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0條詳解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僱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勞基法第50條: 勞動基準法適用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 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 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 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僱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基法第50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僱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僱雙方議定之。 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僱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 三、對於易於敗壞之原料或材料,第二款明定為免於業務之重大損失,得在夜間工作
  •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一切勞僱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本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本區提供勞動基準法簡介與適用原則、各行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時間、勞工身分認定與工作年資疑義,使勞僱雙方得以瞭解自身之權利與義務。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基法第50條: 工資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
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50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勞基法第50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基法第50條: 法律小常識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僱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勞基法第50條
之工作者。 六、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50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勞基法第50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僱主僱用,負責經營及管理企業的工作,並擁有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勞基法第50條: 第 六 章 退休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勞基法第50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工資係勞工勞務所得之對價,且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影響勞工的權益甚鉅。 本區提供基本工資概念、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以及工資墊償之程序與條件,並介紹假日工資、延時工資、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工資等,使勞僱雙方得以瞭解本身之權利與義務。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基法第50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又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
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
查。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基法第50條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僱主
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僱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
之僱用人數。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勞基法第50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勞基法第50條2025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勞基法第50條: 勞動基準法適用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50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勞基法第50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準此,歸責於僱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僱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勞基法第50條 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26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僱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僱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但從
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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