟本院旋於1909年10月,又被以府令回復。 1896年臺灣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設立13座地方法院,同年7月15日,臺中地方法院即依該條例正式成立,。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維持雙方當事人和諧,調解書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使人民的權益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民眾在起訴前可多加利用調解程序謀求紛爭的解決。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1938年5月4日,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當時的新竹州(即今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四縣市)部分改隸新成立的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便民
公證是為保護私權由公證人證明特定的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法律制度,具有堅強的證據力與執行力。 本院公證處位於臺中市豐原區豐興路一段139號,並於沙鹿設有一個分處,由公證人定期前往服務,減少民眾的奔波之苦。 公證業務除由法院設置公證處辦理公、認證外,另有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其收費標準及公、認證效果與法院的公證人相同。 刑事案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於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等命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命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查詢服務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方式。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民事
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保全程序事件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及執行、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2025 刑事案件之簡易審判、簡式審判程序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通常審判程序及不服刑事簡易裁判而上訴之案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1968年10月14日,本院轄區內成立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覈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2025 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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